FOB船上交貨

FOB船上交貨

FOB,即free on board,意思是“裝貨港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FOB船上交貨
  • 外文名:free on board
  • 意義:裝貨港船邊交貨
  • 特點: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 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詳細內容,關於裝船費用問題,

詳細內容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契約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無義務。
b)保險契約
無義務。
B3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契約。  b)保險契約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由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契約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契約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契約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關於租船訂艙:有買方負責租船訂艙。

關於裝船費用問題

(1)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指裝船費用同班輪一樣,即由船方負責,實際由買方負責。
(2)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指賣方將貨物置於船舶吊鉤所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船費用由買方負責。
(3)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FOB.S)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4)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FOB.T)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支付包括理平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5)FOB包括理艙、平艙(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S.T)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支付包括理艙和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美國的慣例是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的FOB條件此時與《2000通則》中的解釋不同。
《定義》中FOB是指的運輸工具上交貨,實際上分成六個不同含義的FOB,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與2000通則》解釋的FOB術語近似。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定義》規定,FOB Vessel 的賣方只有在買方提出請求,並由買方負擔風險的情況下,才有義務協助買方取得出口證件,並且出口稅以及其他捐稅和費用也由買方負擔;《2000通則》中則將此作為賣方的一項專門義務。另外,FOB Vessel 的貨物風險和費用劃分點是在船上而不是船舷,所以操作性較強,使雙方責任更加明確。FOB Vessel 具有國內和國際買賣雙重性質,但是一般用於國內貿易。因此,在與美國及其他美洲客商按FOB 術語交易時,對上述問題特別要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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