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交貨

船上交貨

船上交貨分為裝運港船上交貨目的港船上交貨,“裝運港船上交貨”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

基本介紹

簡介,目的港船上交貨,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義務,買方義務,對FOB的解釋,FOB的變形,

簡介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貨交承運人)術語。目的港船上交貨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只有當貨物經由海運或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在目的港船上貨時,才能使用該術語。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EQ術語。
船上交貨船上交貨

目的港船上交貨

賣方的義務

1、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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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必要檔案,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契約,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點。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4、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指定的卸貨點,將貨物於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以便貨物能夠由適合該項貨物特點的卸貨設備從船上卸下。
5、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買方的義務

1、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船上交貨船上交貨
2、買方必須承擔按照規定交貨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如買方未按照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3、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為受領貨物所需要的貨物從船上卸下的卸貨費;如貨物按照規定交給買方處置而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規定通知賣方,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裝運港船上交貨

賣方義務

1、在契約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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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契約規定支付貨款。

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範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契約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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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2000通則》對FOB的解釋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FOB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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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OB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Stowed(FOB理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契約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and Trimmed)方式。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契約中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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