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有關諒解備忘錄

簡介,強調,

簡介

1991年,中國同APEC簽署《諒解備忘錄》,明確台灣和香港作為地區經濟體,分別以“中國台灣”、“香港”(1997年後改為“中國香港”)的名稱加入APEC。台當局與韓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也清楚地記載著台灣參加APEC會議的要求:只能派出與經濟事務有關的“部長”出席APEC部長會議;“外交部長”和“次長”不得參加;台灣在APEC的使用名稱為“CHINESETAIPEI”(“中國台北”,但台灣譯為“中華台北”)。
當時,台灣方面在簽署備忘錄時作出了三項承諾。第一,由於APEC屬於經濟體性質,所以台方同意用“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而不用“中華民國”的名義;第二,台方同意參加部長級會議的代表是“經濟部”負責官員;第三,台方“外交部”參與會議的代表則以資深官員(司長)為主。按照這個慣例,台灣與會的代表向來是“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或“經濟部長”,“台灣行政部門副院長”或更高級別的官員都不能參加。

強調

關於台灣方面宣布APEC出席人選事,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10月5日應詢表示,這個問題我們的立場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即台灣方面人士出席APEC相關活動,應符合APEC有關諒解備忘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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