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成都男子持刀行兇案

8·25成都男子持刀行兇案

2013年8月25日晚9時許,在成都市一環路北四段發生一起傷人案件。民警在鳴槍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開槍擊傷犯罪嫌疑人並將其抓獲。截至8月26日8時,該案共15名民眾受傷,4人因傷重搶救無效死亡。

2014年3月3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成都“8.25”公交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年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25成都男子持刀行兇案
  • 時間:2013年8月25日晚9時許
  • 地點:成都市一環路北四段
  • 傷亡:15名民眾受傷,4人死亡。
事件經過,傷亡情況,嫌疑人,社會影響,案件審判,相關法規,

事件經過

目擊者講述,2013年8月25日晚9時許,一輛42路公車在一環路北四段附近停了下來。車門打開後,乘客們四處逃竄,有人高喊:“殺人了!”只見一男子從公車上跑下來,手裡拿著一把約20厘米長的匕首,一路跑一路砍。目擊者裴先生說,那男子沒有目的一陣亂砍。男子沿一環路北四段跑到一路口後,繼續行兇。21時25分,民警到達現場,對正在行兇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果斷處置,在鳴槍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開槍擊傷犯罪嫌疑人並將其抓獲。

傷亡情況

截止到2013年8月26日8時,持刀行兇案已傷及15人,有5人因傷重救治無效身亡。
案發後,在現場市民、民警及120救護人員的合作下,第一時間將多名傷者分別送往就近的416醫院、成都市第六人民醫院、成大附屬醫院、成都市中醫院、五冶醫院進行救治。其中年齡最小的傷員朱琪年僅10歲,腹部受刀傷。
120收治15名傷者
事發時,目擊者楊某剛剛吃完飯,突然聽到隔壁店裡有人大喊,“殺人了,快幫我追。”順著聲音望去,一個穿著T恤的中年男人揮刀亂砍。發現鄰居被砍傷,楊某也跟著周圍民眾一起追拿砍人者,追到曹家巷派出所附近,砍人者就已經被警察制服,返回家的途中,他發現麼爸楊澤雲在剛剛的混亂中也被砍傷,“我麼爸就站在我旁邊,我也沒多想。”
10歲的朱琪是416醫院收治的最小的傷員,她的保姆徐小鳳介紹,事發時,她正帶著琪琪從家樂福散步回張家巷的家中,途中,一中年男子拿著刀向她和琪琪靠近,“啥子都沒說,就拿刀子砍我們。”徐小鳳稱,男子沖得很猛,她帶著琪琪躲到牆角,但對方絲毫沒有停下的意思,還沒來得及反應就發現琪琪被砍傷,“娃娃哭得好兇,一直在流血。”徐小鳳趕緊攔下一輛車,前往416醫院。徐小鳳身上的白衣服還留著琪琪受傷的血跡,隨即趕來的琪琪父母悲痛欲絕,一度哭暈。

嫌疑人

據目擊者描述,行兇者是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平頭,身高165厘米左右,偏瘦,身穿一件紅色上衣和一條灰色褲子。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41歲。警方正全力開展案偵工作。
家人評價:
打工被騙 至今未娶
“領導和民警來的時候,我第一反應是,他殺了他老闆,可能因為老闆不給他發工資。”李年勇堂哥說,五六年前,李年勇被騙到山東一個磚瓦廠去打工,回來後,性格變了許多,“以前還要跟我們擺龍門陣,回來後,話也不多,我們問一句他才答一句,最後問了半天才曉得那是個黑磚廠,他能回來都是跑出來的。”“他從小就不咋愛說話,也不愛讀書。”李年勇堂哥的記憶中,李年勇國小畢業後就在家種地,非常聽父母話,叫做什麼都說好,做事也很勤快。六七年前,他父母相繼離世後,李年勇外出打工,到金堂新都、成都市區蹬三輪車賺錢,再後來聽說他好幾次打工都被老闆騙了,沒拿到錢。
李年勇堂哥說,李年勇有兩個哥哥,一個姐姐,一個妹妹,他是家中小兒子,父母非常疼愛他,但有一點讓他父母傷透腦筋,“很多人給他介紹女朋友,他都說不喜歡人家,一直沒有娶妻生子。”而他平常的日子也過得拮据,經常借錢用,“沒錢用的時候,他就給兄弟姐妹打電話,他們一般都會給二三百元。”
自稱有病 長期買藥吃
據李年勇堂哥透露,李年勇之所以不娶妻,一方面說生活拮据,一方面則說得了病。“長期買藥吃,一買就是背一整袋。”李年勇堂哥經常看到堂弟買藥吃,就詢問他怎么了,但李年勇從來不說。
李年勇的大舅和二舅都是醫生,藥鋪在縣城裡。李年勇二舅是一名西醫,平時和外甥接觸並不多。過去,他曾多次勸李年勇去大舅那裡看病,但他卻不願意去。但李年勇二舅又經常看到他提著麻袋裝著藥材回家,“多半就是相信江湖游醫,又被騙了錢。”
2013年李年勇告訴他二舅,自己在外欠了一萬五千元,“他平時生活簡單,咋會欠錢,多半又是被人騙了。”
昨日10時,當李年勇二舅得知他殺了人,心中也很酸楚。但說起這個吃穿樸素、菸酒不沾、性格有點古怪的外甥,李年勇二舅嘆了口氣,“我們也是無能為力,幫不上他。”
李年勇二哥:他從小孤僻,已幾月沒工作
昨日下午,天府早報記者聯繫上了持刀男子李年勇的二哥。他說,自己也是昨日上午接到警方電話後,才知道此事的。
李年勇二哥介紹,李家一共有五兄妹,李年勇排行老四,“從小,他就是性格最孤僻的一個。一般不跟人家說話,也不打招呼,一天就呆在屋裡。”李年勇二哥說,就連兄弟朋友平時喊喝茶,他也總是拒絕。
因為工作繁忙,兄弟間平時見面很少。“我跟他最後一次見面是在5月底,他吃了頓飯就走了。”據其二哥介紹,李年勇曾長期在青白江、溫江等周邊區市縣拉三輪車為生,近兩年去了陝西打工,幫人劃玻璃。幾個月前,李年勇從陝西回到成都,先後在西昌姐姐家、成都二哥家以及金堂老家暫住,期間一直沒有找到穩定工作,“我們問他,總說還在找;給他介紹的工作,他又不去。”回來後的李年勇,一如既往地不愛出門,“在他姐姐家時,有時候大白天也把頭蒙到睡覺。”
李年勇的二哥說,自己在8月25日當天上午,還曾經撥打過李年勇的手機。當時李年勇表示自己正在金堂老家,隨後兩人沒說幾句就結束了通話。“後來打過去,就一直關機了。”他沒有想到,就在當天晚上,弟弟李年勇拿著一把尖刀在成都鬧市行兇傷人……

社會影響

反思成都8·25持刀行兇案
驚天血案,觸目驚心。數月以來,從陳水總冀中星,到北京家樂福血案,再到成都8·25持刀行兇案,事發原因各不相同,造成的傷害也不一樣,但它們都發生在公共場所,都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犯罪嫌疑人顯然都有製造社會轟動的動機,都是喪心病狂的兇手歹徒,其罪行都令人髮指。8·25持刀行兇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即使也有個人遭遇的不幸故事,但無論如何,全社會必須同仇敵愾,譴責李某。
李某殺人如麻,倒在他刀下的都是與他素昧平生的普通公民。生命無價,何況是這么多人命—李某揮刀砍殺時,目的都是要置人死地,傷而未死者並不是李某手下留情而只是僥倖才得以倖存。李某濫殺無辜,可謂罪大惡極。李某行兇的案情內幕,警方會查清公布,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不論有什麼原因,都無法掩飾其殺人狂魔的本性。李某心中有一隻“潘朵拉的盒子”,只要盒子打開,魔鬼就一定會跑出來,這是不以意志為轉移的。事實上,李某殺人,是他心中“潘朵拉的盒子”打開後的必然結果。
事實上,這樣的殺人狂魔,哪個社會都有,而且是哪個社會都不會容忍。不論出於何種動機,喪心病狂拿無辜的他人下手,奪人生命,這是何等嚴重的反社會罪行!從罪犯揮起利刃的那一刻起,他就站在了公眾的對立面,就是民眾的公敵!他的行為完全擊穿了人性的最低底線,是社會無可容忍的,理應受到公眾輿論最強烈的譴責,並且受到法律的嚴懲。
但現實的情形是輿論場上頗有糊塗認識和歪理邪說。近些年來,每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發生,就有所謂“網路公知”、“意見領袖”出來混淆是非,以“仗義執言”的假面具鼓吹“情有可原”的歪理邪說,或歸咎為社會不公,或歸咎為公共救濟缺位,總之是歸罪體制,歸罪社會,“官逼民反”。全世界都有反社會暴力犯罪,然而全世界都沒有像我們的網際網路一樣有同情犯罪甚至為犯罪張目的鼓譟。這種現象,發人深省待糾正。
社會確實存在不少問題,不能迴避,但反思不是胡思,不是將罪犯作惡的主因歸於“體制原罪”。我們需要公平正義,但以暴力方式進行報復社會哪有公平正義?就像不能將盜竊歸咎於貧窮、將強姦歸咎於性壓抑一樣,又怎么能把濫殺無辜歸為“情有可原”?在矛盾多發的當下,我們亟需對極端犯罪行為達成同仇敵愾的共識,而如果對濫殺無辜施以同情甚至欣賞,不但是給罪犯卸責,還會搞亂人們思想,甚至因此釀出更多犯罪—當一個人只要認為“活得太累”、“不想再活”就要殺人放火,並能得到同情甚至被當成“英雄”,這其實更是在縱容甚至鼓勵犯罪!這是社會不能承受之重!

案件審判

2014年3月3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成都“8.25”公交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年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20時50分許,李年勇乘坐42路公車行至成都市一環路北四段公安消防二中隊附近時,為發泄因生活不如意而產生的不滿,用事前準備好的尖刀捅刺多名乘客,下車逃竄途中又先後刺中多人,最終導致死亡、重傷、輕傷各5人。李年勇逃竄至曹家巷派出所附近時,被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李年勇持刀刺殺他人致多人死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從嚴懲處,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法規

像8·25成都男子持刀行兇案這種,持刀砍殺行兇的行為,定性是尋釁滋事、故意傷人還是故意殺人通過一下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在刑法實務中一般分為兩類:一是無端滋事型,即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二是小題大做型,即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於引起普通人那么強烈的反應。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若傷人之前說“你去年跟我有過節,我要殺了你”,那么其行為也不屬於第一種無端滋事型。
(二)在行為導致被害人輕傷結果的情況下,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該行為指向是否具有特定性。如果行為指向比較“隨意”,不以傷害某一個人或者某一些特定的人為目的,而是嚇嚇人就可以,搗了亂就開心,那么這種行為的性質就是尋釁滋事。而如果行為指向比較特定,儘管其行為方式上與尋釁滋事的行為方式雷同,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也要定故意傷害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