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

冀中星

冀中星,男,1979年12月1日生,漢族,山東菏澤市鄄城縣富春鄉大冀莊村人,國小文化。

冀中星曾經寫部落格稱2005年被東莞“惡治安員”毆打致終生殘疾。2013年7月20日,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爆炸案嫌疑人。

2013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對首都機場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訴。2013年9月17日,7.20首都機場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涉嫌爆炸罪一案在朝陽法院公開審理。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冀中星不服提出抗訴。10月25日,廣州中級法院原不受理的冀中星告廣東省公安廳未履行信息公開的起訴狀,10月28日證實該案已立案。11月6日,冀中星訴東莞市政府案開庭。11月29日,北京市三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抗訴。

2018年3月22日,冀中星減刑釋放出獄。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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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事件

事件概況

2013年7月20日傍晚,首都機場T3航站樓B口傳來巨大爆炸聲,冀中星在首都機場3號航站樓到達大廳B出口外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本人受傷。爆炸未造成周圍人員傷亡。事發現場位於首都機場T3航站樓2層國際到達出口外10米。
冀中星冀中星

目擊者

“一個人拿著炸彈,就在我眼前爆掉了。”目擊網友“mild_luna”將現場照片發上微博,並稱,20日18時24分,在B口到達處,一個坐在輪椅上的男子“拿著炸彈在出口嚷了很久都沒有人理,一直到把炸彈外面包著的白色塑膠打開,周圍的人發覺不對勁,保全才匆匆跑過來,說了不到兩句話,炸彈就爆了”。
冀中星冀中星
“像很多鞭炮聚集在一起同時發出的爆炸聲。”目擊者陳先生稱,當時他距離B口僅有25米,巨響發生後,黃色的煙霧包圍了B口,他和現場的人們迅速往外跑。
目擊者金先生看到,爆炸後,該男子和輪椅分離,現場有血跡。約3分鐘後,警察趕到,男子被抬上擔架,“還有意識,在擔架上頭不斷地在動,感覺傷得不重”。

事件起因

爆炸案發生後,有網友在新浪部落格中找到一名與事主冀中星同名同姓的博主。博主在2006年左右陸續發表的博文中自稱被東莞厚街新塘村治安員毆打致終生殘疾,有冤無處伸。博主還聲稱曾把該案全權委託給了東莞市南天星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
原東莞南天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薛朝輝證實其確曾代理過冀中星受傷一案。薛律師回憶,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都可指證新塘治安員暴力毆打當事人致其傷殘,厚街醫院出示的醫療記錄亦可佐證當事人曾遭毆打這一事實,遺憾的是,東莞市兩級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當事人冀中星敗訴。之後,冀中星心灰意冷,與律師失去聯繫。
被打受傷
冀中星來自山東菏澤市鄄城縣人,現年34歲(2013年),國小文化。該信息與首都機場爆炸案事主信息吻合。據其在博文中自述,其於1999年起到廣東打工,其間買了輛機車拉客貼補家用。2005年6月28日凌晨2時許,冀中星在厚街珊瑚大酒店(原文為三湖大酒店,據記者查證,應為珊瑚大酒店)門口搭載該酒店廚師龔濤回厚街新塘住地,路遇警察查車。冀自認沒有違法,騎車繼續前行,車至厚街新塘治安隊門口時遭治安員毆打。
2006年博文稱被東莞治安員毆打致終生殘疾2006年博文稱被東莞治安員毆打致終生殘疾
冀中星在博文中描述,有七八個治安員手持鋼管、鋼筋擋在路口,在他準備停車時,一治安員手持鋼管向他臉部橫打過來,把他和乘客龔濤同時打落在地。等他再次醒來時,已躺在厚街醫院急診科。龔濤告訴他,他倒地以後,七八個治安員仍舉著鋼管、鋼筋朝他的腿部、腳部、腰部猛打,直到警車趕到,發現他已昏死過去,才趕緊把他送到厚街醫院。
薛朝輝部分證實冀中星上述發表在博文中的說法。薛朝輝回憶,當冀中星的哥哥聯繫到他時,案件已過了一個月,當時冀中星脊椎爆裂,過得十分悽慘。由於事發凌晨,沿路幾無行人,受理該案後,薛朝輝第一時間找到乘客龔濤,龔濤明確指證新塘治安員暴力毆打冀中星。隨後,薛朝輝律師要求厚街警方以故意傷害立案,但遭拒絕。據薛朝輝講述,當時厚街警方堅持認為冀中星是在拒絕被查車的情況下,騎車不慎摔倒受傷,只肯以交通肇事立案。
立案不成起訴又敗
苦苦爭取立刑事案件無效後,薛朝輝律師隨即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治安隊所在的村莊對受害者冀中星現金賠償。
其間,薛朝輝律師因成功考取中山市某機關公務員,把該案轉交給同事許名勇律師。昨日,正在外地出差的許名勇回憶,在訴訟期間,其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以及厚街醫院的醫療記錄等相關證據,要求法院認定新塘治安員的毆打行為,並以此要求新塘治安隊所在村莊對冀中星進行現金賠償。而厚街方面則堅持認為冀中星是自己摔傷的,完全否認毆打過冀中星。
許名勇律師回憶,就法律本身而言,這場訴訟,證據明顯對冀中星有利,事件的唯一證人龔濤還特地出庭作證。龔濤在法庭上稱冀中星確曾在被警車追趕時摔倒,不過並未摔傷,冀中星的受傷完全是在摔倒後被前方趕來堵截的身穿灰色制服的新塘治安隊員用鋼管、鋼筋暴力毆打所致。此外,厚街醫院醫療記錄顯示冀中星被送至醫院時遍體鱗傷,這明顯不可能是簡單摔一下就能摔出來的。
但法院判處冀中星敗訴。此後,東莞市中院亦以證據不足以認定新塘治安員有暴力毆打冀中星的行為為由,維持原判。許律師回憶,冀中星心灰意冷,再沒有與其聯繫。
記者介入無甚效果
2005年,冀中星的親屬向一家媒體記者吳賢德報料。吳賢德昨晚回憶,當時冀中星的臀部腐爛不堪,腿也斷了,渾身氣味很重,維生艱難。
出於同情,吳賢德專程為此事趕到東莞。吳賢德回憶,其找了東莞公安、法院、地方政府等多個部門,可惜沒有一個部門承認治安員暴力毆打冀中星。隨後,吳賢德寫了條新聞稿,因種種原因,未能在其所供職的媒體發表。隨後,吳賢德還把新聞稿陸續投到東莞報業網等東莞網站,可惜均被刪除。此後,兩人再無聯繫。
曾獲救助承諾息訪
2013年7月20日11時40分,東莞市加強信訪工作和維護社會穩定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關於網傳冀中星在東莞致傷情況的報告》,稱冀中星及其家人有過三次信訪記錄,2010年3月30日,厚街鎮公安分局曾救助過冀中星10萬元,並當場簽訂了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因為此事而到有關部門進行上訪。
爆炸瞬間爆炸瞬間
《報告》中稱,2005年6月28日凌晨3時,冀中星曾在厚街新塘治安隊門口受傷。經調查,冀中星於當日凌晨2時40分在厚街從事機車載客,途中因害怕警察查車,與厚街新塘村治安隊員發生碰撞,倒地受傷。當時,冀中星認為其受傷是村委會治安隊員毆打所致。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就自己與厚街鎮新塘村委會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金。
2007年7月26日,經東莞市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了冀中星的訴求,判其敗訴。之後冀中星不服,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進行審理。《報告》稱,經審理,2008年1月3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認為“冀中星雖然存在傷殘的情況,但是冀中星所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實其所受的傷殘是因新塘村委會治安隊員毆打所致,故對於冀中星要求新塘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6374元,由抗訴人冀中星負擔。經冀中星申請,本院同意其免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隨後,冀中星進行了上訪。《報告》稱,2009年9月,冀中星進京到中央政法委上訪,中央政法委轉交東莞市政法委辦理,市委政法委將該案轉市公安局辦理。考慮到冀中星家庭困難,經東莞市公安局協調,2010年3月30日,厚街鎮公安分局救助冀中星10萬元,冀中星對東莞的救助表示感謝。
鄄城縣公安局通報鄄城縣公安局通報
據悉,經過東莞市信訪局、市公安局核實,冀中星及其家人信訪記錄共有三次:一是2005年7月8日到厚街鎮公安分局上訪,二是2009年9月致信中央政法委,三是2013年7月17日,東莞市信訪局收到國家信訪局轉來冀中星在國家信訪局網上的投訴信。是否有到省上訪的情況,需省信訪局核查才能獲悉。
鄄城稱為賠償款無不妥
2013年7月21日鄄城通報稱,冀中星多次向東莞市有關部門上訪。富春鄉黨委、政府得知冀中星上訪事件後,派出專人趕赴東莞,了解情況並協助調查。後經多方協商,2010年,東莞市公安局給了冀中星10萬元。
鄄城縣參與協調此事的人士對新京報記者稱,2010年支付這筆錢時,東莞在名義上仍不承認毆打冀中星的事實,但縣裡和鄉里考慮到冀中星的情緒,就說這筆錢是東莞方面的“賠償款”。鄄城縣政府熟悉此事的人士認為,稱這筆錢為賠償款無任何不妥。該人士透露,協調此事過程中,對方曾透露這筆錢是當地的扶貧款。
女友守七晚終離去
2005年6月28日的變故,改變了冀中星的人生。那晚,26歲的冀中星載著客人,途中,和巡邏的治安員發生爭執。他自述:“被七八個治安員猛打。”冀中星受傷,導致完全性癱瘓。他的女友守了他7個晚上,在得知癱瘓的訊息後,終於離他而去。因為家裡窮,住院二十來天后,冀中星的哥哥就把他帶回了老家。“回來時坐車也沒錢,哭著跪著求,才坐回來的。”
最想到東莞去上訪
其實,幾年前,冀中星就到過一次北京上訪過一次。在父親冀太榮記憶里,“是在北京奧運會那年”,具體日子和細節他已經記不清。很快,他們被“領”回來了。
“他最想去的是東莞,到東莞上訪。”昨天,冀中星父親冀太榮說。
“冀中星他自己就去過一次,但最後也沒有結果。”冀中星老家富春鄉黨政綜治辦主任高金成說。他認為,東莞方的不作為是造成冀中星情緒惡化,乃至絕望的原因。冀太榮說,這幾年來,父子倆的爭吵往往都是從一點小事開始,但最後,都會以兒子的一句大吼“你為什麼不帶我去東莞上訪”結束。
冀太榮學著兒子的口吻說:“你為什麼不帶我去東莞上訪啊?我自己又去不了,也許去了,我們就不是這個樣子了!”每當這時,冀太榮總是這樣無奈地回答:“你已經這樣了,又不能動,到那裡吃的住的地方都沒有,誰管咱們啊?”“在東莞,吃一碗麵也要十多塊,去不起啊。”他說。
殘後情況
2005年6月28日,冀中星機車載客時,在東莞厚街新塘村治安隊門口受傷。冀中星認為其受傷是村委會治安隊員毆打所致。
2005年7月8日,冀中星到厚街鎮公安分局上訪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向東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村委會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38266.99元。
2007年7月26日,經東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冀中星的舉證不足,事實不符,駁回了冀中星的訴求,判其敗訴。
2008年1月3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09年9月,冀中星進京到中央政法委上訪。中央政法委轉交東莞市政法委辦理,市委政法委將該案轉市公安局辦理。
2010年3月30日,厚街鎮公安分局救助冀中星10萬元,冀中星當場簽訂了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上訪。
2013年7月17日,投訴信。

父親致歉

曾在東莞幫助過冀中星的冀金友說,當年在東莞,冀中星的家人被公安機關推來推去。治安推到了刑事,刑事推到了交警,交警說這明顯是傷人案件,不是交通事故,不歸交通管。
2013年7月21日,冀中星被刑拘。而當天,冀太榮已經接受完警方的初步調查並回到家中。“我兒子他不該這樣做。將來不管怎么樣,我希望他能拿到賠償、一切都好。”冀太榮說。
冀太榮還特意委託媒體向在機場爆炸中的受害人道歉,希望能夠得到諒解,也希望在能力範圍之內給予賠償。“我兒子的錢別人沒賠給我們,我們不能賴賬。”冀太榮說。

各方表態

機場表態

首都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此事未對首都機場運營秩序造成影響。雖然爆炸現場大廳被封圍,但首都機場開闢了其他路徑供進出港旅客使用,機場秩序良好。此間民航業內專家呼籲,不能採取傷及無辜的極端處理方式來“出氣”,擾亂公共秩序。

東莞政府

東莞市政府21日發布通報稱,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6月28日凌晨2時至3時,冀中星在厚街從事機車載客,當時載著乘客龔濤,行駛至厚街新塘村治安隊門口附近,與在路上巡邏的治安隊員陳漢華、陳梅莊發生碰撞,陳梅莊因跳上花槽避免了受傷,陳漢華被機車撞上,與冀中星及乘客龔濤三人倒地,並相繼受傷。
東莞市政府在其官方微博發布通報東莞市政府在其官方微博發布通報
冀中星曾兩次在東莞市當地法院起訴,關於致殘的過程和原因一直是爭議焦點。由於沒有充足的人證物證,當地法院判冀中星敗訴。東莞厚街公安分局表示,至今仍沒有證據證明治安隊員毆打冀中星、龔濤的情況。

粵警表態

2013年7月20日,東莞市厚街鎮政府分管宣傳的領導向記者表示,就首都機場爆炸案事主冀中星在部落格中自述曾在厚街新塘被治安員毆打一事,厚街鎮政府連夜召開緊急會議。在會議結束之前,政府方面不宜對外發言。
爆炸現場爆炸現場
東莞公安分局厚街分局副局長尹洪芳表示,已經得知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機場引爆炸彈一事,對於網上流傳的冀中星的經歷,他們將在統一回應,“電話里不太方便說”。截至2013年7月21日凌晨0時,這一緊急會議仍未結束。
粵魯兩地通報有出入
2013年7月21日晚,廣東東莞方面及冀中星原籍山東鄄城方面分別對外通報,確認2005年6月冀中星在東莞打工期間受傷致殘、並因此多年上訪一事。然而就冀中星受傷原因及東莞方面曾向冀中星支付的10萬元錢,兩方通報有出入。
據介紹,東莞市委市政府於20日連夜成立特偵組,對冀中星反映的情況重新全面核查,爭取儘快查清事實,依法處理。記者21日從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東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已調出當年的案卷,組織法官進行核查。核查清楚後將進一步通報有關情況。

鄄城回應

冀中星被毆打致殘
2013年7月21日,山東省菏澤市鄄城縣政府通報稱,冀中星曾在廣東東莞市打工,以開“摩的”為業,2005年6月拉客在經過東莞市厚街鎮新塘村治安隊門口時,冀中星和其所拉的客人龔濤遭到新塘村治安隊隊員毆打,致使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癱瘓。冀中星多次向東莞市政府上訪,均未得到明確答覆及相關賠償。

正式批捕

據中國之聲報導,2013年7月29日,首都機場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事件背景

2013年7月20日首都機場爆炸案件發生後,機場公安分局立即成立特偵組開展偵查工作。現已查明冀中星(男,33歲,山東省鄄城縣人)為反映個人訴求,經精心準備,攜帶自製爆炸裝置和傳單,到首都機場T3航站樓製造影響,以及實施爆炸犯罪的事實,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已於2013年7月21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經審訊,冀中星對以上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批捕原因

犯罪嫌疑人冀中星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涉嫌爆炸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對其依法批准逮捕。

移送檢方

2013年8月12日,首都機場公安分局對冀中星爆炸案偵查終結,已於8月8日移送朝陽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冀中星於2013年7月20日攜帶自製爆炸裝置,自山東省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處,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同時造成一名民警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後冀中星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提起訴訟

2013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對首都機場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3年9月17日9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犯爆炸罪一案。9時02分,冀中星因身體原因由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法庭。鑒於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審判長允許其坐著說話。同時法庭為其安排了2名醫護人員,審判長告知被告人如果覺得身體不適,無法堅持庭審,可以隨時舉手示意。
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裝置至首都機場並引爆,造成其本人重傷,一民警輕微傷。檢察院認為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冀中星當庭稱: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認為自己是過失行為。其攜帶的爆炸物是自製的。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怕民警搶手裡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後就發生了爆炸。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定於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在第三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冀中星爆炸一案。
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宣判後審判長問冀中星是否表示抗訴,冀中星當庭沒有表示,他說需要回去考慮一下。

被打事件

起訴廣東公安廳
作為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在詳細梳理案件起因之後,劉曉原認為:“如果在冀中星遭遇不公之後,司法系統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能夠做出公正的處理,這場爆炸也不會發生。”
首都機場爆炸案發生後,廣東省公安廳曾責成東莞方面對冀中星事件進行徹底調查。但在2013年9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拒絕了冀中星有關公開調查結果的信息公開申請。劉曉原稱,“我們已經準備起訴廣東省公安廳,要求其公開調查結果。”
警方證實刑事立案
冀中星代理律師劉曉原稱,冀中星投訴被毆打致殘案件,2013年9月已經被東莞警方刑事立案。對此,東莞市公安局發言人、指揮中心主任張志強向記者證實,已按照故意傷害案件進行刑事立案。
起訴未予受理
2013年10月25日,廣州中級法院記者,該院收到“首都機場7·20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告廣東省公安廳未履行信息公開的起訴狀,經審核後,法院決定不予受理。
起訴正式立案
冀中星行起訴東莞市人民政府一案已立案。2013年10月28日,冀中星律師劉曉原表示,收到東莞中院快遞,告知冀中星起訴東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一案在10月25日受理。
開庭審理
2013年12月6日,冀中星狀告東莞市政府一案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因冀中星2013年7月20日在北京首都機場製造爆炸案而備受關注。冀中星自稱2005年遭東莞新塘村治安隊隊員毆打致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癱瘓,要求東莞市政府公開自己被毆打致殘一案的複查結論。 

監獄服刑

冀中星已於2013年12月10日被送到山東省鄒城監獄服刑。
2016年12月,冀中星獲減刑一年,刑期在2018年7月19日期滿,此次又減刑了近四個月,2018年3月22日出獄。

最新事件

昨天21時,冀中星律師劉曉原在其新浪微博公開了這一訊息,並隨同微博發出了鄒城監獄的《罪犯入監通知書》。該通知書直接投遞給冀中星父親冀太榮,稱冀中星因犯爆炸罪,經人民法院判處6年,於2013年12月10日送山東省鄒城監獄服刑。
該通知還註明了地址、乘車路線及聯繫電話等內容。
據了解,“首都機場7·20爆炸案”終審宣判後,三中院允許冀中星同哥哥等幾名家屬會見,冀中星哥哥稱,法官告訴他們,過段時間會將冀中星送回山東老家,監外執行。
“現在看來,冀中星並沒有被送回家監外執行,據估計冀中星會在鄒城監獄待一兩年。”昨晚9時20分,劉曉原律師分析稱。
劉曉原稱,冀中星狀告東莞市政府的案子在東莞中院開庭後,至今還沒有宣判;冀中星告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一案自2013年12月6日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至今仍未接到何時開庭的通知。
前不久,東莞市公安局曾聯繫冀太榮,詢問並確認郵寄地址,“目前,我們都盼望著東莞市公安局能郵寄回關於冀中星被毆打致殘案的複查結論。”冀中星父親表示。
2014年1月1日,劉曉原收到了廣東高院的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稱,冀中星因訴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廣州中院行政裁定,向廣東高院抗訴,廣東高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該裁定為終審裁定。裁定書稱,公安機關負有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雙重職責。該案中,冀中星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公開其被毆打致殘案進行複查的結論,有關冀中星是否被治安隊員毆打致殘刑事案件的調查,屬於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對於刑事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形成的信息,冀中星作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但因此產生的糾紛,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範圍。故駁回冀中星抗訴,維持原審法院一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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