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

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

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商業匯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
  • 外文名:Bank's Acceptance Bill(BA)
  • 性質商業匯票的一種
  • 必備條件: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
概論,啟用,必備條件,概念,特點,票據優點,適用範圍,操作步驟,簽發匯票,匯票承兌,手續費,相關業務,銀行承兌匯票包買,適用對象,填開注意,票據行為,出票,提示承兌,承兌,貼現,提示付款,付款,追索,背書,保證,真偽鑑別,一查,二聽,三摸,四鑑別,五檢測,放大局部,光檢測,紫外光,紅外光、紅外測光,透光,極藍光、極熒,防偽技術,紙張防偽,油墨防偽,縮微文字,印刷防偽,詐欺方式,詐欺案例,

概論

啟用

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為提高票據憑證的防偽性能,保證票據的流通和安全使用,央行規定2011年3月1日後將全面啟用2010版銀行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
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目前我國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億元(電子的最大限額為10億元)。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紙質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匯票的最長期限可達1年)。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

必備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契約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係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概念

由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由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的企業承諾到期付款的匯票稱為商業承兌匯票。由於市場經濟所必須的信用體系在我國尚未完全建立,商業承兌匯票使用範圍並不廣泛,我們經濟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是銀行承兌匯票。

特點

一、信用好,承兌性強。銀行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就把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對企業來說,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就如同收到了現金。  二、流通性強,靈活性高。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也可以申請貼現,不會占壓企業的資金。  三、節約資金成本。對於實力較強,銀行比較信得過的企業,只需交納規定的保證金,就能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用以進行正常的購銷業務,待付款日期臨近時再將資金交付給銀行。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具有上述優點,因而受到企業的歡迎。然而,偽造銀行承兌匯票等犯罪行為呈現上升勢頭,有些企業深受其害。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資信狀況良好的法人組織簽發,並由開戶銀行承諾到期付款的一種票據.它是企業間相互結算的重要方式之一。

票據優點

1、對於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2、對於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占用與需求,有利於擴大生產規模。  3、相對於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醫療衛生、機關學校等單位。

操作步驟

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與兌付,大體包括如下步驟 :(1)簽訂交易契約: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契約,並在契約中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貸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簽發匯票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契約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註: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等內容,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後,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契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填制“銀行承兌協定”及銀行承兌匯票清單,並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定一般為一式三聯,銀行信貸部門一聯,銀行會計部門一聯,付款單位一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後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待銀行審核完畢之後,在銀行承兌協定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契約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並至少加蓋一個經辦人私章。

手續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定”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進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相關業務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

包買是指銀行根據包買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無追索權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業授信管理規定銀行承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遠期銀行匯票的一種授信業務。

適用對象

適用於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公司 。  1、存在改善財務狀況需求的大型集團客戶,尤其是各級國資委監管的大型國有企業。  2、財務制度較為嚴格,希望降低票據應收風險的企業,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資企業。  銀行承兌匯票包買的優點  1、買方的最終付款風險轉由銀行承擔,在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銀行對已支付的貼現款項無追索權。  2、賣方遠期應收票據變為即期的現金收入,財務狀況得到實質改善。  3、賣方資金周轉率提高,便利資金周轉。

填開注意

1.日期填寫:  到期日期:必須為為大寫日期年月日如: 貳零壹零年壹拾月貳拾伍日 ,不能寫作:2010-10-25。  到期日不能大於開票日期6個月以上;  開票日期:中文大寫日期。  手寫的比較少。通常都是用軟體列印。例如:銀行用的【小灰狼票據列印軟體V10.5】中,開票日期默認為當前日期大寫,可以選擇修改或不列印。到期日期輸入2011.10.5 按回車鍵,就會自動轉換為大寫日期。  2. 金額大小寫:大寫必須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填寫。小寫金額分格填寫不能越界。小寫前必須加上封口¥字元,以防篡改。  3. 背書:背書是持票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背書的主要目的是在於轉讓票據上的權利。如果不想讓收票人轉讓,可以再背書上列印或填寫【不得轉讓】字樣;  4.銀行或承兌業務量大的單位或機構的批量填開:  手工填開對於批量的承兌匯票是十分繁重的文字勞動。建議用票據列印軟體,像票據通等。也有一些專業的承兌匯票填開軟體:【小灰狼承兌匯票列印軟體專業版】:支持批量導入Excel資料批量列印承兌匯票。批量列印後,只管塞單給印表機即可。一上午列印幾千張都是十分輕鬆的。但從風險角度來講,手工填制票據比機打票據更能防偽。

票據行為

出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承兌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它組織;  (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簽發。  “銀行承兌匯票”字樣是匯票文句。在實務中,它是印刷在匯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無條件支付委託是支付文句。在實務中,它也是印刷在銀行承兌匯票的正面,通常以“本匯票於到期日付款”、“本匯票請予以承兌於到期日付款”等類似文句來表示,出票人無需另行記載。  確定的金額要求。匯票上記載的出票金額必須確定,並且只能以金錢為標的,記載的匯票金額必須按《支付結算辦法》附屬檔案一的規定來書寫。出票金額大寫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出票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匯票無效。  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託其支付匯票金額的銀行,付款人並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託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在匯票承兌之前的付款人為出票人,在承兌之後的承兌銀行就是付款人,是銀行承兌匯票的主債務人。  收款人是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日期必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附屬檔案一的規定書寫。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出票人在匯票上註明"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喪失流通性,其後手不得再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簽章,簽章必須清楚。  出票人將簽發好的銀行承兌匯票交給收款人後,出票行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

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一種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記載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承兌

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於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並交付,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重要程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後,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  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契約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定。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在實務中,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文句(即“承兌”字樣)已經印在匯票的正面,如“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本匯票已經承兌,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無須承兌人另行記載,承兌人只需在承兌人簽章處簽章並在承兌日期欄填明承兌日期即可。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於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於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  一、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並有效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  (二)與出票人或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關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在開戶行開立結算賬戶;  (四)非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  (五)滿足開戶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通過年審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企業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身份證、護照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章程、驗資報告、稅務登記證;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年審合格的貸款卡原件;  (三)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契約、增值稅發票等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開戶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申辦程式  客戶向開戶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經開戶行審批同意後,辦理相關貼現手續。  四、服務渠道  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公司業務部門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經營部門,負責該項業務的行銷、申請受理、調查評價以及客戶服務工作。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匯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託收款的,持票人應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付款

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並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票據一經付款,票據關係得以消滅,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  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絕拒承兌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持票人依照《票據法》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  (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  (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項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證明,連同銀行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  銀行承兌銀行的出票人於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持票人委託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帳戶。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帳戶支付匯票金額。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籤收,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託銀行收款的,受委託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帳收入持票人帳戶,視同簽收。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追索

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後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並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其他證明是指:  (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  (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  (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就必須以背書的形式來進行。

背書

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權利轉移的重要方式。  背書從按目的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託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  商業匯票均可以背書轉讓,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兩次或多次貼單背書的,蓋齊縫單(法人章、財務章)  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託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  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本票僅限於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背書無效。  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貼上處簽章。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還是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

保證

銀行承兌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保證人對合法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銀行承兌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銀行承兌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銀行承兌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真偽鑑別

【重點】:人工專業鑑定+高端鑑別儀;重點防止變造票  
近兩年,中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迅猛發展,成為新的工作亮點。但同時市場上偽造、變造、“克隆”承兌匯票也隨之湧現,業務臨櫃人員能否把住審查關,對防範票據風險至關重要。
自2008年至今,全國各地頻頻發生假銀行承兌匯票案件,造假技術專業、涉案金額大等成為當前假票泛濫的一大特點。其中尤以連號克隆變造票危害最大、最難以識別真偽。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同樣面臨這樣的風險。
“票據有風險,審驗須謹慎”。 因此,在審驗票據真偽的過程中,務必要“以人為本,人機結合”。
一般銀行系統等金融機構在審驗票據真偽時,都有專用的高端票據鑑別儀專用設備(例如武漢市聚融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GR-C9P,C9-2011,GR-C6P等專用票據視像鑑別儀)可以有效的檢測偽造票、變造票所有防偽特徵。  
現從長期工作經驗中總結出四種方法:

一查

:即通過審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1.清晰性:主要指票據平整潔淨,字跡印章清晰可辨,達到“兩無”,
即:—無污損,指票  面無摺痕、水跡、油漬或其他污物。
無塗改,指票面各記載要素、簽章及背書無塗改痕跡。
2.完整性:主要指票據沒有破損且各記載要素及簽章齊全,達到“兩無”,
即:無殘缺,指 票據無缺角、撕痕或其他損壞。
無漏項,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及背書填寫完整、各種簽章齊全。
3.準確性
相關數據
:主要指票面各記載要素填寫正確,簽章符合《票據法》的規定,達到“兩無”,
即:無錯項,指票據的行名、行號、匯票專用章等應準確無誤,背書必須連續等。
無筆誤,指票據大、小寫金額應一致,書寫規範,簽發及支付日期的填寫符合要求(月份
要求1,2 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
4.合法性:主要指票據能正常流轉和受理,達到“兩無”即:
無免責,指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委託收款”字樣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
無禁令,指票據應不屬於被盜、被騙、遺失範圍及公檢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範圍。

二聽

即通過聽抖動匯票紙張發出的聲響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票據的紙張都是專用的放塗改紙張,例如2010版新版票據都是採用專用的放塗改紙張。用手抖動匯票,匯票紙張會發出清脆的響聲,能明顯感到紙張韌性,而假票的紙張手感 則軟、綿、不清脆,而且票面顏色發暗、發污,個別印刷處字跡模糊。

三摸

:即通過觸摸匯票號碼凹凸感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匯票號碼正、反面分別為棕黑色和紅色的滲透性油墨,用手指觸摸時有明顯的凹凸感,
假票的號碼則很少使用滲透性油墨,而且用手指觸摸時凹凸感不明顯。

四鑑別

:即藉助專用的高端票據鑑別儀((例如武漢市聚融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GR-C9P,C9-2011,GR-C6P等專用票據視像鑑別儀))來檢查票據的所有防偽特徵。
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

五檢測

: 即藉助鑑別儀的“四個燈”來辨別票據的真偽。

放大局部

:在聚融GR-C9P,C9-2011,GR-C6P等專用票據視像鑑別儀的30倍局部放大下,可觀測到匯票正面的印刷紋路清晰連續,且紙張無塗改變色痕跡。大小寫金額欄的底紋、微縮文字、票號等均完好無損。
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

光檢測

紫外光

:在短波紫外光下可觀測到2010版匯票正面蘭花圖案有明亮的螢光效果;票號被密實網紋包裹、紅藍纖維絲等。

紅外光、紅外測光

在紅外光下整個票面效果;票號只能看到流水號(下排的);聚融GR-C9P,C9-2011,GR-C6P等專用票據視像鑑別儀的30倍放大下可以看到纖維絲突起;水印有凹凸效果;票號凹凸效果等。
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

透光

在透光下,水印有分布規律,安全線連續並有縮微文字。票號有紅色滲透。

極藍光、極熒

在聚融GR-C9P,C9-2011,GR-C6P等專用票據視像鑑別儀的極藍光、極螢光下,大小寫金額欄、票號都有特殊效果,極難變造、偽造。
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

防偽技術

票據的防偽技術很多,歸結為四大塊:紙張、油墨、印刷、其他防偽技術。
紙張防偽包括:紙張本身、纖維絲、水印、安全線等。
油墨防偽包括:水溶性油墨、螢光油墨、紅外油墨、滲透油墨等。
印刷防偽包括:凸版印刷、彩虹印刷等。
其他防偽:暗記、極藍光(重要)、極螢光(重要)、磁性等。

紙張防偽

紙張本身為放塗改紙張;不需藉助儀器可看到在匯票表面無規則的分布著色彩纖維;匯票紙張中加入一種化學元素,如用酸、鹼性物質進行塗改,匯票則會變色。 2010版新增加的安全線是重要的防偽手段之一。
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

油墨防偽

2010版票據在紫外光下的蘭花圖案;票號處的螢光油墨;大寫金額欄處的水溶性油墨;票號處的滲透油等;匯票正中大寫金額線由螢光水溶線組成,如票據被塗改、變造,此處則會發 生變化,線條會消失。
2010版銀行承兌匯票

縮微文字

2010版票據印有大量的縮微文字。匯票正面“銀行承兌匯票”字樣的下劃線是由漢語拼音“HUIPIAO”的字樣 組成;匯票中間的大小寫金額欄處是由漢語拼音“HUIPIAO”字樣及“匯票”的縮微文字組成的,橫貫整個票 面的寬頻區域。

印刷防偽

匯票的票號背面有凸起效果,票據的水印有凹凸感等。

詐欺方式

使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詐欺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變造、偽造、仿製銀行承兌匯票三種方式。
一、使用變造銀行承兌匯票。
二、使用偽造銀行承兌匯票。偽造銀行承兌匯票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真實的銀行承兌匯票上偽造出票人簽章並偽為出票行為;二是在真實、有效的票據上偽造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簽章並偽為背書、承兌、保證等行為。
三、使用仿製銀行承兌匯票。仿製是指對真實、有效的票據或票據用紙的外觀形式進行非法模仿製作的行為。克隆銀行承兌匯票就是一種典型的仿製票據,它不僅是對真實、有效票據的外觀形式的模仿,而且是對其內容,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及其他所有記載事項的模仿。
企業在收到客戶交付的銀行承兌匯票後,不要想當然認為是真的,一定要到銀行部門辨別真偽,聯繫出票行進行核對。
因此,審驗、辦理票據業務是,需要注意如下陷阱:
陷阱之一:票據偽造
不法分子偽造銀行票據憑證或經銀行承兌的商業票據,通過套取、偽造開戶單位預留銀行印鑑,騙取銀行匯票或轉帳支票。製作手段一般有三種: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徹底偽造;二是用在數額較小的真匯票上改動金額的辦法變造;三是利用銀行承兌匯票有承付期限長、金額大和反覆多次轉讓等特點,先簽發真匯票,再根據真匯票偽造內容完全相同的假匯票即克隆票據。例如:某日客戶張某來到某銀行株洲市城中支行申請承兌匯票貼現,並出具了湖北某銀行開具的金額為465萬元的承兌匯票。見分鐘之後,這家銀行就收到出票行傳來的銀行承兌匯票傳真件。銀行經辦人員及時向對方發出加急電報查詢。次日早晨,“投遞員”送來武漢回復的加急電報。經查詢與檢驗,電報系偽造。後來查明,以張某為首的3人團伙是從廣東某地制假團伙手中購入的偽造銀行承兌匯票,其“克隆”的匯票幾乎達到以假亂真的地步。從發傳真到偽造電報,該犯罪團伙非法清楚銀行的操作流程。
陷阱之二:票據調包
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偽造好的假票據替換掉真票據,然後到銀行進行承兌或者貼現。株洲某公司因與珠海某公司有一筆業務合作意向,雙方約定採取承兌匯票結算方式。株洲公司將70萬能元現金存入農行某分理處,於當日辦好兩張共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並應對方要求立即將兩張承兌匯票的原件傳真給對方。收到匯票傳真件後,珠海某公司就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了一份,同時邀請對方前往珠海洽談業務。趁過目檢查之機,珠海方用假匯票掉包了70萬元真銀行承兌匯票並順利提現。待株洲客商因生意未談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時,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兩筆匯票已被兌現。
陷阱之三:票據圈錢
從一家銀行申請辦理承兌匯票,然後到另一家銀行進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後,用於其他金融領域,從而輕而易舉完成“圈錢”過程。
陷阱之四:票據逃債
票據逃債是最近幾年剛剛出現的一種新的行騙手法。例如:一家欠1000餘萬元的企業經常對外宣稱無力支付銀行利息,該企業在銀行的帳戶上也長時間沒有銷貨款回籠,但生產經營仍在正常進行。其產品在外地銷售全部採用承兌匯票方式結算,企業收到承兌匯票後再將匯票背書轉讓購進原材料,或轉讓給其他關聯企業向銀行申請貼現而套取現金,從而逃避銀行的收貸收息

詐欺案例

1.廈門破獲特大銀行承兌匯票案 涉案金額高達243億
2.齊魯銀行特大金融詐欺案 涉案資金或超60億。
3.杭州900億非法承兌匯票案。
4.廈門破獲特大銀行承兌匯票案 涉案金額高達24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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