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

免稅額也稱免徵額(Tax deduction)。是指稅法中規定的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免予徵稅的數額。無論課稅對象的數額多大,未超過免徵額的,不徵稅;超過的,就其超過分徵稅。免稅額相對於起征點而言,是對納稅人更為普遍的一種照顧。其目的往往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基本需要,使納稅人的最基本需要不會因為徵稅而喪失保障。例如,我國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就規定了免徵額。該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3500元(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規定免徵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使稅收負擔更加合理和公平。凡規定有免徵額的稅種,在徵稅時應先從納稅人的全部課稅對象數額中扣除免徵額,然後就其超過免徵額的部分,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免徵額與起征點不同。起征點是對課稅對象未達到起征點數額的不徵稅,達到和超過起征點數額的則按全額徵稅,而免徵額是對課稅對象數額未超過免徵額的部分不徵稅,超過免徵額的也只就其超過部分徵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5年7月修訂發布的《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中規定,凡未實行工資總額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其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即徵收獎金稅。當時,規定月標準工資為60元。所以,國 營企業獎金稅的免徵額為240元,即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240元的企業,免徵獎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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