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背書

匯票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其他為目的,在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貼上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匯票背書
  • 外文名:Endorsement of BL 
  • 拼音:Hui piao bei shu 
  • 分類:目的、效力
概念種類,記載事項,轉讓背書,一般轉讓,特殊轉讓,非轉讓,委任背書,設質背書,禁止轉讓,背書連續,概念,效力,認定,背書效力,權利轉移,擔保責任,權利證明,

概念種類

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貼上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
背書依不同的標準作不同的分類
(1)以背書的目的不同,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以非轉讓票據權利的其他目的而為的背書。非轉讓背書又可分為委任背書和設質背書兩種。
(2)以背書的效力不同,轉讓背書又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一般轉讓背書是指具有完全的、無限制效力的轉讓背書。特殊轉讓背書是指其轉讓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轉讓背書。一般轉讓背書依其記載事項完全與否分為完全背書空白背書。特殊轉讓背書包括禁止背書的背書、回頭背書期後背書等。

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 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後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轉讓背書

一般轉讓

完全背書。完全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正式背書,是指載明背書人被背書人名稱的轉讓背書。完全背書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或名稱,並由背書人簽章,否則為無效背書。我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此規定表明,在我國,匯票背書應以完全背書的方式進行,否則背書無效。
空白背書。空白背書又稱不記名背書,是指不記載被背書人姓名或名稱的 背書。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空白背書。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國均承認空白背書。

特殊轉讓

禁止背書。禁止背書是指背書人在票據上寫明"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
回頭背書。回頭背書又稱還原背書或逆向背書,是指以匯票上已有的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回頭背書的特點在於原票據債務人因背書而持有票據,成為票據權利人。因此,回頭背書的追償權受到限制。我國《票據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持票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期後背書。期後背書是指在票據所載到期日屆滿後所為的背書。我國《票據法》對期後背書未作規定。期後背書的效力較弱,它沒有擔保效力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例如,乙通過甲背書取得匯票後,又將該匯票背書給丙。乙對其直接前手甲背書的真實性應當負責。

非轉讓

委任背書

委任背書又稱委託取款背書。它是持票人委託他人(被背書人)代為領取票款而為的背書。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委任背書,並規定委任取款應記載"委託收款"字樣。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設質背書

設質背書又稱質權背書、質押背書,是指背書人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質權人。我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票據設質背書屬於質押擔保中的權利質押

禁止轉讓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背書連續

概念

匯票以背書方式轉讓的,其背書應當連續。所謂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即自出票時的收款人到最後持票人也是最後的被背書人,除第一次背書,背書人為收款人外,其後背書,均以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為後一背書的背書人,且相互連線而無間斷。

效力

持票人的效力,主要是證明的效力。只要匯票背書是連續的, 持票人不需另行提出任何證據,即可行使票據權利。如背書形式上不連續,但實質上是連續的,即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必須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背書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均不連續時,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權利益返還請求權。 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負有查驗背書是否連續的責任。付款人在背書不連續的情況下付款,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付款人負責。

認定

背書連續的認定,應遵循下列原則:首先,各次背書在形式上均為有效。 這裡僅以形式要件為標準,不管實質情形如何,即使背書實質上無效,如偽造的背書,也不影響對背書連續的認定。其次,連續的背書應為同一性質的背書。即在同一匯票的背書中,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並存時,僅以轉讓背書的連續來認定背書的連續。第三、背書在匯票上的記載順序應有連續性。

背書效力

背書的效力是指票據因背書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背書的效力分為轉讓背書的效力和非轉讓背書的效力。這裡僅講解轉讓背書的效力。轉讓背書主要有三種效力:

權利轉移

這是背書的基本效力。背書是以背書人轉移票據 權利為目的票據行為。被背書人由背書而受讓票據後,即取得票據所有權及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對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無惡意或無重大過失,從背書連續的匯票持票人那裡依背書方式取得票據,即使該背書人為非權利人而背書無效時,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據權利

擔保責任

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人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權利證明

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據上的背書為連續時,就應推定其為票據權利人,不需另行舉證,即可行使票據權利。就票據債務人而言,當背書連續時,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證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據債務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權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責任,無須再向真正的權利人付款。票據債務人若對背書連續的持票人主張其為非票據權利人時,應負舉證責任。對於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應當拒絕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為真正權利人的確切證據,否則付款人對該持票人的付款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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