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2010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京人社勞發〔2010〕139號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委、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指示精神,提高低收入人員收入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首都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0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 所屬地區:北京市
  • 年限:2010
  • 屬性:法律法規
關於調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於4.6元、每月不低於80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於5.5元、每月不低於960元。是指的扣除各項代扣代繳費用以後,實際發放到勞動者手中的數目。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6元/小時提高到11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22元/小時提高到25.7元/小時。
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五、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項標準適用於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頒布日期:2010-6-4
執行日期:2010-7-1
北京市2010年社保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單位及個人(外埠農村戶口)的繳費比例
社保是1490,養老20%,8%;失業1%,0.5%;生育0.8%;工傷比例不同最高好像是0.5%。
醫療室2236,比例城鎮分別是8%,2%+3,農民工2%,個人不繳費。具體可諮詢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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