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農業調整法

1933年農業調整法,美國1933年5月12日頒布。它的目標是要使農產品的購買力恢復到對農場主比較有利的1909—1914年的水平。該法授權農業部長以下職責和權力:(1)通過同生產者簽訂協定和對參與播種面積控制計畫的農場主付以直接補貼的方法,使農場主自願減少主要農產品的播種面積;(2)通過同生產者、生產者協會(合作社)和其他的農產品處理商簽訂自願協定來調整銷售和穩定價格;(3)向加工商、生產者協會和其他農產品處理商發放許可證,以取消不公平的做法和負擔;(4)在農產品加工商購買原料時收取“加工稅”,並決定稅率的高低;(5)以加工稅和政府撥款基金來支付調整工作的開支,擴大市場和處理農產品剩餘。該法把小麥、棉花、玉米、豬、大米、菸草、牛奶及乳製品規定為主要農產品。為了執行農業調整法,根據1933年10月16日總統的行政命令,農業部長建立了農產品信貸公司。公司的資本總額為3億美元,從全國工業復興法授權撥出的基金中支付。根據規定,農產品信貸公司的主要職責是:(1)向同農業調整署簽訂契約的農場主發放無追索權貸款;(2)調節農產品市場供應量,以達到穩定農產品價格的目的;(3)作為向外提供援助和農產品出口的政府機構處理國內的剩餘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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