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3年東印度公司特權法案

1813年東印度公司特權法案,1813年英國議會通過的取消東印度公司對印度貿易壟斷權的法案。1784年皮特的“雙重管理制度”使公司對印度的貿易壟斷權依然保留,英國工業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未能得到滿足。特別是19世紀初法國拿破崙大陸封鎖政策使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失去歐洲大陸市場,後者不得不越來越依靠東方殖民地。面對英國工業資產階級的巨大壓力,英國議會通過此法案。主要內容有:1、取消公司對印度貿易壟斷權,開放對印度的自由貿易,使任何英國臣民都能從事這種貿易;2、給予公司對華貿易及對茶葉和鴉片貿易壟斷權,並保持公司貿易機構;3、公司保留對行政權力機構和英印軍隊的管理權,以及對公司文職官員的任免權。法案使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與公司之間的主要矛盾獲得解決,為英國工業產品,特別是棉紡織品大量傾銷印度打開大門,使印度成為英國工業產品的傾銷市場和原料供應地。這標誌著英國工業革命後發展壯大起來的工業資本在殖民活動中壓倒了以公司寡頭為代表的商業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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