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3年東印度公司特權法案

1833年東印度公司特權法案,又稱《1833年的印度法》或《1833年印度政府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1833)。英國議會取消東印度公司全部貿易特權的法案。1833年更換東印度公司特許狀時,英國議會已有所改革,新興工業資產階級在議會中取得強有力的地位,自由貿易派占了上風。法案規定:取消公司的全部貿易(包括對華貿易)特權,並撤銷其貿易機構;但公司作為行政機構,仍受英王和議會委託繼續其對印度的殖民統治。根據1784年《皮特印度法案》建立的“雙重管理制度”仍然保存。至此,公司完全成為一個對印度進行殖民統治的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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