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除四害管理規定

《龍海市除四害管理規定》,一項實施於龍海市關於除四害的規定條例。

龍海市除四害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除四害工作,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我市的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滅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以下簡稱四害)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積極參與除四害工作。
第三條 除四害是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宣傳發動、管理監督轄區內除四害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除四害的宣傳教育、資金籌集、效果評定和消、殺、滅隊伍的監督、考查、協調工作。
市愛衛辦負責市區除四害的具體組織實施,各鄉鎮愛衛辦負責轄區內除四害的具體組織實施。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除四害的調查研究、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密度監測、考核鑑定。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由市愛衛辦具體組織、協調。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市區除四害工作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加強對除四害工作的宣傳教育,向廣大民眾普及除四害的科學知識;
(三)對各類公共場所和重點行業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進行除四害效果評價和組織技術培訓;
(五)協調愛衛會的委員部門加強對本系統所屬單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第五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堅持科學化、經常化、制度化;因地、因時制宜,採取以環境治理為主,化學藥物消殺與改造環境、剷除孳生地相結合的綜合防制措施。城鄉規劃、建設和舊城區改造,必須同時規劃建設除四害的衛生基礎設施。
第六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條包塊管、單位負責”的原則,各單位、各住戶均應服從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居(村)委會的組織領導,積極宣傳和普及除四害知識,努力提高居民的衛生文明意識,確保本單位、住戶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除四害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採取專業隊伍工作與發動民眾相結合的原則,人人動手,消滅四害。
第八條 除四害工作應採取淨化環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殺滅四害等綜合防制措施。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應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
第九條 各單位、各住戶應有防鼠、滅鼠措施,採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殺等辦法消滅老鼠。食品生產經營、廢品收購、建設施工和農貿市場等易招引或孳生鼠、蚊、蠅、蟑螂的行業或場所,應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並有專人負責除四害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各住戶應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死禽,嚴禁隨地傾倒、堆放,並採取誘捕、拍打和毒殺等方法消滅蟑螂和成蠅。易招致和孳生蒼蠅的行業和場所,應落實防蠅、滅蠅措施,嚴格控制蒼蠅孳生。賓館、旅店、飲食行業及食品生產、銷售行業應達到無蟑螂、無蠅的標準。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除執行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外,應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窪地,清除室內外各種垃圾,控制四害孳生;
(二)垃圾收集、運輸應做到密閉化、日產日清,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糞池、糞缸應嚴密封蓋,居民區栽種花木不得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
(四)設定防鼠台、板、網,堵塞鼠洞,嚴格控制鼠害;
(五)填縫補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二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可積極創造條件建立除四害專業隊伍,按照“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實行有償服務。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按市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執行。除四害專業隊伍應對服務對象提供優質服務。除四害工作標準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單位、各住戶和公共場所的除四害工作可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專業消、殺、滅隊伍承包或代辦。
第十四條 成立除四害經營企業經工商登記註冊後,應報市愛衛辦備案。現有企業,凡增加除四害經營項目的,也應報愛衛辦備案。生產、銷售除四害藥械的單位(含消殺服務機構)和個人,必須依法經營,嚴禁生產、配製、銷售和使用偽劣藥品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劇毒鼠藥,所有鼠藥必須到國家或省愛衛會指定的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購買。
第十五條 市愛衛辦是除四害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除四害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除四害專業隊伍和除四害藥械經營企業實行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物價部門對除四害經營收費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除四害監督人員有權向受檢單位和個人了解其除四害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進行密度調查。
第十七條 除四害監督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十八條 各鄉鎮(場)、開發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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