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社區消防規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社區消防規定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2.18
  • 實施時間:2008.01.18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18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社區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創建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各區及各縣(市)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的社區消防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社區消防工作堅持立足現有條件,發動和依靠民眾,開展多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的原則。
第四條 社區消防工作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開展。實行物業管理的社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消防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對社區消防工作依法實施監督。
第五條 社區內有關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居民有保障本單位、經營場所、家庭消防安全和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義務。
第六條 社區應當建立由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各方代表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研究、解決社區消防工作問題。
第七條 社區應當建立義務消防協管員隊伍,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工作。
第八條 社區應當依託警務室、保全室等場所設定消防工作室,安裝報警電話,配備消防器材,接受社區民眾諮詢、投訴並提供消防服務。
第九條 社區內應當配備下列消防設施、器材:
(一)在適當地點配置滅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二)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設定相應的疏散指示標誌、火災事故照明設施。
居民家庭宜配置小型滅火器材。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範圍,定
期進行考評;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組織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轄區內社區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部署社區開展消防宣傳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居民防火公約;
(二)建立義務消防協管員隊伍;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巡查;
(四)對社區居民、個體工商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進行消防宣傳;
(五)建立社區消防工作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三)按規定配備、維護社區內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保證完好有效;
(四)協助社區居委會進行消防宣傳;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服務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社區消防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轄區基本情況;
(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工作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維護情況;
(四)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
(五)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每日進行下列消防安全巡查:
(一)消防設施及器材完好、有效情況;
(二)用火、用電情況;
(三)消防車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情況;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其他應當進行的巡查內容。
根據社區的具體情況,應明確巡查的頻次、路線和重點部位並填寫包括巡查時間、部位及發現的問題和處理結果等內容的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名。
第十五條 對消防安全巡查中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巡查人員應當予以制止,並應當及時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社區內火災隱患自身無力解決的,社區居委會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鄰里守望(照看)機制或制度,督促居民家庭加強對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群體的看護,加強家庭內火(電)源的管理。
第十八條 凡遇五級以上大風天等高、強火險天氣,社區內嚴禁室外吸菸和動用明火併應當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區內嚴禁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每個社區應當設定不少於兩處的固定消防宣傳標誌。
社區應當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資料。
第二十一條 社區應當每年對常住人口進行至少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 社區消防工作經費可由社區居民、駐社區有關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自願捐助、公益補助等方式籌集。
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支持和幫助所在地社區開展消防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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