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補償的規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補償的規定》在1988.05.26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補償的規定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5.26
  • 實施時間:1988.05.26
第一條 為了使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在撲救火災後所消耗的費用及時得到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黑龍江省消防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境內發生火災,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因支援撲救火災所消耗的油料、滅火劑、器材裝備等費用,均依照本規定進行補償。
第三條 全市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監督部門,負責對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補償的裁決工作。
第四條 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補償的裁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區、縣調動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的補償,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裁決。
(二)在龍沙區、建華區、鐵鋒區發生火災調動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的補償,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裁決;在其他區、縣發生火災調動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的補償,由所在區、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裁決。
(三)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所消耗的費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核實裁決後,發給《撲救火災補償裁決書》。
第五條 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憑《撲救火災補償裁決書》領取補償。
第六條 向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支付的撲救火災補償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加保險的單位和居民,其應支付的補償費,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解決。
(二)未參加保險的單位,其應支付的補償費,由起火責任單位負責。
(三)未參加保險的居民,其應支付的補償費,原則上由起火責任者負責,起火責任者確實無力支付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予以補償。
第七條 企業專職、義務消防隊領取的撲救火災補償費,只許用於單位消防業務建設,不得挪做他用。
第八條 起火責任單位支付的補償費,屬於責任事故的,企業可從稅後留利中解決,不得攤入成本費用,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單位包乾結餘經費中解決;屬於非責任事故的,企業可攤入管理費,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單位包乾結餘經費中解決。
第九條 對拒不執行撲救火災補償裁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強制執行,並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責任者本人處一百元以下罰款。罰款全部上繳市、縣財政。
第十條 本規定由齊齊哈爾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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