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道路執法檢查行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道路執法檢查行為的意見
  • 文號:國發〔1994〕41號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全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在最佳化道路執法環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個別單位和人員在開展道路執法檢查時仍然存在以罰代管、越權執法、趨利執法以及違法設站(卡)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道路執法檢查行為,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嚴規範道路執法單位和人員的主體資格
(一)從嚴限定道路執法檢查單位主體。根據《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國發〔1994〕4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規定,除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林業、畜牧獸醫等部門經省政府批准可以上路執法檢查以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上路,或者以上述單位名義對車輛實施攔截。
(二)從嚴規範道路執法檢查人員的資格。道路執法檢查人員必須符合《黑龍江省規範行政執法條例》有關規定,臨時工、行政執法證件被暫扣期間以及尚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道路執法檢查工作。交警協勤人員不得超越《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五條規定的許可權開展工作。
二、嚴格履行上路檢查審批備案程式
(三)從嚴控制道路檢查站(卡)的設定審批。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在我省管轄區域內的道路上設定各類站(卡),必須按照國務院國發〔1994〕41號檔案和《黑龍江省道路檢查規定》規定,報請省政府批准。未經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定固定檢查站(卡)和臨時檢查站(卡),不得在經批准的站(卡)之外實施檢查,不得以服務為名進行定點檢查。
(四)從嚴規範流動巡查的備案程式。縣級道路執法檢查單位在國省幹道尤其是封閉式公路上從事交通安全檢查和公路路政流動巡查,要在本意見下發後1個月內將道路執法檢查單位、人員、檢查區域等情況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今後,道路執法檢查單位、人員、檢查區域等情況如有變化的,要隨時報送。道路執法檢查單位和巡查人員應當在劃定的檢查責任區域內實施流動巡查,發現有超限超載運輸及其他違法嫌疑的車輛,要將車輛就近引導至固定檢查站(卡)或者服務區進行處理。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堵截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等緊急公務的指令,不得在封閉式公路上定點設卡或者採取封堵公路的方式逢車必查。
三、嚴格規範道路執法檢查、處罰和強制行為
(五)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道路執法檢查單位和人員在實施檢查時,應當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視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時,應當做到過罰相當、合理適用自由裁量標準,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或者其他非法定事由而影響自由裁量標準的適用。
(六)嚴格遵守道路執法檢查程式。道路執法檢查人員攔截車輛時,必須嚴格遵守《黑龍江省道路檢查規定》第二十條和本系統關於道路執法檢查程式的規定和要求,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當事人對拒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道路執法檢查人員有權拒絕檢查。道路執法檢查人員對駕駛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應當場查驗並指出違法問題,不得違法滯留駕駛人的各種證件。不得在行車道上實施檢查。不得採取危險方式強行追堵非嚴重暴力犯罪嫌疑車輛。
(七)證據來源和取證手段要合法。禁止採用“陷阱取證”的方式,誘導行政相對人違法。固定式監控、測速設備設定地點應當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並在測速點前方不少於200米處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使用移動式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凡未履行上述程式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設定的各種設施、設備所採集的信息,不得作為實施行政執法的依據。公路限速值的設定和固定式或者移動式監控、測速設備的設定,必須遵循科學、規範、合理的原則,經過充分論證,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以及廣大交通參與者的意見和建議。
(八)進一步規範罰沒和扣押行為。道路執法檢查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黑龍江省罰沒和扣押財物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統一使用由省財政廳制發的專用罰沒收據和扣押清單。依法扣押的車輛及物品,應當由道路執法檢查單位自行保管或者移交財政罰沒倉庫代為保管,不得將扣押物品交給經營單位保管。對道路執法檢查單位違法收繳的罰款,能夠返還當事人的,應當返還當事人。不能返還的,應當由有關監督機關依法繳入國庫。
(九)重點整治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行為。道路執法檢查單位不得違反《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第八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執法人員的依據和條件。利用社會資金設定和運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不得採取“罰款分成”等方式將償還資金與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掛鈎。要堅決杜絕以罰代管、只罰不糾、惡意處罰以及將罰沒收入與個人和小團體利益掛鈎等問題。
四、嚴格落實道路執法檢查各項監管制度
(十)繼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和過錯追究制度。道路執法檢查單位要結合各自職能,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建立全部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檔案,使行政執法責任落實到具體執法人員,並將執法人員日常執法狀況如實記錄在案,作為獎優罰劣和過錯責任追究的依據。
(十一)強化法制機構的審核監督制度。道路執法檢查單位要充分發揮本單位法制機構或者法制員的審核監督作用,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經法制機構或者法制員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集與使用、法律條文的引用、程式的合法性、處罰的適當性、文字的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把關,未經法制機構或者法制員審核把關的案件,道路執法檢查單位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除外,但是應當在24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十二)著力推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道路執法檢查單位要抓緊建立和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條款進行梳理,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處罰法定、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處罰標準進行細化、量化,並予以公布。要按照公布的裁量標準,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十三)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道路執法檢查單位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優秀行政執法案卷的展示活動。今後,凡在案卷評查或者抽查中發現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案卷中存在證據材料缺失、適用法律錯誤、裁量基準失當、法律文書不全、違反規定收繳罰沒款等嚴重問題,均必須依法糾正,並對有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十四)明確責任,加強監管。加強對道路執法檢查活動的監督,堅決排除對道路執法檢查單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非法干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各級法制機構、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監管工作,充分發揮各自在道路執法違法行為的調查與認定、責任人員的追究、違法違紀資金的收繳等方面的作用,形成監督合力,取得監督實效。
(十五)認真清理道路檢查站(卡),堅決取締違法設站。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站在服務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按照本意見要求,組織各相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檢查站(卡)的清理工作,並於今年7月底前,對不符合《黑龍江省道路檢查規定》要求或者嚴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站(卡)及時提出清理意見,按程式報請省政府予以取締。
(十六)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糾正違法設站、違規檢查行為。
對未經批准擅自在道路上設定檢查站(卡)或者違法實施檢查、處罰、收費、強制的單位和人員,各地、省直各有關單位要依據有關規定,採取暫扣證件、全省通報、媒體曝光、移交紀檢監察或者檢察機關等形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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