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6.20
  • 實施時間:2003.06.20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副省長王東華代表省政府作的《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關係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我省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家庭暴力問題仍然是我省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行業、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要在廣大公民中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道德觀念,增強家庭成員防範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家庭暴力行為。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保護公民行使制止和舉報家庭暴力的權利。
四、公安機關在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予以制止,並依法處理。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人,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認真查處或者告知受害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控告。
五、人民檢察院對由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符合逮捕和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決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六、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公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訴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中應當依法維護受害人的利益。
各基層人民法院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維權法庭,不具備條件的,要指定專人負責,並聘請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關權益保障機構的工作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
七、鑑定機構經有關部門委託對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傷害鑑定時,必須提供公正、準確的鑑定,並依法出具司法鑑定書。
八、派出所、司法所、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要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對於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糾紛,應當進行調解,防止矛盾激化。
九、各級信訪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委、殘聯等組織應當認真接待因家庭暴力前來投訴的受害人,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調解,促使其及時、客觀、公正地做出處理。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救意識,積極主動地與有關部門配合,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經濟困難無力訴訟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也應當為其提供司法救助。
十一、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和處理的家庭暴力行為沒有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受害人死亡、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十二、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場所,為受害人提供幫助。
十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施暴人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十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對本決定的宣傳貫徹。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權益保障機構,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協助作好本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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