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璽詔書(黃金詔書)

金璽詔書

黃金詔書一般指本詞條

匈牙利長期的對外戰爭中,貴族階層勢力逐漸膨脹。13世紀初,王位之爭復起,封建割據勢力抬頭,王權再度低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璽詔書
  • 外文名:無
  • 詞性:名詞
  • 拼音:jin xi zhao shu
簡介,黃金詔書,歷史上的金璽詔書,

簡介

1222年,匈牙利貴族借第五次十字軍東征受挫之機,逼迫國王安德魯二世頒布《金璽詔書》,以保證貴族所享有的各項特權,包括確認其領地為世襲財產,豁免貴族及教會的賦稅,下層地方官從本地貴族中遴選,還規定過往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國會,大小貴族均可自由參加,國王如不履行承諾,貴族有權舉兵反抗而不受懲處。《金璽詔書》的頒布,加劇了當時的政治動盪局面。

黃金詔書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四世(1347~1378在位)於1356年頒布的帝國法律。又稱黃金詔書,因詔書上蓋有黃金印璽,故名。
金璽詔書
詔書主要內容是確定皇帝選舉法和規定諸侯許可權等。1356年1月和12月分別在紐倫堡梅斯的帝國議會上公布。金璽詔書除序言外,共31章。規定:皇帝由當時權勢最大的7個選帝侯(聖職選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爾三大主教;世俗選帝侯: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滕貝格公爵布蘭登堡藩侯),在法蘭克福選舉產生。選舉會議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並主持;帝位加冕禮在亞琛舉行;羅馬人民的國王即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不再需要羅馬教皇的塗油加冕。還規定選帝侯在其領地內政治獨立,擁有徵稅、鑄幣、鹽、鐵礦開採等國家主權,以及獨立的、不準臣民抗訴的最高司法裁判權,擁有監督帝國的職權。
金璽詔書
七大選侯中,美因茨選侯是選侯召集人兼帝國攝政和首相,當無法確定國王人選時,美因茨選侯可以裁定國王的最終人選,世俗選侯以波西米亞選侯居首,其次是萊茵-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布蘭登堡選侯。七大選侯除擁有選舉國王的權利外還擁有王室職位,三個教會選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和義大利大議長。波西米亞選侯為王室膳食總管和司酒令、萊茵普法爾茨選侯是王室總管、薩克森選侯擔任元帥,布蘭登堡選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金璽詔書從法律上對當時德意志政治狀況的承認,徹底解決了自薩利安王朝的羅馬皇帝亨利四世以來世俗王權與教權長達近3個世紀的紛爭,從一定程度上擺脫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璽詔書的原件今保存於維也納國立圖書館。
金璽詔書

歷史上的金璽詔書

1082年金璽詔書,威尼斯商人被允許經商,他們蜂擁前往君士坦丁堡,甚至有大批的商人滲透到東方海岸的港口。
1136年金璽詔書,西元1136年教宗英諾森二世發布於波蘭格涅茲諾,又稱為格涅茲諾金璽詔書。
1212年金璽詔書,西元1212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發布於西西里島。承認波希米亞王位由貴族選舉產生,帝國不加以干涉;波希米亞王國可在帝國範圍之外,享有獨立地位,自鑄貨幣,有權任命主教,並且在帝國境內三百多個大小諸侯國中,波希米亞居有首席地位。
1214年金璽詔書,西元1214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發布,割讓易北河與埃登河以北的土地予丹麥國王瓦爾德瑪二世(勝利者)。
神聖羅馬帝國神聖羅馬帝國
伯恩金璽詔書,推測是西元1218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於瑞士伯恩發布,但是據學者考證認為是偽造。
1222年金璽詔書,西元1222年由匈牙利國王安德烈世發布,迫於貴族們的壓力,詔書確立的匈牙利貴族的權力,特別是在國王違法時反抗國王的權力,類似於英國大憲章的匈牙利版本。
1224年金璽詔書,西元1224年由匈牙利國王安德烈二世發布,授與居住在外西凡尼亞的撒克遜人某些權利。
里米尼金璽詔書,西元1226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發布於義大利里米尼,授與條頓騎士團征服普魯士特許狀,使其獲得普魯士境內的一切貴族特權
1242年金璽詔書,西元1242年由匈牙利國王貝拉四世發布,時值蒙古侵略歐洲之際,詔書頒予格拉代茨與薩莫柏(均在今日克羅地亞的扎格雷布市)自治市的地位。
1348年金璽詔書,西元1348年波西米亞國王卡雷爾一世發布,他就是後來出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查理四世。詔書下令於布拉格建立查理大學,是為捷克乃至中歐最古老的大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學之一。
1356年金璽詔書,這應該是最有名的金璽詔書。西元1356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四世於紐倫堡發布,確立了日後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以選舉產生,帝國境內有七位選帝侯享有此重要權力,分別是美因茲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等三位教會選侯;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布蘭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選侯。當選侯們準備推舉新國王時,首先在聖巴塞羅謬教堂舉行彌撤,如果選侯們未能在30天內做出決定,那么他們只能靠麵包和水維生。投票順序第一位為美因茲選侯,其後分別是特里爾選侯和科隆選侯; 波希米亞選侯、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布蘭登堡選侯。詔書公布於帝國會議之後,選帝侯制度並無太大變動,一直持續至19世紀初。 1356年金璽詔書還對闡述了其它方面的權利,只有城市內的居民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亦確立了各地選侯握有主權,能夠擁有“針對不同傳統習慣和語言的不同民族法律”之多元性。[6]
1702年金璽詔書,西元1702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利奧波德一世頒布,準許耶穌會於西利西亞首府布雷斯勞(波蘭語:樂斯拉夫)創辦大學,即是今日布雷斯勞大學(波蘭語:樂斯拉夫大學)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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