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實施細則

鹽城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建設項目合理用水、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鹽城市水資源管理實施辦法》和《省發改委、水利廳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制訂節水方案,進行節水方案評估,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節水設施“三同時”)。
凡項目建設單位同時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可將節水方案、節水方案評估報告與其合併編制、審查。
第二章節水方案和節水方案評估
第四條 建設項目分審批類、核准類、備案類。
第五條 審批類建設項目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節水方案,初步設計中應當包括節水設施設計的內容。
核准類建設項目在其項目申請報告的“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應當包括節水方案。
備案類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設計前編制節水方案。
第六條 年用水量達到或超過10萬立方米的建設項目需編制節水方案評估報告。
第七條 節水方案和節水方案評估報告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八條 節水方案包括:
(一)水源條件;
(二)水耗狀況與對比分析;
(三)節水措施、節水效果;
(四)節水設施設計採用的節水工藝、技術特點、方案比較分析、標準和規範等內容;
(五)工業類建設項目,還應提供單位產品用水量、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參數。賓館、飯店、校園、居住區等還應提供是否建設雨水集蓄及中水回用工程等。
第九條 建設項目節水方案評估報告包括:
(一)用水量是否合理;
(二)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規範;
(三)是否達到國家和地方用水定額;
(四)是否採用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節水新技術和新工藝;
(五)是否使用禁止或淘汰的落後用水設施;
(六)節水方案評估結論及改進建議等。
第十條 年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對建設項目審核時,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節水方案進行審查。
年用水量達到或超過10萬立方米的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對建設項目審核時,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對建設項目的節水方案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第三章節水施設的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節水方案和節水方案評估報告提供給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中同時進行節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標準、規範,進行節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優先採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採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工作中應採用的主要技術要求有:
(一)單位產品用水量應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用水定額標準;
(二)凡建設項目安裝製冷設備、並採用水冷機組的,均應建設相應的水循環系統工程,其水循環利用率在95%以上;
(三)凡生產中配置的各類用水設備均應建設相應的水循環裝置,其間接冷卻水循環利用率在95%以上,直接冷卻水循環利用率和鍋爐蒸汽冷凝水循環利用率在60%以上;
(四)凡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藝水,應當建設相應的工藝水回用設施,其工藝水回用率在60%以上;
(五)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安裝內部用水計量儀表,一級水錶安裝率100%,二級水錶安裝率不低於90%,三級水錶安裝率不低於85%。用水管道設計時要留有安裝用水計量設施的位置,具體安裝參照GB/T778標準執行;
(六)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以及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校園、居住區及其它民用建築,應當配套建設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設施;
(七)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娛樂設施以及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洗車、綠地用水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水循環利用設施或者雨水利用裝置;
(八)建設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區域性綠化建設項目,應當採用節水灌溉設施,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再生水或者集中收集的雨水進行灌溉;
(九)建設項目使用的用水設備和用水器具必須是國家認定的節水型產品。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實施工程項目,不得擅自變更節水設計,保證節水設施的工程質量。
節水設施的設計確需變更的,須經原批准單位核准,原批准單位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章節水設施驗收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建成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發改委或經信委組織竣工驗收,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項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驗收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節水設施驗收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給排水平面圖、給排水設備安裝圖、計量安裝圖;工業建設項目還需附送用水設施施工圖、用水工藝流程圖。
年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還應報送:
(一)建設項目節水方案;
(二)建設項目節水方案審查意見。
年用水量達到或超過10萬立方米的建設項目,還應報送:
(一)建設項目節水方案評估報告;
(二)建設項目節水方案評估報告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據《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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