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已經 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 發布日期:2013-06-15
  • 生效日期:2013-07-01
發布單位,所屬類別,

發布單位

【發布文號】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發布日期】2013-06-15
【生效日期】2013-07-01
【失效日期】2018-06-30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已經 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6月15日
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促進水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畫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條 煙臺市城市管理局及各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及各縣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節約用水日常管理服務工作,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財政、環保、物價、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節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管委)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各級政府(管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提高全社會節水意識。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公益宣傳計畫,定期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浪費用水的行為予以披露。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管委)或城市節水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實際,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修訂完善市區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縣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編制本轄區的節約用水專項規劃,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各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額,結合生產生活水平,制定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用水定額。用水定額應根據水資源、用水需求變化和經濟技術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條 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應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城市供水企業取水總量控制指標、相關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生活、生產經營需要,編制年度用水計畫,按季下達到供水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
對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核定的用水計畫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覆核一次,在用水計畫調整前,按原計畫執行。
用水戶、用水性質改變,應當及時到城市節水管理機構重新辦理用水計畫手續。
城市節水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用水計畫應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用水單位應嚴格執行用水計畫,將城市節水管理機構下達的用水計畫逐級分解落實到用水單位和部門,定期將計畫分解和月度實耗情況報送當地城市節水管理機構。
用水單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水。
第十二條 重複利用率、用水單耗達到行業標準的情況下,確因生產發展需要調整用水計畫的,應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過現場考核和水平衡測試後,根據供水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基建施工應儘量使用再生水、雨水或其它低質水,確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持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有關手續、節水措施方案審核意見,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申報臨時用水計畫。
第十四條 對計畫用水單位實行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超出計畫用水量部分,除收繳規定的到戶綜合水價的水費外,按下列規定加收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
(一)超計畫20%以內的(含20%),按到戶綜合水價的1倍徵收;
(二)超計畫20%以上、不足40%的(含40%),按到戶綜合水價的2倍徵收;
(三)超計畫40%以上的,按到戶綜合水價的3倍徵收(其中:對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紡織、有色等高耗水行業超計畫用水量部分按照最高不超過到戶綜合水價的4倍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徵收超計畫加價水費,應當向用水單位下達書面通知,用水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
第十六條 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於節水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節水設施建設、節水管理及獎勵。
第十七條 在城市用水總量需求超過總供水能力或者局部區域用水緊張需要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對部分非居民用水戶採取限制用水措施,並報請同級政府(管委)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加強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限期關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避免地下水的過量開採,防止海水倒灌。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禁止使用一次沖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推廣使用一次沖水量在6升以下的便器,鼓勵使用兩檔便器,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鑄鐵水嘴,應當選用陶瓷片密封水嘴或紅外感應、延時自閉等節水產品。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節約用水設施。
節水設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二十條 工業用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實行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增加水循環利用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減少取水量和廢水排放量,杜絕跑、冒、滴、漏。相關控制指標不得低於有關標準。
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區域內的工業用水單位,應當使用再生水。
已安裝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產品、器具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更換或者對其進行改造。
第二十一條 市政、環衛、綠化、景觀生態等用水,原則上必須使用幹道水、雨水、工程排水或達到使用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廢水。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新建居民小區、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應建設透水地面,以便入滲回補地下水。
屋面雨水徑流應儘量引入花壇、綠地,經自然淨化滲透後再進入人工入滲設施。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從事洗車業務的,應當採用節水洗車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洗車設施、節水器具,鼓勵使用再生水或雨水。
洗浴中心、游泳場館、水上娛樂場所和大型景觀等用水,應安裝使用節水設施、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人和用水戶應當加強對內部供用水設備、設施、器具的維護管理,採取防漏防滲措施,降低漏損率。發現供水設備、設施、器具漏水的,應當及時處理。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供水管網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
供水企業供水管網漏損率、供水產銷差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超過標準部分的用水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供水企業應定期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提供計畫用水單位的實際用水量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裝置合格的水計量設施。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並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實行階梯式水價,不得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費制。
第二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對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水要求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進。
列入水平衡測試年度計畫的用水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測試任務,並將測試報告報送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城市節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供水、用水、節水信息監管系統,加強節水日常監管,供水企業和用水戶應當建立供水、用水、節水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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