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鹽城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7日由鹽城市人民政府以鹽政發〔2012〕2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績效目標,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結果及其套用,績效評價行為規範,附則10章4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鹽城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2年2月7日
  • 地區:鹽城市
鹽城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第三章 績效目標,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第五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第六章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第七章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第八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套用,第九章 績效評價行為規範,第十章 附 則,

鹽城市人民政府通知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鹽城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鹽政發〔2012〕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鹽城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鹽城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市級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產出和效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市級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是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的主體。
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係的市級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安排支出的績效評價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係。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家、省市各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四)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五)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六)預算部門預算編制申報材料、專項資金申報和分配資料、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及評審意見;
(七)預算部門年度資金撥付情況、預算執行分析報告、決算報告;
(八)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九)審計部門對預算部門和下屬項目實施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
(十)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對象為財政部門安排的單個項目資金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專項資金,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對500萬元以下的專項資金,若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具有較強的代表性,也可納入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績效評價範圍。
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是指市級各部門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財政性資金(含非稅收入)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市級以上財政對市級財政的各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八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績效評價根據評價周期的不同可分為以預算年度為周期的年度評價、以項目完成為周期的項目評價、以專項資金政策實施時間為周期的政策評價。
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三章 績效目標

第十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畫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部門在申報預算時填報。預算部門年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併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確定後,隨同年初預算或追加預算一併批覆,作為預算部門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繫,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畫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準。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相應的技術規範,組織、指導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對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支出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支出管理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 預算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範,並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預算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於評價結束後1個月內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對其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

第六章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

第二十五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守嚴格、規範的工作程式,程式一般包括準備、實施、撰寫報告三個階段。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準備階段:
(一)績效目標設定及審核。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目標進行前期論證;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申報績效目標;財政部門組織對績效目標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審核。
(二)確定被評價項目。編制部門預算時,預算部門按照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結合項目的重要程度和績效評價的特點,選擇符合績效評價條件的項目作為備選評價對象,並明確組織實施形式(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或預算部門自行組織實施),上報預算時報財政部門。
(三)下達評價通知。在績效評價工作正式開始前,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應當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成立評價工作組,制定評價方案,確定評價目的、內容、任務、依據、評價時間及要求等方面的情況。
(四)撰寫績效報告。納入績效評價的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項目執行完畢或跨年度重大項目實施一定階段時,應當及時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撰寫績效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實施階段:
(一)資料審核。評價工作組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相關資料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審核。
(二)擬定具體評價工作方案。評價工作組根據績效評價對象和評價通知擬定具體評價工作方案,報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進行審定。
(三)實施績效評價。評價工作組對評價對象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可採取現場評價、非現場評價以及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四)完成績效評價。在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的基礎上,評價工作組運用相關評價方法對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論。
第二十八條 撰寫和提交績效評價報告階段:
(一)撰寫報告。評價工作組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二)提交報告。評價工作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的財政部門或預算部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預算部門自行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的,應當在評價工作完成後1個月內,將績效評價結果和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可以對預算部門實施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實施再評價。再評價的工作程式是:
(一)確定被評價的單位及項目;
(二)確定再評價的指標、標準和方法;
(三)具體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再評價,撰寫再評價報告;
(四)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及套用。

第七章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績效報告,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項目實施單位職能、項目立項依據、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等;
(二)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四)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五)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概況及績效目標等;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般地,預算部門應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完成績效評價並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覆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三條 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八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套用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量化分值一般為百分制,績效評價等級標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較差四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為優秀,75分至89分為良好,60分至74分為合格,低於60分為較差。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結果達到優秀或良好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表揚或繼續支持。
評價結果為合格的,預算部門作出書面說明,提出改進意見。
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財政支出。
第三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其中重大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以專題報告形式提交政府。
第三十七條 預算部門應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管理制度,對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負責,按照財政部門出具的績效評價結果及建議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反饋財政部門,預算部門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0日。
第三十八條 在績效評價管理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績效評價行為規範

第三十九條 參與績效評價工作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範: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結果客觀、準確,並對評價結果承擔責任;
(二)嚴守職業道德規範,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績效評價過程中獲取不當利益;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漏被評價單位的有關數據和業務資料等評價信息資料。
第四十條 預算部門對提供的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不得對評價結果施加傾向性影響。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區)、市開發區、城南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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