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於2011年11月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工作職責、方法步驟、監督管理、附則5章1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文號:川辦發〔2011〕70號
  • 印發時間:2011年11月2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2日
印發信息,辦法內容,名稱,條款,

印發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辦法內容

名稱

四川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機制,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級財力安排,由財政廳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具有專門用途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為目標,依據專項項目性質特徵,採用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分配手段,實現財政資源有效配置的具體模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範。專項資金績效分配應圍繞項目績效目標,做到尊重客觀、辦法科學、程式透明,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正、公開。
(二)分類管理。專項資金分配方法的確立須體現項目特性要求,原則上每類項目資金對應一種適當的分配方法。
(三)協作制衡。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主體,須落實部門職責,強化監督約束,建立部門間協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以下6種方法進行分配:
(一)直接轉撥。
(二)規劃分配。
(三)競爭立項。
(四)據實據效。
(五)因素測算。
(六)特定補助。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財政廳制定本部門負責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共同商議確定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具體方法。
(二)負責按照上述方法組織項目基礎工作,提供專項資金分配備選項目和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三)根據年度預算組織項目實施。
第七條 財政廳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共同商議確定專項資金績效分配的具體方法。
(三)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專項資金備選項目、基礎資料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下達預算。
第三章 方法步驟
第八條 直接轉撥。指中央財政已經確定資金分配最終結果,由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直接轉撥下達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範圍。中央財政下達預算檔案中已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額度的專項資金。
(二)工作流程。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參照中央部委檔案下達方式下達預算。
第九條 規劃分配。指依據國務院和省政府審定通過的規劃計畫已經明確的年度計畫和補助標準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範圍。納入規劃計畫的基本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重大項目專項資金。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收集與專項資金分配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計畫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專項資金年度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條 競爭立項。指對事前公開了準入條件、但分配對象未予明確的專項資金,通過引入公開競爭機制,在備選項目中選擇確定符合政策要求、預期績效最優項目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範圍。產業發展及不適用規劃分配方法的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資金。具體包括兩種方式:
1.對項目競爭性較強、分配對象主要為企業化主體的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式擇優分配資金。
2.對區域性整體規劃運作、分配對象主要為市縣級政府的項目,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程式擇優分配資金。
(二)工作流程。
1.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分配辦法,聯合發布項目指南和競爭立項公告,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資金申請工作。
2.市縣級政府、相關部門及項目單位向財政廳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申請。
3.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擇優方法確定備選項目名單。
4.財政廳根據項目篩選結果和預算安排額度,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據實據效。包括據實分配和據效分配兩種方法。據實分配指依據政策規定的補助範圍和補助標準,計算確定補助對象實際需求並據實予以補助的分配方法;據效分配指依據政府購買需求或項目績效目標、實施效果或實際貢獻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範圍。直接補助類民生項目資金適用據實分配方法;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資金適用據效分配方法。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收集專項資金補助對象、項目效果等相關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二條 因素測算。指根據政策規定的補助範圍、補助標準和預期效益,選取相關因素對政策對象的實際需求、貢獻大小、績效水平、承受能力等直接或間接指標進行測算,形成資金分配權重或補助係數,按公式測算結果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範圍。政策對象具備同等享受補助的條件,同時依據相關因素體現分配額度差異的普惠性專項資金。分配測算可參考以下因素:
1.自然因素。地域環境(包括幅員面積、耕地面積、種植面積等各類因素)、覆蓋人群、人口密度、民族區域等。
2.經濟因素。經濟狀況、行政成本、財政狀況、產業結構等。
3.績效因素。財政投入強度、項目投入產出、財政管理水平等。
(二)工作流程。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專項資金分配有關基礎數據,提出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
2.財政廳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和資金分配(項目實施)預案,審核年度資金分配上報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下達預算。
第十三條 特定補助。指依據特定要求,按照特事特辦原則進行補助的分配方法。
(一)適用範圍。搶險救災、維穩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項;依照政策規定由省委、省政府會議決定或省領導批辦事項。
(二)工作流程。
1.特殊事項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報經省委、省政府相關會議或省領導審定後,由財政廳依據規定程式下達預算。
2.省委、省政府會議決定或省領導批辦事項,由財政廳依據規定程式下達預算。
3.資金分配方案原則要求為書面形式。如遇緊急情況,財政廳可先調度資金或預撥資金,再補辦預算下達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申報、資金使用、財務管理進行監督,組織開展本部門管理專項資金的支出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財政廳負責對項目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分配過程的合規性和分配結果的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通過審核分配方案、核實基礎數據,對專項資金分配過程進行監督;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評價、預算執行中期評估、資金結餘結轉清核,對分配結果進行評估驗證。對未按規定選擇適當方法規範資金分配行為,造成資金使用績效不高甚至損失浪費的,省政府將責令對資金分配方法進行調整,同時採取收回資金、調減次年預算等方式予以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財政廳會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及時調整完善原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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