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經國務院同意,中央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和《關於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5號)。為貫徹落實上述兩個檔案精神,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審核和發放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 發放對象畢業年度內在校期間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發放對象,享受流程,申領程式,加強領導,

發放對象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發放對象是畢業年度內在校期間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其中,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流程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一併作為當年及後續年度享受創業稅收扶持政策的管理憑證。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創業的,可憑畢業證書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有關情況審核認定後,對符合條件畢業生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

申領程式

1.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註冊登錄教育部大學生創業服務網,按照要求在網上提交《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申請。
2.所在高校對畢業生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通過後註明已審核,並在網上提交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3.高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資料庫對高校畢業生的身份、學籍學歷、是否是應屆高校畢業生等信息進行覆核並予以確認。稅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高校和學生本人都可隨時查詢。
4.工作流程建議。應屆畢業生在網上提交申請後,所在高校應在3-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網上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請後3-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由高校自行列印並發放。原則上應在高校畢業生提交申請後10個工作日之內辦結。
5.規範管理。《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樣式並印製(帶防偽標誌),按畢業生比例下發至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分發到高校並在網上審核確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採用實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遺失或損毀,高等學校應依申請及時補發、換髮。

加強領導

1.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統籌協調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畢業生的申領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認真做好網上信息審核和憑證發放工作,為有創業意願的畢業生提供及時、高效、優質的服務。要加強與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協調配合,按季將《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發放情況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各高等學校要把這項工作納入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重要內容,理順工作機制,明確歸口管理部門,把好事辦實。普通高等學校(含成人教育)由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部門統一管理,獨立建制的成人高等學校由學校的學籍部門負責。高校應指定專人負責並公布聯繫電話,確保符合條件的畢業生都能及時申領到憑證,堅決杜絕冒領、代領等現象。
2.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立即開展國家級和省級業務培訓。國家級培訓有關事項另文通知。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務必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的業務工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確保工作有序有效開展。要設立專人進行政策和業務諮詢,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3.做好政策宣傳。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推進高校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通過形式多樣的教育宣傳活動,積極宣傳《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幫助廣大畢業生知曉政策、用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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