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項目立項管理辦法

《體育運動項目立項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對我國開展體育運動項目的科學、規範管理,適應國內外體育運動項目發展趨勢,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運動項目立項管理辦法
  • 廢止時間:2014年9月1日起廢止
  • 發布文號:體競字〔2006〕124號
  • 公布時間:2006年12月26日
廢止,辦法全文,

廢止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9號公布的《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2006年12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體育運動項目立項管理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廢止。

辦法全文

(2006年12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體競字〔2006〕124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國開展體育運動項目的科學、規範管理,適應國內外體育運動項目發展趨勢,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運動項目,是指由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設立或具有中國特色和民族特點的體育運動項目。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負責體育運動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管理。
第三條 立項原則:
(一)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競技體育和民眾體育全面發展。
以發展奧運會比賽項目為重點,鼓勵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國爭光;
對非奧運會比賽項目予以重視和促進開展;
(二)堅持鞏固傳統與鼓勵發展相結合,拓展體育資源,促進體育事業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對我國已設立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加強規範管理,予以政策扶持,鞏固優勢和基礎;
對新興的民眾喜愛、參與廣泛、積極健康、民族性強的體育運動項目,予以重視並扶持發展。
第四條 總局批准設立的體育運動項目分為“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和“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兩類。
每類可分設大項、分項和小項。
大項、分項和小項的設立依據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標準和我國國情確定。
第五條 “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清晰的項目概念界定,不得與我國已設立開展的其它體育運動項目的大項、分項、小項內容界定相衝突;
(二)有該項目單項國際(洲際)體育組織,有統一名稱並設有正式國際或洲際比賽;
(三)有完備的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隊伍;
(五)民眾喜愛,有益於身心健康,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發展,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成份;
(六)有10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冬季運動項目除外),並連續3年以上舉辦全國性活動;
(七)有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隊伍並在各地設有相應組織機構;有能力自籌經費舉辦區域性、全國性比賽,能參加國際比賽。
第六條 “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開展3年以上;
(二)開展的範圍達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冬季運動項目除外);
(三)在各地設有完善的組織機構並有能力組織舉辦區域性、全國性比賽,能參加國際比賽並取得較好成績。
第七條 奧運會新增設的比賽項目,可以直接申請設立為“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
第八條 總局所屬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向總局提出書面立項申請。奧運會比賽項目的大項、分項和小項應當申報審批;
非奧運會比賽項目的大項、分項應當申報審批,小項只需報總局備案。
總局依據本辦法對立項申請進行審核,批准後向全國通告。
第九條 “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舉辦“全國錦標賽”和“全國冠軍賽”等全國性賽事,列入每年度全國體育競賽計畫;
(二)建立相應的運動技術等級標準,由運動項目管理
中心審批並予以公布;
(三)在國際比賽中取得的成績,由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進行統計,報總局備案;
(四)參加或組織該項目的國際比賽;
(五)每年12月15日前,將該項目年度發展情況以書面形式(包括競賽、訓練、取得成績等方面)報總局。
第十條 “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舉辦本項目“全國錦標賽”和“全國冠軍賽”等全國性賽事,列入每年度全國體育競賽計畫;
(二)建立相應的運動技術等級標準,經總局審批後,按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建立本項目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註冊等管理制度;
(四)參加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總決賽)和亞洲等國際大賽獲得世界、亞洲冠軍,以及經國際組織承認的創世界、亞洲紀錄等成績,經總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進行統計;
(五)對本項目取得突出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等有關
人員,經總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六)新設立的奧運會比賽項目,經總局審批後,納入奧運會比賽項目管理體系;
(七)參加和組織該項目的國際比賽。
第十一條 總局對新設立體育運動項目的發展狀況進行檢查與評估,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降級或撤銷。
第十二條 對不屬於體育運動項目立項範圍,娛樂性、趣味性、大眾參與性強的體育運動,由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報總局審批後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國家體育總局。
2001年2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關於設立正式開展的體育項目管理辦法》(體競字[2001]43號)同時廢止。
我國已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見體競字[2006]123號檔案。
附: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
序號
項目
協會名稱
備註
001
游泳
游泳
中國游泳協會
跳水
水上芭蕾
水球
公開水域游泳
002
射箭
中國射箭協會
003
田徑
中國田徑協會
004
羽毛球
中國羽毛球協會
005
皮划艇
激流迴旋
中國皮划艇協會
靜水
006
棒球
中國棒球協會
007
籃球
中國籃球協會
008
拳擊
中國拳擊協會
009
腳踏車
場地
中國腳踏車協會
公路
山地車
BMX小輪車
010
擊劍
中國擊劍協會
011
足球
足球
中國足球協會
五人制足球
012
手球
中國手球協會
013
馬術
中國馬術協會
014
曲棍球
中國曲棍球協會
015
柔道
中國柔道協會
016
現代五項
中國現代五項冬季兩項協會
正在辦理更名
017
體操
體操
中國體操協會
藝術體操
蹦床
中國蹦床與技巧協會
018
賽艇
中國賽艇協會
019
帆船
中國帆船帆板運動協會
020
射擊
中國射擊協會
021
排球
排球
中國排球協會
沙灘排球
022
壘球
中國壘球協會
023
桌球
中國桌球協會
024
跆拳道
中國跆拳道協會
025
網球
中國網球協會
026
鐵人三項
中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
027
舉重
中國舉重協會
028
摔跤
摔跤
中國摔跤協會
中國式摔跤
029
冬季兩項
中國現代五項冬季兩項協會
正在辦理更名
030
冰壺
中國冰壺協會
031
冰球
中國冰球協會
032
滑冰
花樣滑冰
中國滑冰協會
短道速滑
速度滑冰
033
滑雪
高山滑雪
中國滑雪協會
越野滑雪
自由式滑雪
跳台滑雪
單板滑雪
034
潛水
潛水
中國潛水運動協會
蹼泳
035
滑水
中國滑水協會
036
摩托艇
中國摩托艇運動協會
037
救生
中國救生協會
038
健美操
健美操
中國健美操協會
街舞
039
技巧
中國蹦床與技巧協會
040
高爾夫球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
041
保齡球
中國保齡球協會
042
擲球
中國擲球協會
043
檯球
中國檯球協會
044
藤球
中國藤球協會
未在民政部註冊
045
壁球
中國壁球協會
正在民政部辦理
046
橄欖球
中國橄欖球協會
未在民政部註冊
047
軟式網球
中國軟式網球協會
048
熱氣球
熱氣球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
熱氣飛艇
氦氣球
氦氣飛艇
混合式氣球
049
運動飛機
超輕型飛機
輕型飛機
特技飛機
旋翼類
模擬飛機
050
跳傘
特技定點
造型
踩傘
低空傘
牽引傘
花樣跳傘
051
滑翔
滑翔機
中國航空運動協會
懸掛滑翔
滑翔傘
動力滑翔傘
052
航空模型
自由飛
線操縱
無線電遙控
仿真
電動
航天模型
053
車輛模型
非遙控車
中國車輛模型運動協會
電動公路車
電動越野車
內燃機公路車
內燃機越野車
火車模型
054
航海模型
仿真
中國航海模型運動協會
仿真航行
帆船
耐久
動力艇
建築場景
055
定向
徒步定向
中國定向運動協會
滑雪定向
輪椅定向
山地車定向
GPS定向
056
業餘無線電
業餘無線電台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
無線電測向
無線電通信
057
圍棋
圍棋
中國圍棋協會
五子棋
058
西洋棋
中國西洋棋協會
059
中國象棋
中國象棋協會
060
橋牌
中國橋牌協會
061
武術
套路
中國武術協會
散打
062
健身氣功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
063
登山
登山
中國登山協會
攀岩
攀冰
山地戶外運動
064
汽車
中國汽車運動聯合會
065
機車
中國摩託運動協會
066
輪滑
中國輪滑協會
067
毽球
中國毽球協會
068
門球
中國門球協會
069
舞龍舞獅
中國龍獅運動協會
070
龍舟
中國龍舟協會
071
釣魚
072
風箏
中國風箏協會
073
信鴿
中國信鴿協會
074
體育舞蹈
中國體育舞蹈聯合會
075
健美
中國健美協會
076
拔河
中國拔河協會
077
飛鏢
中國飛鏢協會
078
電子競技
中國電子競技協會
正在民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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