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實習期

駕照實習期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部分地區各異,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實習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駕照實習期
  • 外文名:Driver's license internship
  • 頒布時間:2004年4月28日
  • 釋義:初次領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規定,禁忌,誤區,

規定

實習標誌實習標誌
必須懸掛實習標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如果未按照規定貼上或者懸掛實習標誌的,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禁忌

特種車輛新手不能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3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計程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照實習期
2012年10月8日,據《人民日報》法人微博訊息,公安部日前修訂發布《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駕齡1年以下的實習期駕駛人將被重點管理,駕車上高速必須由持相應或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新規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誤區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已經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節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並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註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被註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註銷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所以對於大眾的C1駕照,自拿證起其實便可扣11分,無延長實習期之說。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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