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為規範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

2010年10月26日農業部令第11號對《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進行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 發布機構:農業部
  • 發布日期:2004年10月1日
  • 實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42號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業經2004年9月6日農業部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杜青林
2004年9月21日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拖拉機駕駛證業務。
縣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級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指導下,承辦拖拉機駕駛證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考試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式和期限辦理拖拉機駕駛證。
申領拖拉機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
第五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使用拖拉機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拖拉機駕駛證。
拖拉機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準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拖拉機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農機監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拖拉機駕駛證
第六條拖拉機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拖拉機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拖拉機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農機監理機構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機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七條拖拉機駕駛人準予駕駛的機型分為:
(一)大中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G”;
(二)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發動機功率不足14.7千瓦),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H”;
(三)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K”。
第八條持有準駕大中型拖拉機駕駛證的,準許駕駛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的,只準許駕駛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的,只準許駕駛手扶式拖拉機。
第九條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
拖拉機駕駛人初次獲得拖拉機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條申請拖拉機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身高:不低於150厘米;
(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
(八)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拖拉機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拖拉機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拖拉機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二條初次申領拖拉機駕駛證,應當向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向所持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除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拖拉機駕駛證。
第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拖拉機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後30日內安排考試。
第十五條拖拉機駕駛人考試科目分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機械常識、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考試;
(二)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三)科目三:掛接機具和田間作業技能考試;
(四)科目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第十六條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考試。其中科目三的掛接機具和田間作業技能考試,可根據機型實際選考1項。
第十七條考試科目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其中,科目一考試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農業部制定,省級農機監理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十八條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核心發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
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2年。申領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試。
第十九條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申請人在取得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後預約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試。
第二十條每個科目考試1次,可以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試日期應當在10日後預約。
在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二十一條增考項目
(一)持有準駕大中型拖拉機或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手扶式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四;
(二)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科目三、科目四;
(三)持有準駕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申請增駕大中型拖拉機或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的,考試項目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增考的考試方法和評分標準與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條初次申請拖拉機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機型的申請人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核心發拖拉機駕駛證。獲準增加準駕機型的,應當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各考試科目結果應當公布,並出示成績單。成績單應當有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拖拉機駕駛證。
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註銷
第二十五條拖拉機駕駛人應當於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申請換證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二)拖拉機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拖拉機駕駛人戶籍遷出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拖拉機駕駛人在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申請換證時應當向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提取檔案資料,轉送申請換證地農機監理機構,並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提交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機駕駛人應當在30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一)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拖拉機駕駛證記載的拖拉機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拖拉機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農機監理機構對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換髮拖拉機駕駛證;對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拖拉機駕駛證遺失的,駕駛人應當向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拖拉機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拖拉機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補發拖拉機駕駛證。
第三十條拖拉機駕駛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拖拉機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拖拉機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拖拉機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表》。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第三十一條拖拉機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註銷其拖拉機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拖拉機的;
(三)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五)超過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1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2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
(八)拖拉機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前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機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拖拉機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 審 驗
第三十二條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後,應當通知拖拉機駕駛人在15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接受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拖拉機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農機監理機構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1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四考試。
第三十三條拖拉機駕駛人在拖拉機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髮10年有效期的拖拉機駕駛證;在拖拉機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髮長期有效的拖拉機駕駛證。
換髮拖拉機駕駛證時,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拖拉機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三十四條拖拉機駕駛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應當每年進行1次身體檢查,按拖拉機駕駛證初次領取月的日期,30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身體條件合格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簽注駕駛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拖拉機駕駛證的式樣、規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證》執行。
拖拉機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式樣由農業部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三)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拖拉機駕駛人各科目考試內容與評定標準
附屬檔案:拖拉機駕駛人各科目考試內容與評定標準
一、科目一
(一)考試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機安全監理法規、規章;
2、拖拉機及常用配套農具的總體構造,主要組成結構和功用,維護保養知識,常見故障的判斷和排除方法,操作規程等安全駕駛相關知識。
(二)考試要求
試題分為選擇題與判斷題,試題量為100題,每題1分。其中,全國統一試題不低於80%;交通、農機安全法規與機械常識、操作規程試題各占50%。採用筆試或計算機考試,考試時間為90分鐘。
(三)合格標準
成績在80分以上的為合格。
二、科目二
(一)方向盤式拖拉機場地駕駛考試
1、圖形:(略)
2、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3、尺寸:
(1)起點:距甲庫外邊線1.5倍機長;
(2)路寬:機長的1.5倍;
(3)庫長:機長的2倍;
(4)庫寬:大中型拖拉機為機寬加60厘米,小型拖拉機為機寬加50厘米。
4、操作要求:
採用單機進行,從起點倒車入乙庫停正,然後兩進兩退移位到甲庫停正,前進穿過乙庫至路上,倒入甲庫停正,前進返回起點。
5、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駕駛拖拉機的情況;
(2)對拖拉機前、後、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6、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移庫不入;
(5)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2次以上;
(6)發動機熄火;
(7)原地打方向;
(8)使用半聯動離合器或者單邊制動器;
(9)違反考場紀律。
(二)手扶式拖拉機場地駕駛考試
1、圖形:(略)
2、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3、尺寸:
(1)樁間距:機長加40厘米;
(2)樁與邊線間距:機寬加30厘米。
4、操作要求:
手扶式拖拉機考試應掛接掛車進行。按考試圖規定的路線行駛,從起點按虛線繞樁倒車行駛,再按實線繞樁前進駛出。
5、考試內容
(1)在規定場地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駕駛拖拉機的情況;
(2)對拖拉機前、後、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6、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除扶手把外機身出線;
(4)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2次以上;
(5)原地推把或轉向時腳觸地;
(6)發動機熄火;
(7)違反考場紀律。
三、科目三:
(一)拖拉機掛接農具考試
1、圖形:(略)
2、圖例:
○樁位,─邊線,前進線,倒車線。
3、圖形尺寸:
(1)路長:機長的1.5倍;
(2)路寬:機長的1.5倍;
(3)庫長:機長加農具長加30厘米;
(4)庫寬:機寬加60厘米。
4、操作要求:
採用實物掛接或者設定掛接點的方法進行,從起點前進,一次完成倒進機庫,允許再1進1倒掛上農具。
5、考試內容
(1)在規定的機庫內,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完成進庫掛接農具的情況;
(2)對拖拉機懸掛點和農具掛接點前、後、左、右空間位置的判斷能力;
(3)對拖拉機基本駕駛技能的掌握情況。
6、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桿;
(3)機身出線;
(4)拖拉機懸掛點與農具掛接點距離大於10厘米;
(5)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2次以上;
(6)發動機熄火;
(7)違反考場紀律。
(二)拖拉機田間作業考試
1、圖形:(略)
2、圖例:
○樁位,地頭線,前進線,─地邊線。
3、尺寸:
(1)地寬:機寬的3倍;
(2)地長:方向盤式拖拉機為60米;手扶式拖拉機為40米;
(3)有效地段:方向盤式拖拉機為50米;手扶式拖拉機為30米。
4、操作要求:
採用拖拉機懸掛(牽引)農機具實地作業或者在模擬圖形上駕駛拖拉機劃印方式進行。用正常作業擋,從起點駛入,入地時正確降下農具,直線行駛作業到地頭,升起農具掉頭,回程農具入地,出地時升起農具。
5、考試內容
(1)在規定的田間,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操作要求正確升降農具的情況;
(2)對拖拉機地頭掉頭靠行作業的掌握情況;
(3)對拖拉機回程行駛偏差的掌握情況。
6、合格標準
未出現下列情形的,考試合格: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機組掉頭靠行與規定位置偏差大於30厘米;
(3)機組回程行駛過程中平行偏差大於15厘米;
(4)在不準許停機的行駛過程中停機2次以上;
(5)發動機熄火;
(6)違反考場紀律。
四、科目四
(一)考試內容
在模擬道路或者實際道路上,駕駛拖拉機機組進行起步前的準備、起步、通過路口、通過信號燈、按照道路標誌標線駕駛、變換車道、會車、超車、定點停車等正確駕駛拖拉機的能力,觀察、判斷道路和行駛環境以及綜合控制拖拉機的能力,在夜間和低能見度情況下使用各種燈光的知識,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和安全駕駛情況。
拖拉機考試距離不少於3公里。
(二)合格標準
考試滿分為100分,設定不及格、扣20分、扣10分、扣5分的評判標準。達到70分以上的為及格。
(三)評判標準
1、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駕駛考試不及格:
(1)不按交通信號或民警指揮信號行駛;
(2)起步時拖拉機機組溜動距離大於30厘米;
(3)機組行駛方向把握不穩;
(4)當右手離開方向盤時,左手不能有效、平穩控制方向的;
(5)有雙手同時離開方向盤或扶手把現象;
(6)換擋時低頭看擋或兩次換擋不進;
(7)行駛中使用空擋滑行;
(8)行駛速度超過限定標準;
(9)對機組前後、左右空間位置感覺差;
(10)不按考試員指令行駛;
(11)不能熟練掌握牽引掛車駕駛要領;
(12)對採用氣制動結構的拖拉機,儲氣壓力未達到一定數值而強行起步;
(13)方向轉動頻繁,導致掛車左右晃動;
(14)考試中,有吸菸、接打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
(15)爭道搶行或違反路口行駛規定;
(16)窄路會車時,不減速靠右邊行駛或會車困難時,應讓行而不讓;
(17)行駛中不能正確使用各種燈光;
(18)在禁止停車的地方停車;
(19)發現危險情況未及時採取措施。
2、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拖拉機有異常情況起步;
(2)起步掛錯擋;
(3)不放鬆手制動器或停車鎖起步,未能及時糾正;
(4)起步時機組溜動小於30厘米;
(5)起步時發動機熄火1次;
(6)換擋時有齒輪撞擊聲;
(7)控制行駛速度不穩;
(8)路口轉彎角度過大、過小或打、回輪過早、過晚;
(9)掉頭方式選擇不當;
(10)掉頭不注意觀察交通情況;
(11)停車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之前機組後溜。
3、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前未檢查儀表;
(2)起步時機組有闖動及行駛無力的情形;
(3)起步及行駛時駕駛姿勢不正確;
(4)掌握方向盤或扶手把手法不合理;
(5)行駛制動不平順,出現機組闖動;
(6)擋位使用不當或速度控制不穩;
(7)換擋掌握變速桿手法不對;
(8)換擋時機掌握太差;
(9)換擋時手腳配合不熟練;
(10)錯擋但能及時糾正;
(11)不按規定出入非機動車道;
(12)變換車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況;
(13)制動停車過程不平順。
4、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起步前未調整好後視鏡;
(2)起步前未檢查擋位或停車制動器;
(3)發動機啟動後仍未放開啟動開關;
(4)不放停車制動器起步,但及時糾正;
(5)起步油門過大,致使發動機轉速過高;
(6)換擋時機掌握稍差;
(7)路口轉彎角度稍大、稍小或打、回輪稍早、稍晚;
(8)停車時未拉手制動或停車鎖,檢查擋位,抬離合器前先抬腳制動。

內容解讀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及《拖拉機登記規定》經2004年9月6日農業部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已正式發布,並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兩個規定分別是為了規範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以及規範拖拉機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而制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共五章三十七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第三章換證、補證和註銷,第四章審驗及第五章附則。規定的附屬檔案中對拖拉機駕駛人各科目考試內容與評定標準做了詳細規定。《拖拉機登記規定》共分為四章三十八條,其中第二章“登記”中分別對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及註銷登記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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