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人至上

馬來人至上(馬來語:Ketuanan Melayu)是一種種族主義信條,認為馬來人馬來西亞馬來亞的主人或特權者(tuan); 馬來西亞華人印度裔馬來西亞人被認為是承蒙馬來人的恩惠,通過承認馬來西亞憲法第153條里規定的馬來人的特權獲得了公民權。這種交換通常被稱為馬來西亞社會契約。馬來人至上的概念常常被政治家尤其是有影響力的馬來民族統一機構(簡稱巫統)所提及。

觀念存在,種族糾紛,問題出現,個人言論,糾紛加劇,馬新分家,語言爭議,

觀念存在

馬來人至上的觀念在馬來西亞獨立前就存在了,1940年代馬來人組織起來抗議馬來亞聯盟的成立,後來又為爭取馬來西亞獨立而戰,馬來人至上的觀念逐漸走向了舞台的中心。非馬來人的政黨,比如民主行動黨,激烈反對這種種族主義觀念。1960年代,獨立前的海峽華人新加坡(1963年至1965年是馬來西亞的一個州)的人民行動黨的領導下也挑戰了這個觀念。
1969年5月13日的種族暴動後,馬來西亞憲法中有關馬來人至上的部分得到了確立。這期間馬來極端民族主義也有了發展,他們宣揚建立一個由巫統一黨執政的政府,並強調只有馬來人才是真正的馬來西亞人。1970年代馬來西亞政府開始推行非常有利於馬來人的新經濟政策。國家文化政策也強調非馬來人要融合到馬來族群中去。
1990年代,馬來西亞首相馬哈迪開始推行馬來西亞民族(Bangsa Malaysia)政策,強調馬來西亞人而不是馬來人的認同。2000年代,政治家們又開始宣揚馬來人至上的觀念,並公開譴責那些質疑馬來西亞社會契約的政府官員。Ketuanan Melayu這個詞語遲至二十一世紀初成為流行的馬來語。

種族糾紛

問題出現

1963年的新加坡州選中,聯盟通過新加坡聯盟黨(Singapore Alliance Party)挑戰執政的人民行動黨(PAP)。巫統政客積極為新加坡聯盟於新加坡拉票,表示在華人領導的新加坡里,雖然執政的人民行動黨表面上是多種族的政黨,新加坡的馬來人常被視為二等公民。不過,所有巫統支持的馬來裔候選人都敗於人民行動黨手上。因為聯盟和人民行動黨之前達成協定,同意分別不會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參選,這次選舉中很多人民行動黨黨員覺得聯盟出爾反爾,於是決定在1964年的馬來西亞大陸大選中參選。雖然人民行動黨在造勢大會中吸引大量民眾,可是在大選中只贏得一個席位,由代表孟沙選區的蒂凡那勝出。很多歷史學家認為,當時財政部長及馬來亞華人公會會長陳修信向華人呼籲,避免挑戰馬來人的特別權利,以免冒與印尼合併這個險,此番言論有助馬來亞華人公會保持其地位,繼續做“馬來亞半島中不爭的華人領袖”。巫統領袖對人民行動黨非常憤怒。
新問題很快就浮現。新加坡政府與人民行動黨領袖李光耀公開表示反對“馬來人至上”,提倡一個“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而不是一個馬來人的馬來西亞。他辯稱:“馬來人僅僅在700年前大規模移居到馬來西亞。在馬來西亞39%的馬來人里,有三分之一是較新的移民,就好像賽查花阿峇(Syed Jaafar Albar),他在戰前從印尼來到馬來亞,當時他已經超過三十歲了。因此如果某一個種族認為,他們較有資格自稱為馬來西亞人,而其他人成為馬來西亞人是全靠他們的favour,這是錯誤的。”

個人言論

李其後嘆言:“馬來西亞屬於誰?是馬來西亞人。誰是馬來西亞人?我希望我是,主席先生。但是坐在議院裡,有時我質疑自己究竟是否被容許做一個馬來西亞人。這個疑慮在很多人的心中存在……(一旦)這種情緒轉化成行動,人與人在不言中鬥爭,所導致的戰爭會徹底摧毀馬來西亞。”有時候,李卻令事情變壞,發表種族言論,其中很多批評馬來西亞的種族架構,提醒人民非馬來人現已占大多數,占61%,多於39%的馬來人。有一次他說:“為什麼我們要回到以前的新加坡,令在馬來亞的非馬來人淪為少數?”當時人民行動黨和巫統關係已經緊張,李常常要求聯邦政府嚴厲打擊馬來西亞的種族主義者,其中包括巫統領袖賽查花阿峇和賽那昔(Syed Nasir Ismail),令情況愈加惡劣。
李的言論令很多人不滿,尤其是聯盟的政客。陳修信稱他為“馬來西亞和馬來亞史上最大的擾亂者”。東姑認為李的立場太激進,而巫統政客覺得李用其言論來引起馬來西亞華人的注意。李關於馬來新移民的言論與到嚴厲的反駁。阿峇表示:“將馬來人和其他人同歸一類是一個侮辱……”巫統報紙《馬來亞獨立報》(Malaya Merdeka)警告:“如果馬來人受壓,利益不受保障的話,”他們會把馬來西亞和印尼合併起來。東姑對此甚感恐懼。對於他來言,馬來西亞的種族主義者不是真正的極端主義者,真正的威脅是一些尋求“大印尼”來教訓華人的人。

糾紛加劇

種族之間的糾紛導致新加坡的1964年種族暴亂,其後人民行動黨的馬來政客奧斯曼渥(Othman Wok)暗指暴亂由馬來西亞的種族主義者所策劃。暴亂後的一年,局面繼續緊張。賽查花阿峇表明:“無論在何處,我仍然是馬來人。”李在議會中嚴厲反駁道:“如果我到處說(他)說的話:“無論在何處,我仍然是華人”,我們會怎么樣?但是我不斷提醒別人,我是馬來西亞人。我正在學Bahasa Kebangsaan(馬來語──國家語言),我接受憲法第153條。”
李堅持自己並不是反對馬來人的特別權利和憲法第153條,說:“如果移民社區……看不到問題,如果他們不能感受到做一個貧窮馬來人的滋味,又不會同情他,我可以說,他很快會把不滿果斷地表露出來,整個國家將會陷入混亂。”很少有聯盟的人士認真思考他的言論。巫統政客堅持,一個“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表示完全平等的社會,導致馬來人的特權被撤掉。一名聯邦官員施努(Senu Abdul Rahman)覺得,李所提倡的平等會阻止馬來人在經濟上參與:“我們所需要的是機會,一個為人民謀取資產的機會。”李之前表示自己馬來西亞人的身份,施努問:“李今天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從天而降的,是人所賦予的。他難道不感激本國的原居民嗎?”李回應說:“不,我不是在接受別人的款待,我在這裡是我的權利。馬來西亞百分之六十一的人民要於這點上堅持著,否則會失去一切,會失去未來。”有些人(當中包括賽查花阿峇)繼續持著施努的立場,把馬來人稱之為Bumiputra(家中之主),其對向李這樣的外人bangsa asing或寄宿者orang tumpangan的款待被濫用。這番言論引起內閣成員Lim Swee Aun的反駁,堅持他們“是共同業主,不是寄宿者,不是客旅。”
有些人不同意巫統的立場。Ismail Abdul Rahman向議會說“聯盟和人民行動黨贊同一個‘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的概念”,但是具體方法不同。Ismail將人民行動黨的方法定為一個“非群體性的直接模式”(non-communalism straightaway),而聯盟需要“兩個步驟。第一,種族之間的和諧;第二,是最終有一個非群體性的國家(ultimate state of non-communalism)”。李視此番言論為巴結的把戲,除非那些馬來西亞的種族主義者被制止,否則不能認真考慮這番話。

馬新分家

李光耀繼續他的活動,於1965年組成馬來西亞團結大會(Malaysian Solidarity Council(MSC)),裡面有多個多元種族政黨,包括人民行動黨(PAP)、人民進步黨(People's Progressive Party)和聯合民主黨(United Democratic Party)。在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的馬來西亞合一會普通大會中,這些政黨的領袖發表講話,支持一個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人民進步黨的西尼華沙甘(D.R. Seenivasagam)指摘聯盟,利用憲法第153條“欺負非馬來人”,而砂拉越人民聯合黨(砂人聯黨)的王其輝(Ong Kee Hui)說:“我們看到社會歧視的態度,越來越多跡象否定非馬來人的政治平等。為了我們和我們的國家,這一切都要停止,不要讓這狹縊的種族主義坐大。所有住在這裡和稱本國為家的人,不論種族,都應享有政治上的平等。”
不久,巫統后座議員馬哈迪在國會中抨擊李:“新加坡華人從沒認識馬來人的管治,不能忍受被一些長期處於他們腳下的人統治他們。”李事先沒有準備,用馬來語回應:“當然有華人是百萬富翁,開大車子,住大房子。難道令一些馬來人成為富翁,有大車大房子是答案嗎?……如果我們自欺欺人,叫別人相信他們窮是因為他們沒有馬來人的權益,又或是反對人士反對馬來人的權益,我們結果會是怎么樣?你讓鄉下的人相信,他們窮是因為我們不會說馬來語,因為政府不用馬來文,那么他就期待‘當馬來文成為唯一的國家文字’奇蹟會出現。當我們清一色都說馬來語,他的生活水平將會提高。如果這樣的情況不發生時,那又怎么樣?另一方面,當經濟、民生和教育政策出現失誤時,你回來說,噢,這些兇險的華人、印度人和其他人,對抗馬來人權益。他們並不反對馬來人權益。他們作為馬來人有權以馬來西亞人的身份,上到一些教育的水平,這些水平由一些競爭更劇烈的社群──非馬來人的社群──所創造。這是必須做的,不是嗎?不是像他們灌輸這些愚民理論,向他們說一得到一些少數馬來人所享有的馬來人權益,問題就會得到解決。
最後,東姑對一切的政治爭坳感到厭倦,深信任何言語上的衝突會導致暴力發生,於是要求新加坡脫離聯邦。新加坡於1965年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首任總理由李出任。雖然新加坡憲法第89條稱馬來人為新加坡的原居民,並指出要特別保障他們的權利和權益,但是條例沒有列明任何相應政策。
有些人士其後將馬來西亞的成立歸咎於助長“馬來人至上”主義:在馬來西亞成立後,“正如里特委員會所懷疑,馬來人的權利在(馬來西亞成立前的)五六年內萎縮,其後馬來人權益於不平等待遇的環境中獲得增強。”
憲法規定,於獨立後不會馬上把法定語文由英語轉為馬來語,而是有一段十年的緩衝期。隨著1967年這個預定限期愈來愈近,有些華人提倡一套較有包容性的語言政策,容許華語在某些情況下,在公共範疇中使用。

語言爭議

憲法規定,於獨立後不會馬上把法定語文由英語轉為馬來語,而是有一段十年的緩衝期。隨著1967年這個預定限期愈來愈近,有些華人提倡一套較有包容性的語言政策,容許華語在某些情況下,在公共範疇中使用。
來自巫統和PAS的極端人士反駁,但聯盟提出折衷方案,於國家語文法中確認馬來文為官方語言,但在某些情況下,容許英文和其他非馬來文的語言作非官方用途。東姑形容此舉為“確保和平的一著”,但方案被許多馬來人白眼,從而成立了國家語言行動聯盟(National Language Action Front),希望覆核甚至更改法案,而且東姑的管制能力備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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