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

香港大律師公會

香港大律師公會(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創於1949年,為香港唯一一個法定訴訟律師(或稱大律師)專業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大律師公會
  • 外文名: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 創立時間:1949年
  • 性質香港唯一法定訴訟律師專業團體
  • 入會資格:法律學士等
  • 主要職責:法院上代表客戶發言
入會資格,資深大律師,職能,

入會資格

香港學生須完成一法學基本學位:主要為法律學士(LL.B.,Bachelor of Laws)、法律博士(J.D.,Juris Doctor,然而J.D.並非博士學位)或專業共同考試(C.P.E.,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然後修畢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大學舉辦之法律深造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of Law,P.C.LL.)。
自2008年起申請人持非香港法律學歷(包括由香港本地院校舉辦之海外學歷課程)均須於申請PCLL前完成一年制之轉制課程(Conversion Programme)。
完成P.C.LL.後須以學徒(Pupillage)身份實習(俗稱“跟師傅”)一年方可註冊,但擁有半年經驗之學徒在法庭上亦可有有限發言權。
海外訴訟律師亦可累積三年經驗後應考Barristers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以獲取專業資格。
此外擁有三年或以上資格之香港大律師公會或香港律師會會員可申請轉換資格,例如現時(2007年)名列第一的資深大律師施偉賢(Swaine, John, S.C.)2002年時轉為事務律師,2004年卻轉回大律師,惟同一人不能同時擁有兩項資格。

資深大律師

訴訟律師累積十年經驗後有機會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成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 S.C.),在香港的地位等同回歸前的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所有在回歸前已獲認許為御用大律師的香港大律師,在回歸後全部自動獲得香港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過去英國的御用大律師資格授予制度曾為不少法律界人士詬病,包括香港法律界泰斗、大律師胡鴻烈余叔韶等,因此在設立資深大律師制度時,其資格的認定曾掀起一陣討論。只有資深大律師方可在最高訴訟法庭終審法庭(Court of Final Appeal)發言。然此項委任絕非理所當然,首席法官會考慮其行內成就、貢獻、經驗等,絕非擁有年資便能順理成章獲得委任,而大多數資深大律師被委任時年資已超過10年。
至現時為止,大律師公會有一名名譽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人權學者陳文敏教授,他在2003年獲得名譽資深大律師的資格。
截至2011年5月資深大律師共只有85人(76男、9女)。

職能

訴訟律師主要職責為在法院(尤其高等法庭)上代表客戶發言,然訴訟律師須經由事務律師轉介而不能直接招攬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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