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仙案

胡仙案發生於1998年3月17日,廉政公署拘捕星島新聞集團3名現任或前任行政人員,指控他們誇大《英文虎報》和《星期日英文虎報》的發行量,串謀詐欺廣告客戶。星島新聞集團主席胡仙女士被當局認定是串謀者。然而到起訴時,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以認據不足和公眾利益為理由,決定不檢控胡仙。其餘三人則被判處入獄四至六個月。香港特別行政區1998至99年度大事紀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胡仙案
  • 外文名:胡仙案
  • 案發時間:1998年3月17日
  • 性質:詐欺
案件始末,

案件始末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明顯地偏袒胡仙,因為其餘被告的起訴書中,起訴的罪行中有「與胡仙合謀」等字眼。當局考慮的公眾利益包括一旦胡仙被起訴,星島新聞集團的2000名員工可能會失業。事件被民主派認為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衝擊,一些人認為星島新聞集團的中資背景及胡仙與中方的關係使她能被免於起訴。但亦有部分團體認為這是合理的決定。就吳靄儀議員提出“對律政司司長不信任”發表意見, 世界婦女運動網站,
事後,香港大律師公會在1999年2月10日發表聲明,對律政司就胡仙案件拒絕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表示遺憾。在3月5日的聲明中,公會更指責特區政府最近一連串的行為,令人感到它已將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這原則拋諸腦後。律政司司長交代決定不起訴星島集團主席胡仙,並否決向外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提議,以及她向終審法院申請澄清有關無證兒童一案判詞的手法,便是兩個明顯的例子。特區政府不斷為這些事件的態度辯護,只會深大眾對法律制度能否秉行公義有著猜疑。吳靄儀議員提出對律政司司長投不信任票議案辯論,在3月10日,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在立法會提出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不信任動議,但在親政府陣營的反對下遭到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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