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飲酒駕車。

公式表: 80mg(毫克)/100ml (毫升)≤ 酒精含量 ≥ 20mg(毫克)/100ml(毫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飲酒駕駛
  • 相關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啟    用:2011年5月2日
  • 標    準:20毫克/100毫升以上
  • 分數:-12分
定義,處罰,

定義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飲酒駕車。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記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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