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預警機制

食品安全預警機制

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從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到消費環節,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問題,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影響到食品的安全。食品安全預警機制,一般認為政府對食品安全進行的社會性監督管理,是以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安全、健康、衛生、防止公害為目的進行的政府干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安全預警機制
  • 外文名:food safety early-warning mechanism
  • 食品安全:食品無毒、無害,並符合營養要求
  • 預警:危機發生之前對之進行預測、預報
  • 機制:一種約束管理的制度
  • 預警機制:預先發布警告的制度
定義,理論研究水平,我國存在問題,

定義

食品安全預警機制,一般認為政府對食品安全進行的社會性監督管理,是以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安全、健康、衛生、防止公害為目的進行的政府干預。食品安全預警機制可以被定義為政府通過頒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到方式,動員社會各種力量,積極做好危機準備工作和保障措施,對食品原材料及食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等環節的企業和個體的行為進行嚴密監控,對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等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判斷,通過危機傳導流程,發出正確的警報,並在政府其他各部門的協同工作下,充分保證各系統有效運行的組織體系,從而對食品安全進行早期預報和早期控制的一種管理機制。主要目的是為消費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起到提前預防的作用,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公共健康和安全。

理論研究水平

國內食品安全預警機制理論研究水平
對於食品安全預警方面的研究,相對於已開發國家來說,我國食品安全研究起步較晚,專業技術人員匾乏,基礎性研究也比較薄弱。我國在20世紀的80-90年代才開始有極少數人在做這方面的探索性研究,研究經費和手段也極為有限,國家較大規模投入資金和人力開展相應的研究還是近幾年的事情,特別是2002年以來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後,引起政府和專家的高度重視。從已有的學術成果來看,食品安全監管的研究比較多,關於食品安全預警機制與預警管理的研究較少。
國內學術界關於食品安全政府監管、食品安全監管模式、食品安全法規制問題的研究比較多,在食品安全及危機處理機制的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標準、檢測等具體技術問題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一般探討,針對食品安全整個預警動態機制的研究較少。鄒立海在《食品安全危機預警研究》中提出,建立快速高效的食品安全預警預報機制應包括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統一協調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三個方面。孔繁濤的《畜產品質量安全預警研究》對畜產品質量安全預警理論進行了分析總結,主要運用定量的分析方法,構建了理想狀態下的預警概念指標體系與預警套用指標體系,在這基礎上建立出預警微觀模型和預警巨觀模型,對預警研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唐曉純在《中國軟科學》上發表文章《多視角下的食品安全預警體系》從多個角度分析了邏輯預警、系統科學預警、風險分析預警與信號預警理論,主要是對預警理論的分析研究,進一步豐富了預警理論體系。張東玲、高齊聖、楊澤慧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與預警模型:以山東省蔬菜出口示範基地為例》中提出了一種基於多分類離散選擇模型的評估方法,主要涉及預警體系中評估分析系統部分,將語音評價信息進行整合和利用,解決了農產品安全風險中風險級別“序”的問題,此方法能夠有利促進農業操作規範的推廣與套用。
國外食品安全預警機制理論研究水平
國外由於食品安全政策法規比較健全,對食品的監管體系比較完善,其中的預警系統、可追溯系統、監測系統與應急系統都比較健全,對於食品安全生產加工流通過程中的監控技術手段比較先進,一些監管措施包括食品的市場準入制度、食品安全認證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以及可追溯制度的食品資料庫比較健全。《食源性疾病的監測和監控體系》主要介紹了對食源性疾病的監控網路Pulse Net,Lee研究了良好的溝通文化對危機預警的作用以及國際網路環境對危機交流的影響。Taylor主要分析了在現代資訊時代中對信息市場本身的研究,以及信息市場的關鍵地位,對信息市場、新聞媒體及食品質量安全相互之間的關係進行剖析。
總之,國外預警理論方面的研究主要以政府干預理論為基礎,主要集中在預警標準檢測預警指標體系、預警模型等定量分析研究,針對食品安全危機處理與預警機制等定性分析研究的較少,而且這種理論與模式的研究都是以國外發達的經濟與嚴格的行業自律為前提條件。

我國存在問題

(1)多部門的監管模式存在監管盲點,監控機構不健全
目前,我國採取的是典型的多部門管理模式,按照生產、流通、消費的環節進行分段管理,工商、質檢、農業、衛生等部門各司其職,因而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斷裂,沒有配合默契的綜合協調,便不可能有執法行動的高度統一,這種模式本是為了分權制衡,並實現對食品的全方位監管,但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首先,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將注意力更多集中在食品衛生的層次,未能上升到食品安全層面。其次,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眾多,而且職能交錯,很難形成合力,易出現“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現象,整體協調能力非常有限。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中指出,當前我國食品安全基礎薄弱的狀況尚未根本轉變,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監管工作不到位等問題還比較突出,還需進一步突出重點,明確責任,強化集中治理和日常監管,促進食品安全水平不斷提高。
(2)檢測行業體系的不完善、科技力量尚顯薄弱
在食品安全預警管理過程中,實行從田間到餐桌一系列監管過程中,起決定關鍵作用的還是技術檢測層面的原因。在近幾年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來自工商、農業、衛生部門的監督始終未減,但很缺乏關鍵的環節是有著專業素養的檢測行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在“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後引咎辭職在某方面來說就是因為國家檢測標準的複雜繁多與專業,限制用量的添加劑都有一個安全標準,而三聚氰胺等屬於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質,在監管機構在正常監測中是檢測不出來食品中本應不該存在的物質的,問題恰好也正出現於此。非法有害的添加劑一經使用,再從食品中檢測出來非常困難,成本也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實際食品檢測工作中實施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早在2007年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也是在排除多種可能後發現的,食品的安全檢測實際上沒有可以檢測一切的檢測方法或儀器,食品安全預警中的關鍵就是檢測行業提前對原材料開展分析測試,等食品進入流通的最後環節,對其進行簡單的市場抽查,發現問題往往很難控制,因為已經由很多消費者己經在食用該產品,涉及的面也更廣了。要解決這一難題關鍵還是要構建食品安全預警機制,我們不可能對所有存在危害物質進行檢測,但我們卻有可能對某些存在安全風險的有害物質因素進行檢測,從而做出某些針對性的綜合預警報告,及時發布信息,使得消費者安心消費。
所以食品安全預警工作在風險檢測基礎上對生產環節的監管就會事半功倍,對原材料與生產過程的監督就很好的解決了這一難題,對沒有進入市場的危害食品進行處理就會得到有效控制,就會很少對消費者產生危害,這一有力的監督就必須依賴先進的分析檢測技術,例如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就根據海鮮製品在原材料和生產環節進行的監督形成一個特有普遍認為安全的食品名單,簡稱為“GRAS”,對他們認為“危險性高的食品”特別關注,在美國GRAS食品就意味著經過專業部門檢測合格的食品,而不是免檢食品,消費者可以放心食用。
(3)行業協會的組織作用力不夠
行業協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發達完善的行業協會是市場經濟成熟的顯著特徵。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業協會及類似於行業協會的組織,如行會、同業工會、商會等均有幾百年的發展歷史,已形成了一套既定的社會規範,在維護市場秩序、智慧財產權保護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業協會、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組織等社會參與的重要力量的作用還沒有完全釋放出來。由於法制力、行政力、協調力和社會力等多種力組合而成的治理結構及其功能還存在著一些缺陷,使不安全的食品總能找到產生的空間和時間,這是不安全食品屢禁不止的體制根源。
食品行業的快速發展也是市場經濟發展促進的結果,但這種增長基本上處於無規則無序的市場狀態,這就缺乏同業的指導,使得食品生產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同樣,也應該加強行業的統一規範,使得食品生產標準統一,把關質量,統一定價,以免存在不公平競爭行為。當然,這也需要食品生產企業的行業自律,為企業以後更好的發展鋪路。
在市場經濟中,行業協會是同行企業的自律性、公益性組織。一方面,同行企業要以行業協會為平台,相互監督、自律行為;另一方面,企業要藉助行業協會這個平台相互結盟,保護同行企業的整體利益。因此,在維護食品安全過程中,行業協會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
(4)預警責任機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沒有建立責任制,沒有徹底解決誰來監管種植、養殖,誰來監管生產、加工,誰來監管儲存、流通等環節,每一個環節都要有人對食品安全流程負責,但其監管責任卻沒有真正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環節中去。
目前,我國針對各級政府黨政領導幹部在食品安全事件甚至在公共危機事件預警中的責任規定存在不足:一是預警責任基本分散在一些政府檔案當中,而且數量甚少。系統的關於預警責任法規的有《公共衛生突發性事件應急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二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讀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二是責任規定過於模糊。僅僅規定了黨政領導幹部因過錯或是讀職行為而導致產生重大事故的必須引咎辭職,但並沒有明確責任主體在不同類型的公共危機事件中或公共危機事件預警過程的不同階段應該承擔哪些具體責任內容;三是忽略了由政府承擔的對受害者的經濟責任。在我國“三鹿奶粉”事件中責任追究的實踐與法規中,我們可以發現責任追究往往重行政責任,而忽略了同等重要的、應該由政府承擔的經濟責任;四是忽略了保證責任內容實現的制度建設。我國政府當前更多地停留於規定公共危機事件預警中政府的責任內容,而忽略了保證內容實現的制度建設。首先,在問責主體上,具有隨意性,一般都是上級領導,而沒有充分調動媒體、社會大眾、社會其他組織的積極性;其次,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具有單一性,普遍適用的方式就是引咎辭職,不同級別的責任方式規定不明確。最後,在問責對象(責任主體)上,大多數第一責任人都是各級黨政的主要領導,而忽略了追究當事人、媒體、專家組等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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