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富順縣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件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家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四川省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自貢市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定。
1.3適用範圍
本行政區域內,由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危害,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適用本預案。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安全事件參照本預案執行。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適用《富順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4事件分級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件。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食品安全事件分為四級,並分別予以不同顏色作標誌: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
1.4.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級)
危害特別嚴重的、擴散性特彆強、社會影響特別大,事態非常複雜,對本縣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下,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對包括四川在內的2個以上省(區、市)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本省處置能力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台灣)、跨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級)
危害嚴重、擴散性強、社會影響大,事態複雜,對本縣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組織全省各有關單位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並且出現死亡病例的;
(2)出現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到2個以上市(州)範圍,超過市(州)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4.3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級)
危害較嚴重、擴散性較強、社會影響較大,事態較為複雜,對本縣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需要省級個別部門參與並且調度全市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響範圍涉及全市或2個以上縣(區),給人民民眾食品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出現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級)。
危害性、擴散性、社會影響不特別顯著,事態比較簡單,僅對本縣較小區域食品安全、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需要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力量進行處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響範圍涉及2個以上鎮(鄉),給人民民眾食品安全帶來危害的;
(2)病患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5事件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2應急處置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縣級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組織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件級別。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食品安全事件,按照國家特別重大、省重大、市較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開展本行政區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啟動Ⅳ級回響的建議,由縣人民政府啟動回響,組織成立富順縣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達不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級別的日常食品安全問題,由事件發生地鎮(鄉)人民政府牽頭,負責事件發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縣級部門,衛生計生等其它相關部門配合,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置。
2.2組織機構及職責
2.2.1指揮部設定
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根據食品安全事件處理的需要,成立縣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Ⅰ級食品安全事件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Ⅱ級食品安全事件在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Ⅲ級食品安全事件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有關部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Ⅳ級食品安全事件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分管領導(食安委主任)任副總指揮,成員單位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縣政府辦、應急辦、食藥安全辦、食藥監局、衛生計生局、農牧業局、林業局、發改局、質監局、文廣旅新局、城管局、鹽政稽查所、教育局、規建住保局、環保局、公安局、財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宣傳部、監察局、經商科信局等部門以及檢測檢驗機構、行業協會組織。由縣食藥安全辦、食藥監局、衛生計生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食藥安全辦)。
2.2.2指揮部職責
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組織發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審議批准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2.3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是指揮部下設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縣食藥安全辦主任擔任,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市政府、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2.2.4成員單位及鎮(鄉)政府職責
各成員單位及鎮(鄉)人民政府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善後處置、安全維穩等工作。牽頭日常食品安全問題處置。
縣政府辦(縣應急辦):承擔和組織協調Ⅰ、Ⅱ、Ⅲ級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工作;統籌協調和指導Ⅳ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善後處理和恢復重建工作;加強事件預防、應急保障、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和應急管理督查等。
縣食藥安全辦:監督、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收集並按照許可權發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預警信息;向市食藥安全辦公室及縣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等工作。
縣食藥監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衛生計生局:負責食品安全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現場衛生處理、流行病學調查、病源學檢測和病因及危險因素的分析;負責生物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信息。
縣農牧業局:負責對食用農產品種植環節、畜禽養殖環節、食用水產品養殖環節、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和農、畜、水產品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對食用林產品種植環節,野生動物訓養等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對糧油收購、儲存、運輸和政策性用糧購銷中糧油質量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文廣旅新局:負責配合縣食藥監局等對旅遊景區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城管局:負責對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運輸環節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及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規定的部門職責分工執行。
縣鹽政稽查所:負責對食鹽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協助縣食藥監局等對在教育部門所管轄的學校、托幼機構、培訓機構等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規建住保局:負責協助縣食藥監局等對建築工地食堂等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因非生物環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環境監測,並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議,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食品安全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的維護;對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進行查處。
縣財政局:負責指導相關部門將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資金及日常工作經費納入政府部門綜合預算予以保障,加強資金監管。
縣民政局:負責協助縣食藥監局等對養老機構食堂等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中需政府救助對象的救助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助縣食藥監局等對快遞、物流等食品運輸環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道路保通保暢工作,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處置救援隊伍、物資和病員的運輸。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事件宣傳報導,審核外宣新聞通稿,負責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對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對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縣經商科信局:負責協助縣食藥監局等對網路平台交易食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救援處置中電力、成品油、物資的組織、供應工作及市民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
縣法院:負責指導和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關職務犯罪案件。
縣僑務辦:負責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國外、港澳台地區時的溝通聯絡工作。
檢測檢驗機構:負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檢測檢驗工作。
相關行業協會組織:負責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技術支持、企業聯絡工作。
2.2.5工作組設定及職責
縣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件調查組
由縣食藥安全辦牽頭,會同縣公安局、監察局及相關部門負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評估事件影響,儘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件防範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負責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等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由監察局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件調查組可以設定在事件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件調查(簡稱前方工作組)。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對事件現場進行衛生處理,並對與事件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2)危害控制組
由事件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由衛生計生局負責,結合事件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
由衛生計生局牽頭,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件原因和評估事件發展趨勢,預測事件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5)維護穩定組
由公安局牽頭,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事件處置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信息發布工作。
(7)專家組
指揮部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回響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2.2.6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應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縣食藥安全辦公室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建立縣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路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件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件隱患預警等內容;衛生計生局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信息共享。縣食藥安全辦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路體系的統一管理。
食藥監、衛生計生、質監、農牧業等有關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3.2醫療保障
衛生計生局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3.3人員及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力量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件核實、級別核定、事件隱患預警及應急回響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縣政府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事件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交流與合作,為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3.4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後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3.5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6宣教培訓
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
4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監測預警
縣衛生計生局會同食藥安全辦、食藥監、農牧業、林業、質監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縣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縣衛生計生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並由食藥安全辦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通報衛生計生部門、食藥安全辦和有關方面,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件報告
4.2.1事件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導信息;
(6)國家、省、市、其他縣(區)通報我縣信息。
4.2.2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食藥安全辦、衛生計生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食藥安全辦、衛生計生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縣衛生計生局報告。縣衛生計生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縣食品藥品安全辦。
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計生局、食藥安全辦報告。
縣衛生計生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縣食品藥品安全辦。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件相關情況,應當立即向縣食藥安全辦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縣食品藥品安全辦,經初步核實後,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縣食品藥品安全辦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通報。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件且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縣食品藥品安全辦應當按規定向縣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辦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市食品藥品安全辦報告。
4.2.3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食品藥品安全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時,應當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時,應當包括事件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件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已採取措施、事件簡要經過等內容;並隨時通報或者續報工作進展。
4.3事件評估
4.3.1 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計生局提供食品安全事件相關信息和資料,由衛生計生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件評估。
4.3.2 食品安全事件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件級別和確定應採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2)事件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事件發展蔓延趨勢。
5應急回響
5.1分級回響
根據食品安全事件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回響。Ⅰ級、Ⅱ級、Ⅲ級回響分別由國家、省、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Ⅳ級回響由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
核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報經國務院批准並宣布啟動Ⅰ級回響後,按照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布署,開展本縣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核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報經省政府批准並宣布啟動Ⅱ級回響後,按照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布署,開展本縣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核定為較大食品安全事件,報經市政府批准並宣布啟動Ⅲ級回響後,按照市較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布署,開展本縣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核定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報經縣政府批准並宣布啟動Ⅳ級回響後,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啟動食品安全事件Ⅳ級回響期間,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及鎮(鄉)人民政府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按相應職責做好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事件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並配合食藥安全辦及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富順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2應急處置措施
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件危害:
(1)衛生計生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2)衛生計生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現場衛生處理,並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食品監管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儘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原因。
(3)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4)農牧業、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食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件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相關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場所,消除污染。
(5)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牧業、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生產經營並封存。檢驗後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6)及時組織研判事件發展態勢,並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件可能影響到縣外時,及時報告市食藥安全辦,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5.3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應當對引發食品安全事件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件發展趨勢、預測事件後果,為制定事件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件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件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5.4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件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件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直至回響終止。
5.4.1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縣性或區域性重大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3)回響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件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
——食品安全事件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5.4.2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
縣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回響終止。
5.5信息發布
事件信息發布由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採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鎮(鄉)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6.2獎懲
6.2.1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件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6.2.2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總結
食品安全事件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縣食藥安全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縣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管(主管、協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本鎮(鄉)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報縣食藥安全辦備案。縣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管(主管、協管)部門指導監管(主管、協管)單位制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方案。
7.2演習演練
鎮(鄉)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要開展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並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7日印發的《富順縣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富府辦發﹝2013﹞31號)同時廢止。
7.4名詞術語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預案所稱食品,包含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亦稱食源性疾患,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5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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