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受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領取或接受並持有應稅憑證(如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的印花稅納稅人之一。其納稅義務產生於領受應稅經濟憑證時,具體徵稅範圍包括政府部門發放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貼花五元。領受人與立契約人、立據人等共同構成印花稅納稅主體,區別於擔保人、證人等非直接應稅對象。
基本介紹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 應稅憑證:權利許可證照
- 稅率類型:從價計征、從量計征
- 納稅方式:按件貼花五元
- 納稅義務:領受時產生
- 減免政策: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財產贈予政府等所立的書據
定義與法律依據
應稅憑證範圍
- 房屋產權證
- 工商營業執照
- 商標註冊證
- 專利證
- 土地使用證上述憑證需按每件五元的標準貼花納稅。
稅率與計稅方式
- 計稅依據:應稅憑證的件數
- 稅率標準:固定稅額五元/件其他類型納稅人(如立契約人)則可能適用從價計征,按憑證金額比例納稅。
納稅義務與減免政策
- 權利許可證照的領受人;
- 財產贈予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所立書據;
- 無息、貼息貸款契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