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試行)

鞍山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場主體事中事後監管,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自律,提高監管效能,規範市場主體抽查工作,依據國務院《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鞍政辦發〔2016〕52號)以及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規章以上確定的行政委託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檢查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行政機關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場主體,隨機選派的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被抽查市場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公布抽查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的活動。
第四條對市場主體的抽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和隨機的原則。
第五條對市場主體的檢查應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文明執法,檢查活動不得妨礙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
第六條隨機抽查事項要在2016年內達到市場監管執法事項的100%,其他行政執法事項50%以上,2017年年底前要實現全覆蓋。
第二章工作機制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級政府公布的權責清單,梳理本部門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內容、依據等,確定抽查方式和抽查頻次等內容,通過政府網站或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層級監督許可權的調整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行政機關要建立市場主體庫。按照行政區域,明確檢查對象範圍,建立市場主體庫,列入隨機抽查市場主體名錄庫的企業可以按照行業領域、隸屬關係、生產經營規模、風險等級、標準化建設等級和“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等級進行標註管理,並可以根據不同的標註級別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市場主體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九條行政機關要建立隨機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名錄庫的人員應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對專業性較強的檢查工作,可以根據專業要求設立子名錄庫或分名錄庫,設定類別條件選擇被檢查對象,同時確定專業執法人員。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及時根據人員調整或行政執法證變化情況調整更新。
第十條建立“雙隨機”軟體系統,根據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匯總信息,實現執法人員、抽查對象的各種分類檢索、事項檢索等條件分類組合、隨機抽取,滿足行政執法“雙隨機”檢查、定向和不定向檢查等使用要求,並自動生成記錄,實現全程留痕跡,責任可追溯。
第三章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十一條採用“雙隨機”方式確定檢查對象,應通過“雙隨機”軟體系統,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按照“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隨機確定待查對象。一個年度內,對於已經抽查過的對象,不再列為下一輪隨機檢查對象。
第十二條採用“雙隨機”方式確定執法檢查人員,應根據行政隸屬、職能和工作職責,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通過“雙隨機”軟體系統隨機抽取相應執法人員,如遇被抽取的執法人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履行職責的,應再行隨機抽取遞補。
第十三條對上級部署的專項檢查以及受理投訴舉報等市場主體已經明確的監督檢查,應採取隨機選派的方式確定執法人員。
第十四條“雙隨機”抽查至少應由2名持有行政執法證件人員組成。在隨機抽選現場應當有本部門副職領導或監察人員見證。
第四章檢查的內容和方式
第十五條檢查的方式應當以實地檢查為主,並結合利用書面檢查、網路監測等方式。
第十六條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事項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是否合法,涉及產品生產經營的必要時可對有關產品進行抽檢。對“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的市場主體,還應就市場主體原違法記錄行為是否改正、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開展檢查,市場主體應當積極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市場主體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相關應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並在政府網站或本部門網站進行公示,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檢查中發現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許可(批准)而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批准檔案),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按“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處理。
檢查中發現的市場主體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應立即責令整改。
檢查中發現“經營異常名錄管理”類企業與原違法記錄相關的行為仍未整改的,應依法從重處理。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應當填寫實地核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核查情況,並由市場主體確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蓋章)。市場主體拒絕確認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進行見證。
檢查時應形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五章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條檢查時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得出檢查結果,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形成檢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檢查人員對形成的檢查結果的合法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要將檢查情況、處理結果在檢查結束後15日內在政府網站或本單位網站上公示,並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行政機關在檢查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情形的,應當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檢查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違法線索,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責任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具有下列行為的,應加強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一)涉及公共安全或國家嚴格管制行業、物品的;
(二)有嚴重違法紀錄的;
(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社會關注度高,投訴舉報多的;
(五)拒絕接受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有必要加大管理力度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對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市場主體行政機關可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定程式的;
(二)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本單位所有執法人員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掌握本部門檢查業務,實現業務全能型。
第二十八條市本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細則制定本部門的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示,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本地區的工作規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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