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經工信部2018年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於2018年7月2日印發,共二十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7月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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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
工信廳政〔2018〕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部機關各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已經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8年7月2日

辦法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執法檢查行為,健全事中事後監管,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等要求,結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行政執法檢查中推廣“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不斷提高“雙隨機一公開”在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中的比例。
本辦法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對工業和信息化部隨機抽查事項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結果。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遵循依法實施、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部政策法規司負責統籌指導推進“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工作。
承擔行政執法檢查事項的職能司局(以下簡稱職能司局)是“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主體,依據職責具體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第五條 部政策法規司會同相關職能司局編制工業和信息化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報部領導批准後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內容包括隨機抽查事項名稱、抽查內容、抽查依據、抽查方式、抽查頻次和抽查結果公開方式等。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政府職能轉變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部政策法規司、辦公廳會同相關職能司局依託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政務系統,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專家名錄庫。
職能司局負責前款規定名錄庫的數據更新和日常管理。
第七條 職能司局在每年第一季度編制隨機抽查事項的年度抽查工作計畫,明確抽查對象範圍、執法檢查人員要求、抽查比例和頻次、實施抽查的時間等。
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應當綜合考慮必要的檢查對象覆蓋面和防止過度檢查、加重檢查對象負擔等因素。
第八條 對隨機抽查事項開展抽查工作時,由職能司局通過搖號、機選等方式,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人員組成檢查組並實行組長負責制。需要請專家參與有關抽查工作的,從專家名錄庫中隨機抽取。
職能司局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應當綜合考慮屬地管理、專業要求、任務特點等情況,結合實際選擇在本司局內隨機抽取、跨司局間隨機抽取或者本司局與下級主管部門間隨機抽取等方式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第九條 執法檢查人員、專家與檢查對象之間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迴避方式包括本人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專家交換檢查對象,或者本人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應當重新隨機抽取替代人員。
第十條 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在同一年度內因同一事項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1次。
職能司局內不同處室在同一季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抽查事項,採取聯合抽查的方式一次性查完;不能採取聯合抽查的,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在實施抽查時原則上應當排除其他處室已抽查過的檢查對象。鼓勵不同司局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抽查事項進行聯合抽查。
對投訴舉報多、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有被行政處罰等違法違規記錄的檢查對象,應當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一條 職能司局進行隨機抽查,需要檢查對象配合的,應當向檢查對象告知檢查依據、檢查內容等。
第十二條 隨機抽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網路監測或者檢驗檢測等方式實施。
第十三條 採取現場檢查的,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
現場檢查結束時,應當如實填寫現場檢查記錄,由檢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並簽名,必要時邀請相關人員簽字見證。
第十四條 職能司局應當在每次隨機抽查工作結束後形成抽查情況報告。抽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抽查時間、檢查對象數量、抽查內容、抽查情況、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十五條 職能司局應當在每次隨機抽查工作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情況報告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有關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開,但依法不予公開或者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單個檢查對象的抽查結果一併公開。依法不予公開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定向通報。
第十六條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檢查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職能司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並對檢查對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第十七條 職能司局及其執法檢查人員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潔執法,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受檢查對象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執法檢查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推廣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隨機抽查相關數據留存、痕跡可查。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適用本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
對民眾投訴舉報、上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有特別規定,需要實施專項檢查或者拉網式檢查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制定背景

“雙隨機一公開”是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創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要求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提出要加快“雙隨機一公開”配套制度機制建設。2018年6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建立“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我部2016年公布了14項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系統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取得了積極成效。制定《辦法》是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檢查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迫切需要。

主要工作

2018年初,我部啟動了《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梳理了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和部分地方的相關制度,對部機關相關司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經驗進行了研究。3月,我們書面徵求了部機關各司局和各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的意見。5月、6月,我們組織部機關相關司局、通信管理局進行了兩次專題座談研討。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形成了《辦法》。2018年6月20日,我部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定義和職責分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對我部隨機抽查事項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結果。政策法規司負責統籌指導推進“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工作,職能司局依據職責具體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二)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政策法規司會同相關職能司局編制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報部領導批准後公布。清單內容包括隨機抽查事項名稱、抽查內容、抽查依據、抽查方式、抽查頻次和公開方式等。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政府職能轉變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三)建立相關名錄庫。政策法規司、辦公廳會同相關職能司局依託部電子政務系統,建立市場主體、執法檢查人員和專家名錄庫;職能司局負責數據更新和日常管理。
(四)明確抽取方式。開展抽查工作時,由職能司局通過搖號、機選等方式,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中隨機抽取人員;需要請專家參與的,從專家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同時,為解決監管力量不足等困難,職能司局可以結合實際選擇在本司局內隨機抽取、跨司局間隨機抽取或者本司局與下級主管部門間隨機抽取等方式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五)防範檢查擾民。除規定情形外,在同一年度內因同一事項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1次;本司局不同處室在同一季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抽查事項,實行聯合抽查、一次查完;不能採取聯合抽查的,原則上應當排除其他處室已抽查過的檢查對象。鼓勵不同司局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聯合抽查。
(六)建立抽查公開制度。職能司局應當在每次隨機抽查工作結束後形成抽查情況報告,將抽查情況報告在部入口網站、有關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開;對單個檢查對象的抽查結果一併公開。依法不予公開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定向通報。
(七)隨機抽查與日常檢查銜接。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依規處理,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對投訴舉報、上級交辦或者其他部門移送以及我部有特別規定的,可以實施專項檢查或者拉網式檢查,不適用隨機抽查。
此外,《辦法》還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主要原則、檢查告知、檢查紀律、電子政務等作出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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