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批准許可權

革命烈士批准許可權,現役軍人因戰犧牲的, 由團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為革命烈士;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的,由軍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為革命烈士。現役軍人病故的不稱烈士。經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由批准機關填發《革命烈士通知書》,寄給家屬居住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以便當地政府對烈士家屬做思想工作,同時按規定進行撫恤。革命烈士家屬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到《革命烈士通知書》後,即填寫《革命烈士證明書》,代民政部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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