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級行政機關保留、取消、下放、劃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目錄

《青海省省級行政機關保留、取消、下放、劃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目錄(第1批)》,已經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凡目錄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一律不得再執行。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0-00005
  • 文  號::省政府令[第17號]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12/25
青海省省級行政機關保留、取消、下放、劃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目錄(第1批)
省政府辦公廳
一、保留項目(7項)
(一)審批7項
1、全省性會議
依據: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劃》(青政〔1999〕27號)第17條
2、新聞發布
依據: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劃》(青政〔1999〕27號)第18條
3、省級表彰獎勵活動
依據: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檔案《關於減少領導同志應酬活動的規定》(青辦發〔1994〕4號)
4、收費公路收費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64條
5、設定道路檢查站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交通部門在道路上設定檢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問題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
6、褒揚革命烈士
依據: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1980年6月4日發布)第4條
7、許可權內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一、保留項目(3項)
(一)許可1項
1、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的制發(含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依據:省政府《青海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1998年第2號令)第3條、第5條第2款、第6條、第8條第2款第(1)項
(二)審核(審查、核准)1項
1、行政執法證件年審
依據:省政府《青海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1998年第2號令)第11條第1款
(三)備案1項
1、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樣本、持證人員名單、證件編號
依據:省政府《青海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1998年第2號令)第5條第1款、第8條第1款第(1)項
省政府組成部門
省發展計畫委員會
一、保留項目(19項)
(一)許可2項
1、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及標準
依據:原國家計委、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印發〈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8〕2084號)第5條、第7條第3項 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
2、工程諮詢單位資格(丙級)
依據:原國家計委《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工程諮詢單位持證執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政研〔1997〕506號)
(二)審批7項
1、許可權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工報告
依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青海省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式簡化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辦〔2000〕141號)
2、總投資100萬元以上以工代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1999〕50號)第16條
3、全省以工代賑計畫
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1999〕50號)第11條
4、許可權內國外貸款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依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國政府貸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15號)第4條 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限額以下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外資〔1999〕2103號)
5、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
依據: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11條
6、許可權內限制甲乙類外商投資項目
依據:原國家計委、經貿委、外經貿部《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1997年第7號令)第10條
7、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63條
(三)審核(審查、核准)9項
1、限額以上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開工計畫
依據:原國家計委《關於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計建設〔1997〕352號)第9條
2、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社會投資項目
依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青海省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式簡化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辦〔2000〕141號)第5條
3、進口免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
依據: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進口免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填寫規範的通知》(署稅〔1998〕197號)
4、限額以上外商直接投資及海外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依據:國務院《國務院關於擴大內地省、自治區、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單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國發〔1996〕34號)
5、重要農產品進口配額證明
依據:原國家計委、外經貿部等五部委《關於印發〈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特定商品進口自動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重要商品進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計經貿〔1994〕421號)
6、全省黃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項目
依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74號令)第10條
7、大中型水電站和水庫庫區後期扶持基金項目
依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電力工業部、水利部《關於設立水電站和水庫庫區後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計建設〔1996〕526號)
8、許可權內項目邀請招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11條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9、由國家計委批准的國外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利用外資方案
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借用國際貸款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6號)第5條
(四)備案1項
1、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社會投資項目
依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青海省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式簡化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辦〔2000〕141號)
二、取消項目(7項)
(一)審批6項
1、許可權內房地產開發,社會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許可權內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3、各類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
4、許可權內政府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含年檢年審)
5、許可權內一般基本建設項目及非工業更新改造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含年檢年審)
6、許可權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固定資產投資
(二)備案1項
1、藥品價格登記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保留項目(25項)
(一)許可6項
1、煤炭生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24條、第27條
2、食鹽批發、運輸
依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第197號令)第11條、第18條
3、成品油零售倉儲經營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國辦發〔1999〕38號)
4、甘草、麻黃草藥專營收購
依據:國家經貿委《關於保護甘草、麻黃草藥用資源,組織實施專營和許可證制度的通知》(國經貿〔2000〕882號)第4條
5、節能檢測機構資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20條、第29條
6、省級新產品新技術鑑定證書
依據:國家經貿委《新產品新技術驗收管理辦法》(第3號令)第12條
(二)審核(審查、核准)18項
1、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
依據: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辦理〈開採黃金礦產批准書〉的有關規定的通知》(國經貿黃金〔2000〕161號)第1條、第3條
2、食鹽生產企業定點
依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第197號令)第11條
3、企業生產農藥的批准證書初審
依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216號令)第13條
4、新建改建與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業銷售經營企業及爆破產品契約
依據: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管理暫行規定》(第2號令)第16條、第27條、第35條、第37條
5、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依據:國家經貿委《關於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實施意見》(國經貿〔1999〕637號)第2條
6、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
依據:國家經貿委《鼓勵和支持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技術中心暫行辦法》(國經貿〔1993〕261號)第5條
7、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依據:《鼓勵和支持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技術中心暫行辦法》第11條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技術進步工作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0〕第231號)
8、省級、國家級技術創新項目、新產品計畫
依據: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創新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第4號令)第8條、第13條
9、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限額以上技改項目
依據:國家經貿委《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辦法》(國經貿〔1999〕886號)第11條 原國家計委、經委《關於放寬固定資產投資審批許可權和簡化審批手續的通知》(〔1987〕866號)
10、重大裝備國產化創新項目貸款貼息
依據:財政部、經貿委《重大裝備國產化創新研製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辦法》(財工字〔1997〕316號)第7條
11、監控化學品拆除、進出口、失效處理及新、擴、改項目
依據:國務院《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190號令)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
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依據: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式》(2000年3月16日)第1條
1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7條
14、醫藥儲備
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醫藥儲備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23號)
15、設立拍賣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11條
16、限額以上建設項目(工程、含礦山)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審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8條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第3條
17、重要工業品(除機電產品)進出口配額
依據:原國家計委、經貿委《關於重要商品進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2568號文)第1條
18、自營出口企業紡織品被動配額
依據:國務院《關於紡織工業深化改革調整結構解困扭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號) 《關於做好2001年紡織自營出口企業紡織品被動配額分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
(三)備案1項
1、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
依據: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管理規定》(第19號令)
二、取消項目(29項)
(一)許可13項
1、煤炭經營資格證書
2、青海名牌產品證書
3、新型牆體材料和節能建材項目認定書
4、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
5、化工防腐蝕資格證書
6、機械產品評定等級證書
7、室內裝飾企業資質設計、施工證書
8、酒類專賣市場許可證
9、工商管理培訓證書
10、一類瓦楞紙箱產品許可證
11、檢測檢驗人員操作證
12、危險性較大設備安全使用證
13、集體採金許可證
(二)審核16項
1、輕工企業技改項目審批
2、中藏藥項目審批
3、自籌資金重工、機械企業技改、可行性檔案審批
4、新、擴、改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
5、機械、化工行業、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審查
6、高、低壓、開關櫃進網資格
7、汽車、機車、改裝車、農用車生產目錄審查
8、職工持股會審批權
9、外商投資商貿企業試點初審
10、舊貨交易市場審批
11、各種工程設計及工藝
12、企業集團組建審批
13、國有企業技改項目立項、可行性報告審核
14、科技三項費用審核
15、大中小型企業認定
16、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
三、下放(5項)
(一)許可2項
1、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2、生產性廢舊金屬專營許可證書
(二)審核(審查、核准)3項
1、國有企業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
2、民族貿易用品產品企業技術和項目審查
3、商業物資企業出口經營權初審
四、劃轉(5項)
1、水泥產品生產許可(劃轉至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2、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 (劃轉至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
3、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審核(劃轉至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
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操作證除外)(劃轉至事業單位或中介服務機構)
5、起重機械、電梯安全檢驗證書(劃轉至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省電力公司(職能移交省經貿委)
一、保留項目(4項)
(一)許可2項
1、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5條 原電力工業部、國家工商管理局《關於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辦理註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綜〔1997〕 537號)
2、承裝(修)供電和受電設施單位資格
依據: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1996年第196號令)第37條
(二)審核(審查、核准)2項
1、火電、送變電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質註冊
依據:原電力工業部《火電、送變電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質註冊管理辦法》(建〔1995〕第410號)第8條
2、電力工程設備監造單位資質
依據:原電力工業部《電力工程設備監造單位資質管理辦法》(電建〔1995〕第504號)第5條
二、下放(1項)
1、進網電工作業許可證
三、劃轉(2項)
1、電力施工企業及項目經理、工程勘察設計、建設監理、調試單位資質(劃轉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電力工程諮詢單位資質(劃轉至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
省教育廳
一、保留(20項)
(一)許可1項
1、省屬中專及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師資格
依據: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第188號令)第9條
(二)審核(審查、核准)14項
1、高等教育、省外中專學校在青年度招生計畫、錄取
依據:國務院《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國發〔1986〕32號)第3條
2、高中階段以上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7條
3、中外合作設立各級各類辦學機構(不含高等學歷教育的辦學機構)
依據:原國家教委《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教外綜〔1995〕31號)第7條、第13條
4、中國小教學用書及相關資料
依據:原國家教委《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19號令)
5、高等教育、中等專業教育機構的專業設定、變更
依據: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的規定》(〔1999〕7號)第10條、第15條
6、境外組織在本省高校設立獎學金和有條件捐贈項目
依據:國務院台辦及原國家教委《關於台灣人士和民間機構在大陸捐資助學和使用辦學有關問題的通知》
7、接受外國留學生院校資格認可
依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第9號令)第7條、第13條
8、聘用外籍教師文教專家
依據:原國家教委、國家外專局《高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國籍教師的規定》(教外辦〔1991〕462號)第18條
9、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計畫
依據:原國家教委《關於頒發普通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教學〔1997〕6號)第8條
10、社會辦學力量設立的中等以上學歷教育和省外社會辦學機構在本省招生
依據:省政府《青海省〈社會辦學力量條例〉實施細則》(1999年第10號令)第5條、第8條
11、高等、中等專業學校學費、中國小校學費雜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國家教委19號令)第17條
12、省級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獎勵
依據:原國家教委《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教人字〔1998〕1號)第5條
13、社會力量舉辦的中等以上教育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廣告
依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226號令)
14、高等院校授予學科專業學位(不含博士)資格
依據:原國家教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加強省級人民政府對學位與研究生的工作統籌權的意見》(〔1997〕7號)第2條
(三)備案5項
1、高校研究生學歷證書
依據:原國家教委《關於做好研究生學歷證書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司〔1996〕36號)第4條
2、高校畢業證發放
依據:原國家教委《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教學〔1993〕12號)第17條
3、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4〕4號)第25條 原國家教委《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規定》第5條、第30條、第31條、第43條
4、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學籍變更
依據: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7號令)第21條
5、普通高校成立職業技術學院
依據:教育部《關於同意授權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設立高等職業學校的批覆》(教發〔2000〕161號)第2條
二、取消(9項)
1、教育基建項目圖紙審查
2、幼稚園保育
3、高校科技進步獎
4、高校人文社科優秀成果獎
5、高校科技成果審核備案
6、自費出國留學
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畢業生畢業前申請在外省分配就業流動手續
8、組織全省性中國小競賽活動
9、教育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審核
三、下放(5項)
1、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計畫和錄取
2、國語水平測試
3、中國小校長培訓機構資格及校長任取資格
4、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計畫
5、社會力量舉辦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國小校設立
四、劃轉(1項)
1、教育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審核(劃轉至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
省科學技術廳
一、保留項目(7項)
(一)審批1項
1、科學技術獎勵
依據:科技部《國家科學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第1號令)科技部《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第2號令)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第3號令)
(二)審核(審查、核准)5項
1、自然科學期刊管理
依據:原國家科委、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科學技術期刊管理辦法》(1991年6月發布)
2、科技保密項目的保密審查
依據:原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第20號令)第5條
3、全省科技計畫(包括攻關開發、星火、火炬等計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7條
4、科技三項費用
依據:財政部、國家計委、經貿委、科委《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財工字〔1996〕44號)第6條
5、出口國家秘密技術
依據:原國家科委《印發〈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8〕425號)
(三)備案1項
1、科技成果登記
依據:原省科委《關於青海省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管理辦法》(青科成字〔1991〕181號)第2條
二、取消項目(17項)
1、專利廣告出證登記
2、技術研究中心機構的設立
3、農牧業科技示範區的設立
4、科技型企業的設立
5、科技扶貧示範區的設立
6、外事審批權
7、外事邀請
8、引進技術的有關人員出國備案
9、科技成果鑑定
10、出國(境)培訓的歸口管理
11、引進外國先進經濟技術專家
12、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
13、審核科技服務機構
14、科技成果評估
15、技術契約認定登記
16、技術市場管理資格
17、自然科學研究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資格
三、下放(1項)
1、技術經紀人的資格認定
四、劃轉(3項)
1、自然科學研究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劃轉至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
2、工程系列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劃轉至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
3、民營科技企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劃轉至事業單位或中介機構)
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
一、保留項目(9項)
(一)審批3項
1、舉辦大型宗教活動
依據:省委統戰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廳《關於加強對大型宗教活動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號)第2條
2、朝覲人員
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外交部、公安部《關於加強朝覲事務管理若干辦法(試行)》(國宗發〔1998〕048號)第7條
3、與外國宗教組織交流
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印發〈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宗教外事歸口管理和審批許可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國宗發〔1995〕039號)第2條
(二)審核(審查、核准)5項
1、國家公務人員因公朝覲
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加強朝覲事務管理若干辦法(試行)》(國宗發〔1998〕048號)第19條
2、接收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
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於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捐贈批准許可權問題的通知》(國宗發〔1993〕214號)第3條
3、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
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1994年4月13日發布)第8條
4、印刷、出版和經銷宗教書刊、音像製品
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宗教印刷品、印刷銷售的通知》(青政辦〔1992〕)
5、省級宗教團體設立
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宗教社會團體管理實施辦法》(國宗發〔1991〕110號)
(三)備案1項
1、宗教教職人員
依據: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規定》第3條
二、取消項目(1項)
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監製
三、下放(3項)
1、民族成份確定
2、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範圍內改建、新建建築物、設立商業、服務業網點或者舉辦陳列、展覽、拍攝等活動
3、宗教教職人員定額
省公安廳
一、保留項目(27項)
(一)許可9項
1、九二式機動車號牌生產
依據:公安部《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第13號令)第10條
2、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施工、維修資格
依據:公安部(行業標準GA/T75-94)《安全防範工程與要求》4.1
3、攜帶、運輸麻黃素
依據:公安部《麻黃素運輸許可證管理規定》(第52號令)第2條、第4條、第5條
4、華僑回國定居
依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0條、第11條
5、調運外省爆炸物品
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經營的意見通知》(青政辦〔1998〕166號)第4條
6、跨省槍枝彈藥的調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30條
7、民用槍枝持槍證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8條
8、集會、遊行、示威(許可權內)
依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辦法》第5條
9、建築消防設施安裝、調試、檢測和維修保養企業資質
依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14條第1款
(二)審批6項
1、改裝、更新、報廢和延緩報廢機動車
依據: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1997年261號)第2條
2、警燈、警報器準用
依據:公安部《關於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範圍的通知》(公通字〔1994〕15號)
3、弩的生產、銷售、進口
依據:公安部、國家工商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第2條第1款、第5款
4、經營典當業
依據:公安部《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26號令)第6條
5、多色複印機經營、銷售企業
依據:公安部《關於加強多色複印業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號)第1條
6、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
依據:公安部《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 183-1988)4.3.1
(三)審核(審查、核准)8項
1、國防交通、金融運鈔、郵政車輛通行標誌
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發布)第56條 國家交通戰備辦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印發〈國防交通標誌使用和管理規定〉的通知》(交戰辦字〔1996〕第28號)第4條
2、公務持槍證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7條
3、外國人出入境通行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4、往來港澳通行證
依據:國務院批准 公安部發布《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
5、前往港澳通行證
依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
6、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第93號令)第6條
7、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第93號令)第20條、第22條
8、台灣同胞定居證
依據:國務院《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1991年第93號令)
(四)備案4項
1、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登記
依據:《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14條第2款
2、安全技術防範產品準產登記
依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管理規定》(2000年第12號令)第9條
3、接入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網際網路用戶
依據:國務院批准 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1日經國務院批准)第12條 國務院(〔199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24日發布)第11條
4、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記
依據: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保護條例》(1998年10月24日發布)第7條
二、取消項目(34項)
(一)許可27項
1、施工企業消防許可證
2、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銷售
3、計算機房安全合格證
4、機動車駕駛員考試場許可證
5、機動車教練員資格的發證
6、機動車駕駛員適應性檢測資格證
7、教練路線許可證
8、地震監測通行證
9、公路檢查證(屬禁止行為)
10、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證
11、測繪觀測通行證
12、裝修企業消防許可證
13、機動車駕駛員交通法規及相關知識教學條件資格證
14、“三超”物件準許通行證
15、銀行營業場所合格證
16、金融單位金庫許可證
17、經濟民警的設立和撤銷
18、保全人員培訓資格證書
19、保全人員上崗執勤證
20、保全服裝及標誌
21、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許可證
22、安全員、押運員、保管員證
23、經營公共場所
24、經營機動車修理業
25、經營報廢機動車回收業
26、民眾性文體活動
27、臨時占用道路
(二)審批5項
1、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設備的標定
2、設立保全服務機構
3、設立保全培訓機構
4、省內大中專自費生“農轉非”戶口
5、拍賣企業的設立
(三)審核(審查、核准)1項
1、停車場(庫)的設立與管理
(四)備案1項
1、申請開辦旅館
三、下放(28項)
(一)許可19項
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許可證(生產、經營、儲存)
2、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3、機動車駕駛證
4、道路施工占道的許可
5、外國人旅行證
6、外國人居留證
7、外國人臨時居留證
8、外國人定居身份確認
9、外國人準遷證
10、舉行集會、遊行
11、匕首佩帶證
12、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
13、特種刀具購買證
14、經營刻字業務
15、經營娛樂場所
16、邊境通行證
17、機動車(含農用運輸車、進口機動車)入戶、核發牌證及異動
18、滅火器維修
19、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和煙花燃放員資格
(二)審批8項
1、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2、建築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
3、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
4、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5、機動車駕駛證的頒發、審驗、換證、註銷、轉籍、變更
6、公共汽車站、電車和長途汽車路線及站點設立
7、因私普通護照(團體旅遊、朝覲護照除外)
8、外國人簽證
(三)備案1項
1、經營“網咖”登記
四、劃轉3項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的審批(劃轉至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2、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和使用(劃轉至經貿行政主管部門)
3、門(樓)號牌(劃轉至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省國家安全廳
保留項目(2項)
(略)
省民政廳
一、保留項目(10項)
(一)審批5項
1、革命傷殘人員等級評定
依據: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第2號令)第5條第4項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認定
依據:省民政廳《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青民發字〔1991〕第93號)第3條
3、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
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6條
4、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
依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第251號令)第6條、第12條、第16條
5、收容遣送站的設定、撤銷
依據: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印發〈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通知》(民〔1982〕80號)
(二)審核(審查、核准)5項
1、軍隊離退休幹部、退役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安置
依據:國務院《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4〕171號)第1條國務院《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9〕27號)第2條、第10條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後勤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發〔1992〕23號)第1條
2、省內行政區劃
依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規定》(國發〔1985〕8號)第5條 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第6條
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
依據:《民政部關於頒布〈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民政部《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第1號令)第3條
4、涉外、港、澳、台及華僑收養登記
依據:民政部《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15號令)第10條、第11條民政部《華僑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理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5、公墓建設
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第225號令)第8條 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民事發〔1992〕24號)第10條
二、取消項目(1項)
(一)審批1項
1、喪葬用品的生產、銷售
三、下放(3項)
(一)審批2項
1、殯葬服務單位
2、門(樓)號牌
(二)備案1項
1、社會福利企業登記
四、劃轉(1項)
1、中外合資合辦社會福利機構(劃轉至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
省司法廳
一、保留項目(9項)
(一)審批5項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及執業登記
依據:法務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9條、第15條
2、公證處的設立、撤銷、變更登記
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1982年發布)第5條
3、新聞單位、外系統對監獄的採訪、拍攝
依據:法務部《關於印發〈司法行政系統新聞單位采編案件的規定(試行)〉的通知》(司法通〔1999〕074號)第1條、第3條
4、律師執業資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11條
5、律師事務所及分所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19條、第20條
(二)審核(審查、核准)4項
1、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依據:法務部《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2000年8月14日第63號令)第20條
2、仲裁委員會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依據:國務院《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1995年7月28日發布)第2條、第5條、第8條
3、公證員註冊
依據:法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註冊管理辦法》(1995年6月2日第39號令)第3條、第4條、第5條
4、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
依據:法務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62號令)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
二、劃轉(1項)
1、律師資格考務(劃轉至律師協會)
省財政廳
一、保留項目(30項)
(一)許可3項
1、罰沒財產
依據:省財政廳《青海省罰款沒收財物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青財政預字第〔1995〕1062號)第3條第1項
2、會計資格(每兩年年檢一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38條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會字〔2000〕5號)第15條
3、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資格
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第91號令)第9條
(二)審批11項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依據: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資事〔1995〕17號)第23條
2、股份制企業國有股權轉讓
依據: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第1條
3、國有企業不良資產核銷
依據:原財政部《企業兼併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財工字〔1996〕224號)第6條
4、預算資金銀行開戶(含預算外資金)
依據:《青海省預算管理條例》第24條、第27條
5、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立項
依據:國務院《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青海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7條
6、發行彩票額度
依據: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彩票發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綜字〔2000〕17號)第2條
7、行政事業單位出國人員用匯
依據:財政部、外交部《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的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5〕250號)第2條、第4條
8、清產核資土地估價入帳資金損益
依據:原省國資局《青海省日常清產核資工作實施辦法》(青國資〔1998〕250號)第10條
9、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含外商投資企業國有資產部分)
依據:財政部《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財管字〔2000〕116號)第3條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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