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下放部分審批許可權的意見

《安徽省政府關於下放部分審批許可權的意見》是地方法規,發布施行是1985-05-0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下放部分審批許可權的意見
  • 發布日期:1985-05-04
  • 生效日期:1985-05-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部分審批許可權的意見
(1985年5月4日皖政〔1985〕39號)
為了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建議將省政府目前辦理的部分審批事項,下放給省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或行署、市政府辦理,省政府保留對這些事項的監督、檢查和批評、否決權。具體意見如下:
一、下列事項,委託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由主管部門全權辦理,並向省政府負責。文稿由主管部門確定專人承辦,並由主要負責人簽發。發文使用省政府辦公廳文頭和專用發文代字,由辦公廳蓋章、存檔。
1、臨時到建交國家或港澳地區訪問、考察的一般團組,屬於對外經濟貿易方面的,委託省外經貿委辦理,批覆發文代字為“皖政辦貿出字”,上報發文代字為“皖政辦貿函字”;其他方面的,委託省外辦辦理,批覆發文代字為“皖政辦外出字”,上報發文代字為“皖政辦外函字”。有副廳局長、副專員、副市長以上領導幹部參加的團組,分別由省外經貿委、省外辦審理後,報省政府審批。
2、接受在對外經貿活動中贈送的汽車(三輛以下),委託省外經貿委辦理,發文代字為“皖政辦貿函字”;接受在對外友好活動中贈送的汽車(三輛以下)和折合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物品,委託省外辦辦理,發文代字為“皖政辦外函字”;接受華僑等四種人自願捐贈的汽車(三輛以下)、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款項及折合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物品,委託省僑辦辦理,發文代字為“院政辦僑函字”。上述同意接受贈車的批覆,均抄送省計委。
3、在外國或港澳地區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外國和港澳客商在我省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委託省貿促分會辦理,發立代字為“皖政辦促函字”。
二、下列事項,委託省政府主管部門審理,報省政府審查同意後,註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主管部門行文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行文,報省政府備案。文稿由主辦部門存檔。
1、縣級城市的建設總體規劃及規劃調整,由省建設廳審理。
2、需經省審批的“農轉非”問題,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審理。
3、各類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班)的設定、調整和撤併,由省教育廳分別會同省職教委、省人事局等有關部門審理。
4、各類中等專業學校的設定、調整和撤併,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計委、省財政廳審理。
5、各類技工學校的設定、調整和撤併,由省勞動局會同省計委審理。
6、追認革命烈士,由省民政廳審理。
7、審批同國外合作科研項目的協定書,由省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審理。
三、下列事項,委託省政府主管部門或行署、市人民政府直接審批或辦理,報省政府備案。
1、出國進行科技考察,開展對外科技交流和合作,參加國際科技學術會議,參觀國外科技展覽等,由省科委審核後,註明“受省政府委託”,直接報國家科委審批。
2、除重要來訪團組仍報省政府審批外,邀請一般外商和港澳客商來我省洽談經貿業務,由省外經貿委審批並辦理簽證手續;邀請外國及港澳地區的文教專家、教師來我省講學、訪問和接受留學人員,邀請外國及港澳地區的科技、管理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來我省進行科技交流活動,邀請華僑等四種人來我省訪問、旅遊、觀光、探親等,分別由省教育廳、省科委、省僑辦審批,由省外辦複審並辦理簽證手續;其他方面的邀請,由省外辦審批並辦理簽證手續。上述各類邀請中,凡有華僑等四種人的,均應會省僑辦。
3、區、鎮、鄉及相當鄉級的街道辦事處地名的命名、更名,由省地名委員會審批。
4、經省政府批准召開的各種全省性業務會議,不論以什麼名義召開,一律由主管部門自行下達開會通知(可註明經省政府批准)。
5、國家各部門、兄弟省市及部隊來我省協商設立機構、辦干休所、療養院等,由當地行署、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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