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報價指引(試行)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報價指引(試行)》是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為推動銀行間市場發展,規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的報價行為,提高市場流動性制定的指引。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報價指引(試行)
(2014年8月11日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銀行間市場發展,規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簡稱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的報價行為,提高市場流動性,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主承銷商應自主選擇債務融資工具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向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台投資人(簡稱“投資人”)持續報價。報價類型包括雙邊報價和單邊買入報價。
第三條主承銷商應對不少於其擔任簿記管理人的存續期內債務融資工具只數的3%進行雙邊報價,且雙邊報價總只數不得少於3隻。
第四條主承銷商應積極增加雙邊報價債務融資工具只數,雙邊報價儘可能涵蓋各信用等級和待償期限。
第五條主承銷商應通過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集中簿記建檔系統滿足投資人對其集中簿記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一級市場認購需求,且應在該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流通首日起對其持續報價,若為雙邊報價適用本指引第三條。
第六條主承銷商變更雙邊報價債務融資工具時,仍需對變更前的債務融資工具持續報出買入價格,直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可不再對變更前的債務融資工具報價:
(一)投資人持有的該債務融資工具的頭寸為零;
(二)主承銷商對該債務融資工具的淨買入量(即買入量-賣出量)大於或等於零。
第七條主承銷商應在開盤30分鐘內對選定的債務融資工具進行報價,報價空白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且累計報價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交易日間需由雙邊報價變更為單邊報價的,所換入、換出的債券可不受累計報價時間的限制。
第八條債務融資工具單筆最小報價數量為面值100萬元人民幣。交易券面總額為最小報價數量或其整數倍。主承銷商的報價應按照最小報價數量為變動單位進行拆分成交。
第九條主承銷商應定期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提交債務融資工具報價情況的書面報告。交易商協會將主承銷商報價情況、結算情況等納入協會相關會員市場評價,並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自律管理。報價表現優秀的主承銷商可獲得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業務創新的相關支持。
第十條非主承銷商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向投資人報價,適用本指引第二、六、八、九條。
第十一條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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