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註冊商標

非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對稱。是指未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准註冊,而直接使用的商標。在不同的商標保護制度下,非註冊商標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在商標使用制度的國家內(如菲律賓、美國),商標依使用而獲得專有權,而無需註冊。在這些國家中,商標註冊並非商標專有權取得的根據。在不註冊使用與註冊使用並行制的國家內(如英國),非註冊商標只要使用在先也能獲得專用權。在商標自願註冊制度的國家中,非註冊商標除馳名商標外,不享有商標專有權。在商標強制註冊制度的國家中,商標未經註冊不得使用。

首先,必須向適當的國家或地區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必須有一份申請註冊的標誌的清晰圖樣,包括任何顏色、形狀或立體特徵。該申請書中還必須列出使用該標誌的商品或服務的清單。該標誌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才能作為商標或其他類型的標記受到保護。該標誌須有顯著性特徵,使消費者能將其作為識別某具體產品的標誌加以區別,並與識別其他產品的其他商標區分開來。該標誌不得誤導或欺騙消費者,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最後,所申請的商標權不得與已經授予另一商標註冊人的商標權相同或相似。這一點可以通過國家局的檢索和審查,或通過提出相似或相同權利主張的第三方所提出的異議,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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