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
  • 內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
  • 概念: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 構成:1、罪體2、罪責3、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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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

罪體

主體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這裡的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占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罪責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罪量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自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演職犯罪案件
(十九)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門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M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處罰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相關說明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蕪或被毀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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