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強物價管理的暫行規定

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強物價管理的暫行規定

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強物價管理的暫行規定。貫徹執行“從安定團結的大局出發,確保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的方針,切實加強物價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在國民經濟中的槓桿作用,促進生產,活躍流通,提高經濟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關於加強物價管理的暫行規定
目錄,內容簡介,規定內容,物價管理,物價的檢查整頓,實行獎懲制度,

目錄

物價管理
物價的檢查整頓
加強物價紀律,實行獎懲制度

內容簡介

規定內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物價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0年12月22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為了貫徹執行“從安定團結的大局出發,確保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的方針,切實加強物價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在國民經濟中的槓桿作用,促進生產,活躍流通,提高經濟效果,特制定以下暫行規定。

物價管理

要認真執行物價分級管理的規定,不準越權確定、變動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對符合政策規定,而又確實需要調整計畫價格的商品,凡屬中央管理的,要按照國務院及國家物價總局規定執行,屬於省管理的,分別由省政府、省物價綜合部門或與省有關廳、局聯合下達;屬於行署、州、市、縣管理的,統一由行署、州、市、縣政府下達,並抄送省物價綜合部門備查。在未經批准前,一律不得變動,物價綜合部門發現有關部門和地區越權定價、調價或調價不當,有權予以糾正。
農牧產品的收購、調撥和銷售,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等級規格和價格執行,不準抬級抬價或壓級壓價。糧食、油料的超購加價的品種和幅度,要嚴格執行中央的規定,不得任意改變或擴大。農產品議購議銷要貫徹薄利多銷的方針。議購議銷的商品範圍,限於三類農副產品和允許完成收購任務以後上市的一、二類農產品。議價商品的品種範圍要報經省政府批准,並及時向民眾公布。議價銷售部分,同平價供應部分要分開經營,明碼標價,不得平價進議價銷,也不得搞混合平均價。
工業品出廠價格和銷售價格,屬於國家統一定價的,按規定的統一價格執行;工業部門在市場自銷、展銷的產品以及工廠直接向個人銷售的商品,均要執行統一的零售價格。實行浮動價格的品種和浮動幅度,要按照物價分級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實行。一、二類日用工業品不搞議價購銷。工業品中的小商品(包括手工業產品的小商品),由工商雙方協商定價,靈活掌握。對於實行臨時定價和價外補貼的,要按照價格分級管理許可權經過批准,並嚴格控制。任何地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規定“價外附加”。
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企業,有權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對一些利潤過高和供過於求的產品,以及超儲積壓物資,實行浮動價格(向下浮動)其幅度須經價格管理部門批准。
工業企業新產品定價,按照產品價格分級管理許可權,經過批准後執行。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由企業參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自定,對於新花色、新式樣、新型號、新規格、新裝璜的產品,要比質比價,按質論價。改頭換面,換了牌子就漲價的,必須堅決制止。
一切商品都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質量標準,貫徹按質論價,分等定價,優質優價,劣質低價的原則。質量顯著下降,又無條件改善的,要及時提出改價報告,經過批准,重新定價。
飲食、糕點、糖果、釀造、加工等商品,主管部門要制定配方標準,加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標準投料,嚴禁偷工減料、粗製濫造,不準摻雜使假。修理服務行業要嚴格執行質量標準。
各有關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物價管理制度,要儘快把責任制、物價台帳制和明碼標價制建立、健全起來。
責任制: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要貫徹執行黨的物價方針、政策,正確解決管理許可權內的價格問題,組織和領導物價檢查整頓工作,加強物價工作的思想、組織建設,提高業務水平,並積極支持物價員的工作,保護物價人員行使正當職權。
物價員要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協助領導搞好物價管理工作,隨時檢查本單位和本系統的價格執行情況,做好物價管理工作。
營業員採購員、配料員等都要執行物價政策,做到價格、質量、數量相符。
物價台帳制:商業批發部門和大中型零售商店,要建立健全物價台帳,及時記載現行價格。商店下屬營業點可用保管帳或調價通知單代替物價台帳,要裝訂齊全,專人保管。
生產企業、物價部門、醫院(衛生院)等單位,要建立物價收費變動情況的登記簿
明碼標價制:商店要一律明碼標價,品名、等級規格、價格要醒目。飲食業除價格公開外,主食品、帶餡食品要標明成品重量。理髮、浴池、照相、服裝加工、交通運輸等單位,要有統一規定的價格收費表,懸掛明處,接受民眾監督。農副產品收購單位,要把價格、等級標準和實物樣品公布於眾。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工商企業,要建立與物價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物價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

物價的檢查整頓

對各類商品的購銷價格、各種非商品收費標準(包括度量衡器)都要認真檢查,重點是檢查人民民眾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購銷價格,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因地、因時制宜,那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就著重檢查那方面的問題。各企業、各單位以自查為主,同時要組織檢查人員進行互查和抽查。通過檢查整頓,著重糾正隨意提價,變相漲價、壓級壓價、抬級抬價、亂收費用和哄抬議價等違反物價紀律的現象。
物價檢查整頓要逐步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每年對本地區的物價進行幾次民眾性大檢查,各有關部門、各基層企事業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定期進行檢查。原則上要求:商業、糧食、副食、飲食等行業的基層單位,如商店、飯店、門市部,每月自查一次,每季組織一次互查,年終進行一次普查;逢年過節或價格調整後要及時進行檢查;支農物資按農時季節進行檢查;修理服務、文教衛生、物資供應、交通運輸等單位,要按季進行檢查。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幹部負責物價檢查工作。各地區還可以聘請財稅、銀行、工商、計量等單位的同志兼任物價檢查員,在各地區物價部門的指導下進行工作。檢查員由各級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發給證件,物價檢查員持證經常對指定的企業單位進行檢查、抽查。被檢查單位要接受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欺騙、抵制和拒絕。物價檢查人員要正確行使職權,模範地遵紀守法,不得徇私舞弊。物價檢查人員對違反物價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批評教育,並可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建立民眾性的物價檢查監督組織。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委員會、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物價檢查監督小組,負責收集民眾對物價的意見,對一定範圍內的商業、飲食、修理、服務行業的門市部(包括全民、集體的銷售單位以及經銷國家商品的個體戶)進行物價檢查監督,並對民眾進行物價宣傳解釋工作。
及時研究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凡各單位許可權範圍內能夠解決的,由本單位認真解決,不能解決的,由主管部門負責解決;仍然不能解決的,由物價綜合部門仲裁,有關部門必須執行。物價綜合部門要經常檢查督促,積極協同有關部門解決整頓中的一些主要問題。
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建立物價檢查檔案,對每次物價檢查的結果及責任人員,核實後登記,做為獎懲的依據。

實行獎懲制度

加強物價紀律,實行獎懲制度
要把執行物價政策的好壞作為評價企業,考核職工的標準之一,要結合物價檢查整頓工作開展評比活動。對於一貫嚴格執行物價政策,模範遵守物價紀律的企事業單位,對成績顯著的物價工作人員,兼職、義務物價檢查員,以及其他敢于堅持原則,堅決同違反物價政策行為作鬥爭的人員,要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
對企、事業單位,因亂提價、變相漲價或壓級壓價而得到的非法收入,凡能退還的,一律退還,退不了的收繳地方財政,不得視同企業利潤。嚴禁在非法收入中提成分獎。
對於違反物價紀律,違反物價政策的單位和領導人、當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認真處理,一般性的問題,給予批評教育,問題嚴重的分別給予通報、經濟制裁(包括沒收非法利潤、罰款、取消一定時期內的獎金、扣發一定比例的工資、吊銷營業執照、停業整頓)和行政處分(包括對個人的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利用價格貪污,摻雜使假,損害人民健康,打擊報復,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違反物價政策的單位或個人的處理,事實要清楚,根據要充分,手續要完備,處理要恰當。對一般性的問題由本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處理;問題嚴重的應報各級政府處理;涉及幹部處分的,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
違反物價紀律比較嚴重的單位和個人,不能評為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
堅決打擊投機倒把活動,對套購倒賣、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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