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是由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項目: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5月1日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貫徹落實《辦法》,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工作,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的重要性
《辦法》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對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安全網,切實維護困難民眾生存權益,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標誌著新形勢下社會救助事業邁上了法制化、體系化、規範化統籌發展的新台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委會精神,全面理解、準確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充分認識新形勢下《辦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將貫徹落實《辦法》作為開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落實的一項重要內容,不斷加強社會救助體系機制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保障好睏難民眾的基本生活,維護好睏難民眾的生存權益和人格尊嚴。
二、健全完善各項社會救助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辦法》要求,結合實際,突出重點,解決難點,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辦法》的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一)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區域居民生活必須的費用,統一研究確定全省不同地區相對一致的標準,並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受理和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民眾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並按照不低於30%比例入戶抽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各地要進一步規範申請、審核、審批程式,健全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要推動最低生活保障城鄉統籌發展,逐步實現資金統籌、程式統一、標準一致。
(二)健全完善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各地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要加強特困人員供養工作,制定城鄉統一的特困人員供養政策。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應當保證特困供養對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並隨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特困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供養形式由特困供養人員自行選擇。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不斷提升特困人員的集中供養能力和服務管理水平。要通過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實行運營補貼、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的建設和管理運營。
(三)健全完善受災人員救助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突出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做好上下級預案回響標準的銜接配套。逐級建立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災害信息員隊伍、減災救災志願者隊伍,逐步形成“隊伍快速出動、救援高效聯動、層級補位互動”的工作格局。繼續推進救災應急儲備體系建設,科學規劃多災易災鄉鎮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布局,加強救災物資儲備庫運營管理,建立物資調運應急聯動機制,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建立完善減災救災領導體系,細化完善災情信息報送、應急搶險救援、啟動應急回響、緊急轉移安置等各項工作規程,建立健全災情核查評估機制和統一發布機制;建立完善社會力量直接參與自然災害救助的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
(四)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等重點對象醫療救助的基礎上,逐步將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醫療救助範圍。充分發揮醫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著力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加強醫療救助信息化建設,全面實現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不斷提高醫療救助服務能力。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有效銜接,確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支付條件的困難民眾及時獲得保險補償,形成制度合力,維護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權益。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為急危重傷病需要救治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患者提供應急救治,同時,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五)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進一步健全從學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蓋各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從制度上保證“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完善實施教育救助的具體措施和救助體系,在各級各類學校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優先納入現有的學生資助體系,對資助標準和覆蓋範圍實行動態管理,努力做到應助盡助,確保資助公開、公平、公正。
(六)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以及財力可能,制定並及時調整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形成科學規範、可持續的住房救助長效機制。完善實施住房救助的具體措施,規範救助程式,確保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七)健全完善就業制度。要健全完善實施就業救助的具體政策措施,依託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摸清就業救助對象底數和就業需求,免費提供技能培訓、政策諮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精細化、個性化的就業服務。通過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就業能力,鼓勵企業吸納、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救助對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八)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健全臨時救助制度,著力解決好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要進一步明確救助類型,擴大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標準;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明確最低救助標準和最高救助限額,根據申請救助家庭困難程度和不同情形,分類別給予救助。情況緊急的,可以簡化審批程式,突出其“救急難”的特點。要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區。各級財政部門應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通過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贈和資助、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結餘資金用於臨時救助等多渠道籌集臨時救助資金。
三、積極穩妥推進“救急難”工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試點先行、穩妥可控、審慎推進”的原則,積極開展救急難工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及時給予救助,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要科學確定“救急難”對象和救助標準,落實“救急難”資金,規範“救急難”流程,探索建立急難救助長效機制。要建立“救急難”快速回響機制和“首問負責制”。要統籌各類救助資源,充分發揮各項救助制度尤其是臨時救助和醫療救助在“救急難”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做到既要有重點制度來承接,又要注重各項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救急難”合力。對於具體救助制度無法滿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應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難事項,要協調有關部門確定解決措施,妥善予以解決。要研究制定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救急難”有關工作中的職責定位,要以城鄉社區黨組織、自治組織和服務機構為依託,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作用,建立主動發現、及時救助機制,切實做到早發現、早救助、早干預。要充分發揮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等單位在急難對象發現、快速回響等方面的優勢,建立流浪乞討人員主動救助常態化、規範化的工作機制。
四、不斷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各級政府要不斷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一)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縣級政府應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協同辦理機制,制定轉辦(介)流程,明確工作標準和工作時限,落實部門責任,實現快速分辦處置,及時妥善處理民眾救助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依託綜合服務大廳,設立社會救助服務視窗,形成“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平台,統一受理和轉辦(介)救助申請,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同時,要加快搭建“一門受理、協同辦理”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開通全省統一的“12349”社會救助熱線,暢通申請報告渠道,建立部門間信息化分辦、轉接流程,及時受理、轉辦救助申請事項。
(二)健全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要在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核對工作水平,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準確率。加快推進全省統一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建設,金融、房產、車輛、社保、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信息化平台的數據對接,確保信息化核對系統儘早啟動運行。
(三)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各級政府要制定和落實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的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救助。要研究制定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具體辦法和措施,暢通參與渠道。要充分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努力推動社會救助工作由傳統的、單一的資金救助,向物質保障、生活幫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相結合的專業化、個性化、發展型救助轉變。
(四)健全信息披露共享機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要通過信息公告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開社會救助政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要在保護救助對象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不斷完善各類社會救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公開社會救助政策諮詢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要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多部門互聯互通的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社會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五)建立救助資源統籌機制。要深刻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以全面深化改革為統領,積極推進社會救助體制機制創新,加強救助資源整合統籌。各級人民政府要統一規劃、部署、協調和組織本地區救助工作,做到救助政策有機銜接、救助資源合理整合、救助數據共享使用,進一步強化解決問題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綜合救助效能。對同一類救助項目,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縣(市、區)層面的統一管理,避免各自為政,重複救助、多頭救助、過度救助和遺漏救助,做到應救盡救,發揮有限救助資源的最大效益。
五、進一步強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將貫徹落實《辦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重點部署,統籌規劃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要將社會救助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強化社會救助統籌協調機制,各市(州)、縣(市、區)均要建立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相關部門要將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不斷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二)夯實工作基礎。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基層特別是鄉鎮(街道辦事處)一級社會救助經辦隊伍建設,通過編制調劑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人員不足、工作力量薄弱問題,確保每個鄉鎮(街道辦事處)配備2—3名社會救助專(兼)職工作人員。省財政廳、民政廳要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加強社會救助工作力量的具體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服務大廳設定社會救助統一受理視窗,具體承辦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事項。各級政府都要進一步加大各項社會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健全完善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各級財政要綜合考慮救助對象人數和服務半徑等因素測算安排工作經費,確保社會救助工作正常開展。
(三)強化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長效機制,不斷健全違法違紀責任追究機制。加大對社會救助審核、審批、資金髮放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查處力度,對實施救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人員,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對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所得並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加大政策宣傳。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認真總結和推廣各類社會救助工作方面經驗和做法的同時,廣泛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媒體,進一步加強《辦法》的宣傳和解讀,增強各類社會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擴大社會的參與度。
本意見從201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9日。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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