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05年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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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進一步落實企業投資決策權,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巨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擴大企業的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管理投資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加大政府服務力度,改進服務方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範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巨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範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範、巨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積極轉變政府管理職能
切實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於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和相關的管理辦法,規範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
(二)規範政府核准制。根據國務院《決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的規定,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青海省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未經省政府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公布實施的《目錄》規定的範圍。根據國家的相關配套法規,研究制定《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實施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明確核准的範圍、內容、申報程式和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最佳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准。對於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准。
企業申請核准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式。
(三)健全備案制。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報省政府審定後公布實施。省發展改革委要對全省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省內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其中需由國家核准的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程式上報核准;由省核心準機關核准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准,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報經省政府或省發展改革委批准後,規劃中屬於《目錄》內需由省核心準機關核准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准,只需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規劃批准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於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後,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採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範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項目。
(七)規範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
規範政府投資行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儘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省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省級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以及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具體的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諮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研究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辦法》,逐步推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規範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四)簡化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式,合理劃分審批許可權。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省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省級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許可權。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採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許可權劃分和審批程式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同時要進一步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工作,省建設廳、省水利廳、省交通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審批工作,嚴格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規模,切實加強政府資金的使用管理。
(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大“統建”力度,並向“代建制”過渡。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項目“代建”制的推行工作,抓緊研究制定我省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有資質的“代建”機構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省建設廳要負責做好“代建”公司等中介機構的準入和資質管理工作;省財政廳要負責做好項目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審計廳要切實加強對“代建”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諮詢評估、招標代理、“代建”公司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確保中介服務的規範化、提高中介服務質量。
(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於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准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於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巨觀調控
(一)完善投資巨觀調控體系。省發展改革委要切實做好全社會投資活動的巨觀調控工作,保持全省合理的投資規模,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進投資巨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全省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指導、監督和審批工作。按照規定程式批准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省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範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
(三)協調投資巨觀調控手段。省發展改革委要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巨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政府投資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會同有關部門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最佳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嚴格和規範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
(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全省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投資統計工作,完善投資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巨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系,加強對巨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健全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諮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全省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完善相關配套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 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消防安全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於登記備案的項目,應根據備案機關出具的項目備案手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核准和備案機關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後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准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於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並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三)加強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採取合夥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範、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法律法規,依法監督管理。根據國家已出台和即將出台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我省與投資有關的法規規章,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投資要素合理流動、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市場環境,規範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認真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財經紀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範的建設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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