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青島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已於2000年4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0-04-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03號
【發布日期】2000-04-30
【生效日期】2000-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號)
《青島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已於2000年4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王家瑞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青島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管理工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與管理。
第三條 青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高新技術範圍: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
(十一)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高新技術的具體細目及其產品目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公布並定期調整。
第五條 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技術範圍(產品的主導技術是多種技術的組合的,則該組合屬高新技術範圍);
(二)高新技術產品(包括試製品、中試品,下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的;
2、列入國家、省、市各類高新技術創新計畫、高科技產業化計畫的;
3、獲國家、省(部)、市級各類高新技術創新獎勵的;
4、列入國家、省(部)、市級新產品的。
(三)產品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產品的生產採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標準;
(四)產品的質量經過國家、省(部)、市級技術檢測部門的檢測,並有檢測合格證書;
(五)產品的技術源頭明確,智慧財產權歸屬清楚;
(六)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安全、環保等質量要求;
(七)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產品,應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報下列檔案、資料:
(一)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報告;
(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四)產品的技術證明材料;
(五)智慧財產權證明材料;
(六)產品標準及其說明;
(七)產品技術檢測合格證書;
(八)其他應當提報的有關檔案。
第七條 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實行專家定期評審與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相結合的制度。認定高新技術產品必須事先經高新技術產品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高新技術產品評審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高新技術產品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對符合條件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的,頒發“高新技術產品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高新技術產品的有效期限根據產品的鑑定時間、鑑定技術水平、產品的生命周期等因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確定。超過有效期的產品,自動喪失高新技術產品資格。
第九條 被認定為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可依法享受國家、省、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因達不到規定條件,採取欺騙手段取得高新技術產品證書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高新技術產品資格,收回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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