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青島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為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山東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9-06-07
  • 生效日期:1989-06-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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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青島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1989年6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山東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國營和集體社會福利企業。
第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是為安置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企業,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主管社會福利生產工作的職能部門。市和各縣(市)區民政局應設立社會福利生產工作專門管理機構,對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
第五條 凡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企業可報批社會福利企業。
安置的殘疾人員指盲人、聾啞人、肢體殘缺和智力缺損人員。
第六條 新辦社會福利企業應按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向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核實報市民政局審批,頒發《山東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新辦社會福利企業領取證書後三十日內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登記。
第七條 凡改變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撤銷合併其他企業,需徵得縣(市)區民政局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批准。
第八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由縣(市)區民政局提出意見,市民政局審查批准註銷其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通知稅務部門。
(一)安置殘疾人比例低於生產人員總數的35%,或在安置殘疾人就業中弄虛作假,不安排殘疾職工上崗、冒名頂替,騙取國家減免稅待遇的。
(二)背離社會福利企業辦廠方向,侵害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隸屬關係不明確,不接受民政部門監督檢查或拒不上繳社會福利基金的。
(五)產品不適合殘疾人生產或對殘疾人身體狀況危害較大的。
第三章 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社會福利企業享受下列權利:
(一)在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企業有生產經營的自主權,自行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為社會提供服務。
(二)有權確定本企業的承包形式和獎懲辦法。
(三)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在稅收、信貸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四)有權享受其他企業所享受的各項權利。
(五)有權拒絕一切亂攤派和非法收費。
第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服從民政部門的統一管理和指導,接受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並按照規定及時繳納社會福利基金。
(二)依法繳納應承擔的稅金和國家規定的有關費用。
(三)確保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消費者和用戶負責。
(四)要按規定安置殘疾人就業,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產和生活,積極研製和採用殘疾職工專用設備和福利設施,充分體現社會福利企業的特色。
(五)加強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扶盲、助聾、幫殘活動,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六)開展殘疾職工職業技能培訓,採取各種形式提高殘疾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
(七)積極開展文娛和康復活動,提高職工的健康水平。
第四章 企業的管理
第十一條 隸屬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企業由民政部門領導和管理;鄉鎮、街道、廠礦企業等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由各主辦單位直接領導和管理,並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要加強社會福利生產的管理,搞好社會福利生產的發展布局及綜合平衡,制定社會福利生產的中長期計畫,監督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
第十三條 主辦社會福利企業各單位,要認真抓好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每年辦理一次。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於每年的第一個月內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初審後,報當地稅務部門。各級稅務部門應按規定時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十五條 主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單位遇到以下情況,應主動與當地民政部門協商。
(一)任免社會福利企業的廠長(經理)。
(二)簽定社會企業福利的承包經營契約。
(三)辭退或開除社會福利企業中的殘疾職工。
(四)編制下達社會福利企業的年度生產計畫。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每年會同工商、稅務部門聯合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理順黨、政、工、團的關係、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目標責任審計制,確保廠長(經理)在企業的中心地位。要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監督保證作用,建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尊重職工和殘疾職工的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
第五章 福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廠礦企業等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其免稅部分的20%作為社會福利基金,其餘部分全部留作企業生產發展基金;隸屬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企業,其社會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基金每季度上繳一次,由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收繳,單設帳戶,用於發展社會福利生產,舉辦社會福利事業和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稅後利潤(不含減免稅部分)的20%上繳企業主管部門,50%作為企業生產發展基金,30%作為企業的福利和獎勵基金。
第二十一條 鄉鎮、村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交支農及補助社會性支出。
第二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從社會福利企業中提取其他費用,不得向社會福利企業亂攤派。
第六章 對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生產應列入青島市經濟發展規劃,並按產品實行歸口管理。有關部門都應認真貫徹國家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政策,幫助社會福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四條 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的具體內容:
(一)各級計委、經委在調整產品結構或規劃生產布點時,要優先安排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對適合殘疾職工生產適銷對路產品應優先調劑和安排給社會福利企業生產。
(二)計委和物資部門對社會福利企業生產建設所需的物資,要積極給予支持照顧,計畫內的原材料應給予安排,計畫外的短缺原材料,按市場價格優先供應。
(三)各級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減免稅工作。
(四)銀行發放貸款應優先照顧社會福利企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社會福利企業進行技術改造。
(五)政府各部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社會福利生產,對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給予必要的指導幫助和諮詢服務,提供適合殘疾人生產的新項目、新產品、新技術,幫助解決生產中遇到具體困難,為發展福利生產盡職盡責。
(六)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需要,人事部門每年分配適當數量的大、中專畢業生,充實和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技術力量。
第二十五條 對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的落實,由市民政局和市計委、市經委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6年3月18日批轉的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對縣、區、街、鄉、鎮及企業單位舉辦的社會福利廠管理的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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