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十堰市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是十堰市人民政府2008年1月1日發布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福利企業管理,保護企業及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利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安置殘疾人職工比例、人數達到法定要求的企業。
第三條 福利企業所安置的殘疾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盲(視力)、聾(聽力)、啞(言語)、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在就業年齡段的社會殘疾人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1-8級殘疾軍人。
第四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興辦福利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國家對集中安排使用殘疾人的福利企業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福利企業依法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提供適合殘疾人職工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二章 資格認定與審批
第五條 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十堰市轄區範圍內的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管理。
第六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安置的殘疾人職工在企業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企業在職職工(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的雇員)總數的比例達到25%以上,並且實際安置殘疾人職工不少於10人;
(三)企業在申請資格認定前的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所在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企業在申請資格認定前的一個月,為安置的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企業具有適合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和適合殘疾人職工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設施;
(六)企業具備殘疾人職工工作的設備、設施,企業內部的道路和建築物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範;
第七條 企業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時,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代碼證副本原件(審驗後當即返還)及其複印件和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審驗後當即返還)及其複印件;
(三)企業適合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行性報告;
(四)企業與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原件(審驗後當即返還)及其複印件;
(五)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證明材料及企業在職職工花名冊;
(六)企業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身份證原件(審驗後當即返還)及其複印件和企業聘用經縣級以上殘聯審驗蓋章的殘疾人登記表、殘疾人職工花名冊;
(七)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和企業職工工資表;
(八)社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為每位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
(九)企業殘疾人職工在職崗位說明書和殘疾人職工工種安排表;
(十)企業內部道路和建築物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證明;
以上檔案材料為一式6份,市和縣(市、區)民政、國稅、地稅、殘聯及企業各一份。
第八條 市級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予以認定批准,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批准意見,頒發《福利企業證書》。同時,書面通知市、縣(市、區)國稅、地稅、殘聯部門,並上報省民政廳備案。
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不予認定,並對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福利企業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市級民政部門申請認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認定申請書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註銷其福利企業資格,收回《福利企業證書》,並書面通知縣(市、區)國稅、地稅、殘聯部門,同時上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條 市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國稅、地稅、殘聯部門對福利企業進行年檢。
第十一條 市級民政部門進行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檢查、年檢時,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企業責任與義務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嚴格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任與義務,切實落實和保障殘疾人職工合法權益。有條件的企業應為殘疾人職工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十三條 福利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福利企業應當保持本企業殘疾人職工工作的相對穩定性,不得隨意辭退殘疾人職工。對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規定及不勝任工作崗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必須辭退的殘疾人職工,須報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備案,同時報國稅、地稅部門註銷其殘疾人職工在崗登記,並按政策規定落實兌現其工資、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待遇。
第四章 部門職責與管理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審批、頒證、核查、年檢工作和福利企業發展統籌規劃工作,對福利企業進行統一管理,要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促進福利企業殘疾人職工和福利企業合法權益落實到位,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繫與信息資源整合,建立殘疾人就業信息公共平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稅務部門負責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宣傳和落實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項目、標準、金額、時間和程式,及時核定、審批、退減福利企業稅收優惠金額。
第十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督導,辦理福利企業殘疾人職工勞動契約(服務協定)簽訂、"五金"繳費、勞動仲裁和勞動保護。
第十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權益維護與保障工作;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職業培訓、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為福利企業發生爭議的殘疾人職工在法律援助行動中提供幫助與支持;建立殘疾人台帳和殘疾人信息資料庫,應民政、國稅、地稅部門提請,對福利企業安置的殘疾人職工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真實性給予確認並答覆。
第十九條 各級金融機構負責代辦福利企業殘疾人職工工資發放業務。
第二十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銜接與溝通聯繫,逐步建立健全殘疾人證件、勞動契約、"五金"憑證、工資憑證、殘疾人職工就業檔案等信息的比對審驗機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監察、審計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福利企業退減稅收審批、殘疾人辦證的程式與環節進行監督,保障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第五章 處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福利企業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職工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當月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當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福利企業採用與殘疾人簽訂虛假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偽造或重複使用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福利企業的責任外,其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取消其福利企業資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第二十三條 相關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認定、審批、頒證、落實優惠政策等事項,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福利企業對民政、稅務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提起行政複議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範圍內的各類福利企業。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