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8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11.16
  • 實施時間:2001.11.16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扶持社會福利企業,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福利企業,是指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並享有相應的政策優惠的特殊企業。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社會福利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舉辦社會福利企業。對社會福利企業按規定實行保護和扶持。
第五條 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殘疾人就業需要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社會福利企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二)招用殘疾職工的標準和安置殘疾人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
(三)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合殘疾職工從事生產經營,有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四)殘疾職工上崗率在80%以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企業向所在區(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社會福利企業登記表,並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二)區(市)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市民政部門核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三)市民政部門自收到區(市)民政部門送交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到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申請認定社會福利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二)企業章程;
(三)殘疾職工花名冊及殘疾職工有關證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應當按規定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及工傷保險等手續。
第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登記項目變更或企業分立、合併,應當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其中,企業職工中殘疾人的人數和上崗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回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會同勞動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對社會福利企業中殘疾職工的比例、上崗率、企業用工形式、殘疾職工權益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福利企業稅收優惠,並對社會福利企業減免、返還稅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從募集的社會福利資金中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扶持發展社會福利企業。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福利企業收取的管理費,專項用於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民政部門在收取管理費時,應當向社會福利企業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任何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向社會福利企業收取費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向社會福利企業攤派。
第十五條 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年檢制度。民政、稅務部門每年對社會福利企業驗審一次。對驗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或者不在規定期限接受驗審的,收繳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由民政、稅務部門終止其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在經營期間職工中的殘疾人人數或者上崗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收繳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6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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