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測量指示儀表

電測量指示儀表

測量電路中兩點間電壓的儀器。適用於檢定指示儀表,交流採集裝置,萬用表、FTU、RTU、電測量變送器及電能表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測量指示儀表
  • 外文名:electrical indicating instrument
  • 解釋:用來測量電壓、電流、電功率等
  • 拼音:dianceliangzhishiibiao
簡介,分類,檢驗規定,頻率影響的檢驗規定,電壓影響的檢驗規定,阻尼時間的測定規定,升降變差的測定規定,基本誤差測定步驟,測定基本誤差的規定條件,外觀檢查規定,檢驗周期規定,

簡介

[meter for measuring electricity] ∶電器儀表的統稱,用來測量電壓、電流、電功率等
[electric kilowaterhour meter]∶特指電度表
電能表的簡稱,是用來測量電能的儀表,又稱電度表,火表,電能表,千瓦小時表
指測量各種電學量的儀表。

分類

電測量指示儀表的分類可分為:
(1)按相別分:單相、三相三線、三相四線等。
(2)按功能及用途分:有功電錶、無功電錶、最大需量表、復費率電錶、多功能電錶、銅損表、鐵損表等。
(3)按工作原理分:感應式、電子式、機電式等。 電力系統各類電錶的技術要求
(1)接入中注點絕緣系統的電能計量裝置,應採用三相三線有功、無功電錶。接入非中性點絕緣系統的電能計量裝置,應採用三相四線有功、無功電錶或3隻感應式無止逆單相電錶。
(2)接入中性點絕緣系統的3台電壓互感器,35kV及以上的宜採用Y/y方式接線;35kV以下的宜採用V/V方式接線。接入非中性點絕緣系統的3台電壓互感器,宜採用Y0/y0方式接線。其一次側接地方式和系統接地方式相一致。
(3)低壓供電,負荷電流為50A 及以下時,宜採用直接接入式電錶;負荷電流為50A以上時,宜採用經電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線方式。
(4)對三相三線制接線的電能計量裝置,其2台電流互感器二次繞組與電錶之間宜採用四線連線。對三相四線制連線的電能計量裝置,其3台電流互感器二次繞組與電錶之間宜採用六線連線。

檢驗規定

頻率影響的檢驗規定

1 當頻率自額定值偏離±10%(但對相位表和功率因數表為±2%,對單相無功功率表為±5%)時,由此所引起的儀表指示值的改變應不超過表7 中的規定值。
如果在儀表上註明額定頻率範圍,則在此範圍內的任一頻率下,儀表的基本誤差都應不超過規定值。
如果在儀表上除註明額定頻率外,還註明有擴大的頻率範圍時,則在此範圍內的任一頻率下,儀表的基本誤差應不超過表7 中規定值的兩倍。
儀表輔助電路的電源,當其頻率自額定值偏離±2%時,由此引起的儀表指示值的改變,應不超過表7 規定值的一半。
2 檢驗頻率的影響時,應遵守有關規定(對頻率的規定除外),且應除去變差影響。試驗是在標度尺的幾何中心附近和上量限附近的兩點分度線上進行。相位表在額定電流下進行,功率表在額定功率因數下進行。

電壓影響的檢驗規定

1 當電壓自額定值偏離±10%(對比率表和由化學電源和交流電網作供電電源的兆歐表)、±15%(對整流系儀表和鉗形表)或±20%(對其它儀表)時,由此引起儀表指示值的改變應不超過規定值。儀表輔助電路用電源、由內附手搖發電機作供電電源的兆歐表,當其電壓自額定值偏離±10%時,指示值改變應不超過表7 規定值的一半。指示值改變的表
示方法與基本誤差表示方法相同。試驗在標度尺的幾何中心附近和上量限附近的兩點進行,整步表在同步點進行。
如果在儀表上註明額定電壓範圍,則在此範圍內的任一電壓下,儀表基本誤差應不超過規定值。
2 檢驗電壓影響時應遵守有關規定(對電壓的規定除外),且應除去變差影響(可輕敲表殼)。檢驗相位表和功率因數表時,在額定電流下進行;檢驗功率表時在額定功率因數下進行。

阻尼時間的測定規定

1 熱電系、熱線系及靜電系儀表,吊絲式儀表和指針長度大於150MM 的儀表,其可動部分的阻尼時間應不超過6S。其餘的儀表應不超過4S。
當被測量突然改變時,儀表指示器的第一次偏轉值與穩定後的偏轉值之比應不大於1.5。
凡外電路電阻有規定範圍時,當電阻在這個範圍內變動時,其阻尼時間均應滿足要求。
2 測定儀表指示器的阻尼時間時,應遵守規定。
測定阻尼時間時,應自被測之量開始改變(或放回指示器)時起,至指示器離最後靜止位置不大於標度尺長度1%時止。在測定阻尼時間的同時,讀取指示器第一次偏轉值與穩定後的偏轉值,然後求出其比值。測定阻尼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A.單向標度尺儀表——自接入被測量至指示器偏轉至標度尺幾何中心附近時測定;
B.雙向對稱標度尺儀表——自斷開相當於標度尺最大值的被測量時測定;
C.雙向非對稱標度尺儀表——自斷開或接通相當於標度尺全長一半的被測量時測定;
D.比率表和無機械零位標度尺儀表——自改變被測量使指示器由始點移至標度尺幾何中心附近時測定。也允許接入約相當於標度尺幾何中心的被測量,再將指示器用機械方法移至標度尺的始點或終點,然後放回指示器的方法測定。
測定阻尼時間時應測三次,取其平均值。

升降變差的測定規定


1 能耐受機械力作用的儀表、儀表正面部分最大尺寸小於75MM 的可攜式儀表、正面最大尺寸小於40MM 的安裝式儀表、用直流進行檢驗的電磁系和鐵磁電動系儀表,其指示

值的升降變差不應超過表7 規定值的1.5 倍。
其它儀表的升降變差不應超過表的規定。
2 測定升降變差時,應在極性不變(當用直流檢驗時)和指示器升降方向不變的前提下,首先使被檢表指示器從一個方向平穩地移向標度尺某一個分度線,讀取標準表的讀數;然後再從另一個方向平穩地移向標度尺的同一個分度線,再次讀取標準表的讀數,標準表兩次讀數之差即為升降變差。
允許根據被檢表讀數之差測定升降變差,這時應維持被測量之值不變。
測定儀表升降變差時應遵守規定,若被測之量連續可調,可與測定基本誤差一同進行。

基本誤差測定步驟

檢驗儀表的基本誤差時,應對標度尺的工作部分每一個帶數字的分度線進行檢驗。
A.對於0.1、0.2 級作為標準用的電流表、電壓表和功率表進行4 次測量,其它儀表應進行兩次測量:
第一次——平穩的上升或下降;
第二次——平穩的下降或上升;
第三次與第四次——檢驗順序分別與第一次和第二次相同。但對於交流儀表或交直流兩用儀表,應改變通過儀表測量機構中電流的方向;對於直流儀表應把儀表放置位置改變180°。若每次測量的誤差都在合格範圍內,則取4 次(對其它儀表是2 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作為檢驗結果。若有一個標度尺分度線的誤差超過允許值,即判定為基本誤差不合格。對於0.1 級和0.2 級標準表,如果改變極性或改變放置位置以後,由此引起的誤差變化最大值小於基本誤差極限值的14,則以後再檢驗此儀表時,允許只檢驗兩次。
B.對於標有地磁方向的直流儀表和其它儀表,允許進行兩次測量。
C.當採用步進調節的定電壓源或定電流源檢驗儀表時,允許檢驗一次。但在測定誤差之前,應通電使儀表指示器緩慢上升,然後再緩慢下降,觀察指示器有無受阻情況;在測定過誤差之後,還需在靠近零分度線的第一個帶數字分度線上測定升降變差。

測定基本誤差的規定條件

A.試驗前儀表和附屬檔案的溫度應與環境溫度相同,濕度應在85%以下;
B.具有機械調零器的儀表,預熱之前應將儀表置於工作位置,用調零器將指示器調至機械零位,以後不再重新調整;

C.對於長期通電使用的安裝式儀表,在測定基本誤差之前應通電預熱15MIN(分鐘)。預熱時所加電壓為額定電壓,所通電流為80%額定電流。安裝式頻率表預熱時間可酌情延長。
可攜式1.0~5.0 級熱電系儀表,應在額定負載下預熱5MIN。其它可攜式儀表(包括台式表、萬用電錶),可不經預熱。
鉗形表、整步表和規定短時接通使用的儀表,不宜預熱。
對於新購進的儀表作首次檢驗時,還應作長期通電自熱影響檢驗。可攜式儀表,測定剛接通負載時(通電後,3MIN 前測完)和自熱30MIN 後(通電30MIN 後、35MIN 之前測完)的讀數變化;長期通電使用的安裝式儀表,測定接通負載15MIN 後(通電15MIN 後、18MIN 前測完)和通電2H(小時)以後(130MIN 以前測完)的讀數變化;短時接通的儀表(如整步表),測定剛接通負載時和接通負載15MIN 以後的讀數變化。若這些變化大於基本誤差極限值的12,儀表不宜使用。若在這段時間內的誤差變化小於基本誤差極限值的1/5,在以後檢驗這些儀表時可不考慮預熱影響;
D.所有影響儀表指示值的影響量,應符合表的規定;
國家標準規定溫度的允許偏差值為±2℃,根據國家檢定規程JJG124—82 和我部具體情況暫作如此規定。
當採用數字相位表作標準表時,波形畸變係數應滿足數字相位表要求。
國標GB776—76 規定為20%,對於使用中的儀表,暫時規定為40%。

E.規定與定值導線或專用導線連用的儀表,應該用定值導線或專用導線一起進行檢驗。
根據我國標準,定值導線的總電阻是0.035±0.001Ω;
F.有外附專用附屬檔案(互感器、分流器、變送器、阻抗元件等)的儀表,必須和附屬檔案一起進行檢驗;
G.指針應無諧振。在指針活動範圍附近的透明表蓋上不應有靜電荷;
H.三相儀表應在對稱電壓和平衡負載的條件下檢驗。三相系統中每一個線電壓或相電壓以及電流與系統中相應量的平均值之差均不應大於1%。各個相電流與對應相電壓的相位差之間的差值不大於2°。

外觀檢查規定

1 錶盤上或外殼上至少應有下述標誌符號:
A.儀表名稱或被測之量的標誌符號;
B.型號;
C.系別符號;
D.準確度等級;
E.廠名或廠標;
F.製造標準號;
G.製造年月或出廠編號;
H.電流種類或相數,三相儀表中測量機構的元件數量;
I.正常工作位置;
J.互感器的變比(指與互感器聯用的儀表);
K.定值導線值(或符號)和分流器額定電壓降值(對低量限電壓表的要求)。
2 儀表的端鈕和轉換開關上應有用途標誌;
3 從外表看,零部件完整,無鬆動,無裂縫,無明顯殘缺或污損。當傾斜或輕搖儀表時,內部無撞擊聲;
4 向左右兩方向旋動機械調零器,指示器應轉動靈活,左右對稱;
5 指針不應彎曲,與標度盤表面間的距離要適當。對裝有反射鏡式讀數裝置的儀表應不大於(0.02L+1)MM;其余儀表應不大於(0.01L+1)MM。指針與標度尺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儀表,其指針尖端與標度尺邊緣的間隙應不超過(0.01L+0.8)MM。其中L 是標度尺長度,MM。
刀形和絲形指針的尖端至少應蓋住標度尺上最短分度線的1/2,矛形指針可為1/2~3/4;
6 檢查有無封印,外殼密封是否良好。

檢驗周期規定

A.控制盤和配電盤儀表的定期檢驗應與該儀表所連線的主要設備的大修日期一致,不應延誤。但主要設備主要線路的儀表應每年檢驗一次,其它盤的儀表每四年至少檢驗一次;
B.對運行中設備的控制盤儀表的指示發生疑問時,可用標準儀表在其工作點上用比較法進行核對;
C.可攜式儀表(包括台表)的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常用的儀表每半年至少一次。經兩次以上檢驗,證明質量好的儀表,可以延長檢驗期一倍。
D.萬用電錶、鉗形表每四年至少檢驗一次。兆歐表和接地電阻測定器每二年至少檢驗一次,但用於高壓電路使用的鉗形表和作吸收比用的兆歐表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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