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位於雲南省西北隅,迪慶藏族自治州西南端,東與香格里拉縣隔江相望,東南與麗江市玉龍縣接壤,南與怒江蘭坪縣相連,西與怒江州貢山縣福貢縣為鄰,北與德欽縣銜接,國土面積4661平方公里。縣城保和鎮距省府昆明737公里,距州府香格里拉219公里。本自治條例2005年3月27日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05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89年8月27日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89年10月21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2005年3月27日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2005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縣是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傈僳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縣內還居住著漢族納西族藏族白族彝族普米族怒族獨龍族等民族。
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保和鎮。
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堅持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帶領全縣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力更生,艱苦奮鬥,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在上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和幫助下,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穩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自主地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實現經濟、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結構,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大扶貧開發力度,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重視公民思想道德建設,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思想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以及民族政策教育,發揚愛祖國、愛人民、尊老愛幼、團結互助的優良傳統,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覺改革妨礙民族興旺和人民致富的陳規陋習。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基層選舉制度,強化社會監督。
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動。
自治縣內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取締邪教組織。
第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在外藏胞、華僑、歸僑、僑眷和台灣同胞在自治縣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國防教育,支持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重視民兵和預備役建設,做好優撫安置工作,增強軍政、軍民團結。
第二章自治縣的自治機關
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傈僳族公民所占比例應當與其人口比例大體相當,並且有傈僳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組成。其組成人員中,傈僳族公民所占比例應當逐步做到與其人口比例大體相當,其他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由傈僳族公民擔任縣長。
第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至少應當配備一名傈僳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幹部,並且合理配備婦女幹部,尤其是傈僳族的婦女幹部。其他工作人員中,逐步做到少數民族幹部數量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
第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漢語言文字和傈僳語,必要時可以使用其他少數民族語言。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的牌匾、印章及重要宣傳標記,同時使用漢文和傈僳文。
第三章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自治縣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人民法院應當有傈僳族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傈僳族公民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應當有傈僳族公民擔任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傈僳族公民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八條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使用漢語審理和檢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漢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製作法律文書使用漢文,根據需要可以同時使用傈僳文。
第四章自治縣的經濟建設
第十九條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堅持以農業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調整產業結構,開發山區資源,發展綠色生態經濟產業,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調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制定優惠政策,引進資金、技術、設備、人才開發資源,發展地方特色經濟。
第二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糧食生產,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加農業投入,推廣農業科學技術,建立健全農業服務體系。
個人和集體承包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場、果木、魚塘的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實行土地登記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嚴格保護耕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場,農民承包的土地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進行流轉,發展規模經營。
第二十二條自治縣的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搞好封山育林,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覆蓋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發展經濟林木,在房前屋後、自留山以及承包的荒山荒地營造的林木,誰造誰有,允許繼承和轉讓,林木依法採伐,產品自主處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自然保護區、防護林、水源林、風景林、珍稀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管理。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墾、毀林搞副業,嚴禁破壞林間植被,嚴禁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嚴防森林火災,搞好封山育林和防治森林病蟲害工作。
第二十三條自治縣的畜牧業堅持實行私有私養、自主經營的方針。倡導規模化養殖,加強科技推廣,積極發展各種優良的畜禽品種,不斷提高畜禽產品的商品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草場、草山建設,發展飼料加工業。加強畜牧獸醫隊伍建設,做好畜禽疫病防治和牲畜品種改良工作,實施獸醫衛生監督和動物檢疫,建立動物防疫體系。依法加強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開發、利用野生藥材資源,根據市場需求發展當歸、木香、秦艽等藥材生產。加強藥材生產的技術指導,建立藥材生產和加工基地,做好信息服務工作,提高藥材的產量和質量。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資源和市場需求,積極發展地方工業。合理開發利用水能、礦產、生物資源,發展農產品加工以及建材、冶煉等工業,走電礦結合的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路子。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支持企業和個人生產經營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特色產品。
第二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自然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可以由本地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由自治縣優先開發利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積極招商引資,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自治縣徵收的水資源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對自治縣的照顧,專項用於水資源、礦產資源的開發和保護。
第二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發展交通運輸業,提高現有公路等級,加速鄉村公路和山區驛道建設。堅持依法治路,加強路政管理,規範運輸市場,搞好公路養護。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發展郵電事業,加速城鄉和邊遠山區郵電通信網路的建設,保護郵電通信設施。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合理開發、最佳化配置的水利發展方針,防止水資源的浪費和污染,改善工農業用水和人畜飲水條件,實現水資源的綜合利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水利水電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江河魚類資源,嚴禁毒魚、炸魚、電魚。依法懲處破壞水利水電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商業和民族貿易,促進商品流通。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和扶持山區農民經商,發展個體運銷戶和合作商業,在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照顧和支持。
自治縣的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的優惠照顧。
第三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對外經濟貿易,享受國家外貿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和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具有民族特色的旅遊項目和產品,做好三江併流、森林生態、蘭花之鄉和觀賞滇金絲猴等景區景點的宣傳促銷工作,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施城鎮化發展戰略。按照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就地改造、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城鄉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城鎮和集市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術等方面的中心輻射作用。
第三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生態平衡,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重視河流治理,加大水土保持力度,強化防災抗災措施,搞好環境污染綜合整治,不斷改善生態和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人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扶貧開發工作,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從財政、信貸、物資、技術、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幫助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儘快脫貧致富。
第三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財力、物力和其他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批准的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事業等公益性項目,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
第五章自治縣的財政管理
第三十七條自治縣的財政是國家的一級地方財政。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制定自治縣的財政管理辦法,自主地安排使用屬於自治縣的財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結餘資金。
自治縣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項目,享受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顧。國家和省、自治州安排的各類資金,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減正常的經費。
第三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享受國家實行的財政轉移支付補助的照顧。
自治縣的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執行國家稅收減免政策、提高工資津貼以及遇有重大災害等,造成財政困難的,報請上級國家機關給予補助。
自治縣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稅增量的返還照顧。對中央每年增值稅增量的直接返還部分,享受全額返還的照顧。
第三十九條自治縣的財政管理立足於發展經濟,開源節流,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變更,須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時,除應當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的,按規定報經批准後,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第六章自治縣的社會事業
第四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規劃管理和發展自治縣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社會事業。
第四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自治縣的教育發展規劃,決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辦學形式、部分學科的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鞏固普及初等教育和掃除文盲的成果,穩步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發展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學前教育,重視成人教育,推廣國語規範漢字
自治縣的各級各類學校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四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特殊措施發展民族教育。自治縣設立民族中學,辦好民族國小和職業高級中學,鞏固發展山區寄宿制和半寄宿制民族高小班,逐步提高各類民族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標準。
自治縣內各級各類學校招生時,對傈僳族學生及邊遠貧困地區的其他少數民族學生適當放寬錄取條件。對於不通曉漢語地區的國小,實行雙語教學。
第四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教師隊伍管理制度,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重視教師培訓和教育教學研究,提高教師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建設合格的教師隊伍。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提倡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鼓勵教師到邊遠貧困山區工作,對長期在邊遠山區工作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逐步增加用於教育事業的經費,其增加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自治縣每年從民族機動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民族教育。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舉辦各類學校或者捐資助學,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完善農村科普網路。引進先進適用科學技術,做好試驗、示範、推廣工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科技扶貧工作,鼓勵科技人員到農村進行技術承包。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努力辦好科技培訓中心,開展各種形式的適用技術培訓,加強對農村青壯年、復員退伍軍人、基層幹部和專業戶的技術培訓工作。
第四十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發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學、藝術、新聞、廣播、電視、電影、檔案等文化事業,逐步增加文化設施,完善城鄉廣播、電視服務網路,提高有線電視覆蓋率。廣泛開展民眾性的文化活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加強對傈僳族和其他民族的歷史文化研究工作,積極保護、挖掘、研究和開發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加強傈僳族語言文字的研究,做好民族歷史文化書籍的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工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依法規範文化市場秩序。
第四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以農村為重點、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的方針,發展城鄉醫療衛生事業。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體系、衛生監督體系和醫療救治體系,實行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提高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城鄉環境衛生。重視對地方病和傳染病的防治。加強對民族民間醫藥的發掘、整理和套用。做好婦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培養當地少數民族的醫務人員,穩定和發展鄉村醫生隊伍。鼓勵集體和個人依法辦醫。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邊遠貧困山區給予扶持,對貧困家庭給予醫療救助。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藥品、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範藥品市場,堅決取締假藥、劣藥。
第四十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出生率,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五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體育事業,發展民族傳統體育,完善體育設施,開展全民健身運動,增強各族人民的體質。
第五十一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救濟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就業和再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拓寬就業渠道,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婦女兒童、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自治縣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第五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採取各種措施,培養傈僳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各種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術工人,重視培養傈僳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婦女幹部。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幹部職工培訓,鼓勵職工自學成才,有計畫地選送在職人員到各級各類學校進修學習,提高幹部職工隊伍素質。
第五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選拔領導幹部、錄用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時,對傈僳族公民適當放寬條件。
自治縣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錄用工作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傈僳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第五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各類人才。對在自治縣的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自治縣的民族關係
第五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提倡各族人民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團結各民族的幹部和民眾,共同為自治縣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貢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自治縣內各民族的特殊問題時,應當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傈僳族幹部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學習使用漢語言文字,漢族幹部學習使用傈僳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對於能夠熟練使用漢語言文字、傈僳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兩種以上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七條每年的10月13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全縣放假1天。每年10月為民族團結月。
每年傈僳族“闊時”節,全縣放假3天。
自治縣內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都應當受到尊重。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自治縣內的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2005年4月18日舉行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該條例制定於1989年,自1990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15年來,該條例在保障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促進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以及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修改,條例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發展要求。因此,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維西縣委和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非常重視條例的修改工作,於2003年11月成立了條例修改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開展修改工作。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和多次修改論證,形成了條例修改稿。在此基礎上,省人大民族委員會與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同志一起對條例修改稿逐條進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黨內送審稿。省委轉來迪慶州委報送的條例修訂黨內送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再次對稿本認真進行斟酌和修改,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省委於2005年2月5日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05年3月27日,維西傈僳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該條例,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三、民族委員會認為,經過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修訂的條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了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及省委全會的精神,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突出了加快發展的主題。在經濟建設、民族教育、人才培養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體現了全縣各族人民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共同意志,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批准這個條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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